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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概念及立案標準

一、什麼是貪污罪

貪污罪,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貪污罪屬於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 不僅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 阻礙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 同時還降低了黨政機關的工作效率, 造成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

二、貪污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 對貪污犯罪的立案標準規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達到數額標準, 另一種是滿足了較重情節的規定。

貪污罪數額標準2017年4月18日起開始實施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對貪污、受賄罪的相關量刑數額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受賄罪數額較大標準, 30000元-200000元

2、受賄罪數額巨大標準, 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標準, 3000000元以上

受賄罪情節認定標準

1、較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 同時具有以下情節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 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 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 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2、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 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受賄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 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3、特別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 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受賄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 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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