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女子出租房做飯墜樓身亡

本是一次愉快的聚餐,女子卻在男友出租房幫忙做飯時,不幸從三樓懸空摔下死亡。 事發後,女子家屬將其男友、涉案房屋的房東及當天在場的朋友一併訴至法院,提出死亡賠償。 那麼,究竟誰該為女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後,游某家人認為林某作為出租屋的主人,未對出租屋的走廊、燈及樓梯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汪某作為承租人,明知承租屋存在安全隱患未採取措施排除危險發生。 因此,林某、汪某因房屋租賃行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游某為汪某、劉某、梁某無償提供做飯、炒菜事務,三人作為受益人,理應共同賠償游某親屬死亡造成的損失。

為此,游某家屬將林某、汪某、劉某、梁某四人一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林某賠償97萬余元,汪某、劉某、梁某對賠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庭上,被告四人都辯稱對遊某的死亡不應承擔責任。 林某辯稱,其已告知汪某北屋在建,且游某作為房屋租賃外的第三人,在租住房屋內發生傷亡事故,其無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劉某、梁某則辯稱他們當時並沒有主動提出讓遊某煮菜,遊某死亡與其無關,且遊某洗的鍋也並非煮魚的鍋。

近日,福建省龍岩市上杭縣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按過錯比例,確定林某、汪某、遊某的責任分擔比例為20%、15%和65%。

經法院認定,遊某死亡造成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損失共計為35.2萬餘元,法院按照責任分擔比例判令林某賠償損失7萬餘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共計8萬餘元;判令汪某賠償各項損失5.2萬餘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共計6.2萬餘元,對其餘訴訟請求依法駁回。 案件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現該案判決已生效。

出租房存嚴重安全隱患房東擔責

■以案釋法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過道在事發時,未安裝護欄,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林某作為房屋的建造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對房屋的管理存有瑕疵,導致遊某不慎摔落死亡,對此存在一定的過錯。

汪某作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和承租人,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隱患,仍讓女友入住,未提醒女友注意過道安全,汪某未盡到提醒義務與遊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存在一定的過錯。

游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事發之處無護欄仍往樓下倒水,根據經驗應做好謹慎的心理準備,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方法,事故發生說明遊某自身並未注意上述風險,其行為存在主要過錯,應對事故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而劉某、梁某與遊某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法官庭後提醒,市民在出租房屋時一定要確保屋內基本生活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如發現有安全隱患應及時排除,防止發生意外。 違法建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違反規定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不得出租,否則將承擔法律後果。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