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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忘結帳 超市罰款是否合法?

王雪

胡阿姨在物美超市杭州西城廣場店購物時, 忘記為56元的商品結帳, 而被超市罰款2000元。 在胡阿姨結帳時, 超市的工作人員發現胡阿姨沒有為部分商品結帳, 立即拍照留證, 並以此為憑向胡阿姨收取罰款2000元。 胡阿姨交罰款後出門報警, 員警到場, 超市退還胡阿姨1400元。

超市是否有權進行罰款?記者諮詢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諶江濤律師。

諶江濤律師認為, 超市無權在有證據證明顧客存在漏付款或偷竊行為時, 對顧客進行罰款, 只能選擇要求顧客進行商品補償或者報警處理, 商品補償應為超市實際上受到的經濟損失。 超市對胡阿姨的罰款雖然以“商品補償”名義作出, 但實質上屬於罰款, 因為超市要求胡阿姨交的600元明顯超過了胡阿姨行為給超市造成的損失。

類似事情並不鮮見, 蘭先生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滬南路百聯東郊購物中心的超市因為結帳忘記一包3.2元的紙巾,

“賠款”給超市500元。 超市防盜的心理可以理解, 但防盜是為了防損, 不是為了抓小偷。 超市的工作人員在發現顧客漏付款的情況下, 首先應當及時提醒顧客, 而不是忙著拍照存證。

商家罰款的行為不止於超市,

有些店鋪會在店中張貼“內有監控 偷一罰十”“偷一罰百”的字幅, 在得到顧客有漏付款或偷竊行為的證據時, 店家往往認為已經盡告知義務, 有權對偷竊者按字幅內容處以罰款。 對此諶律師解釋道:“偷一罰十”等告知屬於無效條款, 店家無權制定偷竊罰款標準, 也無權對行竊者進行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盜竊行為涉嫌盜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 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多數時候漏付款或者行竊者在被發現時, 由於尷尬、自責、心虛等心理, 多半會選擇給錢了事, 但如果說被罰款還能勉強將損失止於經濟, 有些時候由於警報器響起、懷疑盜竊等原因, 顧客有可能會因為被搜身而受到精神上的打擊。

媒體曾報導, 趙某在陝西商洛天元購物中心遭到保安強行搜身;四川成都歐尚金牛店一位女顧客被脫衣搜身照片遭曝光;萬女士11歲的兒子因警報器響起被超市員工搜身;內蒙古呼和浩特邢某(時年71歲)在好運來超市被搜身後心臟病發作入院治療…… 諶律師說,賣家沒有權利對顧客進行搜身。如果賣家對顧客進行搜身了,情節輕微的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則涉嫌非法搜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諶律師在此提醒:在我國,只有公安機關、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在辦理案件時,為了收集犯罪證據,出示搜查證才可以對公民進行搜身。公民在超市等地被罰款或搜身時應該予以拒絕並報警。

趙某在陝西商洛天元購物中心遭到保安強行搜身;四川成都歐尚金牛店一位女顧客被脫衣搜身照片遭曝光;萬女士11歲的兒子因警報器響起被超市員工搜身;內蒙古呼和浩特邢某(時年71歲)在好運來超市被搜身後心臟病發作入院治療…… 諶律師說,賣家沒有權利對顧客進行搜身。如果賣家對顧客進行搜身了,情節輕微的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則涉嫌非法搜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諶律師在此提醒:在我國,只有公安機關、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在辦理案件時,為了收集犯罪證據,出示搜查證才可以對公民進行搜身。公民在超市等地被罰款或搜身時應該予以拒絕並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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