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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企業涉農稅收的政策變化和有那些優惠政策?

從2017年4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以下簡稱“通知”), 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 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 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 稅率為11%: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通知》還對納稅人購進農產品, 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進行了較大的調整。 為了幫助納稅人正確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

本文重點對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辦法進行歸納、解析。

一、關於農產品的具體範圍

農產品, 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具體徵稅範圍暫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並包括掛麵、乾薑、薑黃、玉米胚芽、動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產的巴氏殺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產的滅菌乳。

二、取得合規的增值稅抵扣憑證

(一)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 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

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二)取得農產品銷售發票、收購發票或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計算公式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或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扣除率11%

2.注意事項

(1)分別核算

試點期間, 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 應當分別核算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未分別核算的,

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2)銷售發票

所稱銷售發票, 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 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三、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 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執行。

那麼,企業農業稅收優惠包括哪些問題呐?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 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免征增值稅。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免征印花稅。

本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三、農膜、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複混肥(企業生產複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財稅〔2015〕90號規定, 第二條、第四條‘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失效。 )

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 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稅。

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免征增值稅。

六、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對金融機構(含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小額貸款, 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對金融機構(含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 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七、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併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征增值稅。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八、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專案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徵稅範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九、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

十、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一、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十二、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十三、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漁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船舶。

十四、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農用三輪車 是指: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於7.4kw,載重量不大於500kg,最高車速不大於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十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十六、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取得的所得免征。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取得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七、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十八、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涉農貸款,是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統計的(一)農戶貸款;(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逾期1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分類證明,按下列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一)單戶貸款餘額不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二)單戶貸款餘額超過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應當包括司法追索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三)單戶貸款餘額超過1000萬元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十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餘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七、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併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征增值稅。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八、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專案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徵稅範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九、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

十、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一、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十二、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十三、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漁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船舶。

十四、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農用三輪車 是指: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於7.4kw,載重量不大於500kg,最高車速不大於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十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十六、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取得的所得免征。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取得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七、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十八、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涉農貸款,是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統計的(一)農戶貸款;(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逾期1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分類證明,按下列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一)單戶貸款餘額不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二)單戶貸款餘額超過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應當包括司法追索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三)單戶貸款餘額超過1000萬元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十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餘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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