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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送”女兒?重男輕女的家庭······

俗話說,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

可見“重男輕女”的思想

荼毒了多少女子

更有人卻將出生未滿月的女兒

送給他人撫養!!!

劉姓夫婦于2012年5月生一女名兮兮, 已有二女的劉父很是苦惱, 深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 加之家庭經濟條件較差, 於是和妻子決定將剛出生的幼女送養。

恰巧遠房親戚張姓夫婦因結婚多年未能生育, 兩家便達成口頭收養協定, 張姓夫婦隨即將兮兮帶至江蘇生活, 並待之如己出, 滿足兮兮日常生活、學習所需, 以棄嬰名義辦理收養證。

可幾年一過, 劉姓夫婦竟找上門來要求抱回兮兮...並以自己經濟條件已好轉, 且張姓夫婦又因離婚不能給兮兮一個完整溫暖的家庭為由!

可是這“送”出去的女兒, 還能要的回來?

來看看大司兄“搬救兵”怎麼說~

以案說法

雙方雖未簽訂送養及收養協議, 但劉姓夫婦送養兮兮, 張姓夫婦收養兮兮系事實。 張姓夫婦婚後多年未能生育, 收養當時均已年滿30周歲, 且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具備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張姓夫婦以棄嬰名義辦理收養證, 程式上確實存在瑕疵, 但對存在瑕疵收養登記行為的處理應由民政部門負責, 當事人可通過行政途徑處理。

張姓夫婦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人條件, 並辦理了收養登記, 故該收養行為不違反收養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該收養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 收養人離婚並約定撫養權歸屬亦不違反強制性規定。

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必須履行的義務,

生父母送養子女, 須雙方共同送養。 同時, 收養也應當有利於被收養人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和合法權益保障。 該案中, 送養人送養理由中體現了“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 應受道德和良心的譴責!

一錘定音

故劉姓夫婦請求“要”回孩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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