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死飛墜亡
事故自行車“不符合技術要求"
2015年12月25日, 小洪受邀從寧波趕到溫州。 26日, 小何、小洪兩人結伴騎自行車去大羅山遊玩。 小何原本有一輛於2015年10月份從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新買的自行車, 又向同學借了一輛自行車, 兩人從學校出發結伴向大羅山騎行, 在上山途中多次互相換騎自行車。
誰知下山時在一U型拐彎下坡處, 小何在前, 小洪在後, 一個不注意, 小洪連人帶車墜入近7米高的山崖。
當時, 小洪未佩戴安全頭盔, 騎的是小何那輛剛買來不久的自行車。
事發後, 溫州交警部門委託相關部門對自行車進行鑒定, 鑒定結果“不符合自行車技術要求"。
▲大羅山風景(圖片資料來源網路)
父母傷心索賠86萬餘元
小洪遭遇意外,
小洪父母認為, 出事的自行車系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死飛"車, 屬於禁止銷售和禁止上路產品;自行車店擅自銷售, 小何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自行車提供給其女兒使用, 對女兒的死亡存在重大過失;事發的大羅山盤山公路崎嶇, 陡坡眾多, 沒有設置明確醒目的禁止標識和提示標誌, 防護欄設置不符合安全規範, 公路管理部門未盡到依法提醒的義務, 需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 請求法院判令小何、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等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6萬餘元。
2016年3月7日, 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面對小洪父母的控訴, 小何表示, 其買車時, 不知自行車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也沒有故意將自行車交給小洪騎行, 不存在過錯, 不應承擔責任。 自行車店則表示, 涉案自行車不是其銷售, 且不屬於“死飛", 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公路管理部門則表示涉案路段系當地村民籌資建造, 其不是該路段的管理人和養護人, 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 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
女大學生墜崖身亡誰之過
常山法院自受理此案後, 面對錯綜複雜、多因一果的案情, 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數次趕赴溫州當地走訪調查情況。
最後認定, 俗稱“死飛"的涉案自行車確認是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何賠償原告19萬余元,被告自行車店賠償47萬餘元。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編輯:xx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何賠償原告19萬余元,被告自行車店賠償4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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