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 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宣判上訴人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和被上訴人上海漢濤資訊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濤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百度公司需立即停止以不正當的方式使用漢濤公司運營的大眾點評網的點評資訊, 並賠償漢濤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3萬元。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9月4日從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獲悉, 漢濤公司系大眾點評網的經營者, 大眾點評網上積累有大量消費者對商戶的評價資訊。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百度公司未經許可在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來自大眾點評網的資訊, 實質性的替代了原告網站, 具有不正當性。 判決百度公司停止侵害, 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
百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 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實質性替代缺乏事實依據, 故提起上訴。
上海知產法院根據雙方在一審中提供的公證證據, 進一步梳理查明,
上海知產法院認為, 首先, 百度公司在其產品中使用大眾點評網資訊的數量、比例及使用方式, 已對大眾點評網的相關服務構成實質性替代, 必然會使漢濤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
其次, 百度公司的行為已經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涉案的評論資訊只是漢濤公司的勞動成果, 對於未經許可使用或利用他人勞動成果的行為, 不能當然的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知產法院綜合考慮了行為是否具有積極效果、積極效果與對原告造成損害的衡量、行為對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利益的影響等因素, 認為百度公司的行為雖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消費者的選擇, 但大量全文使用資訊的行為已經超出必要的限度, 嚴重損害了漢濤公司的利益, 並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漢濤公司並未舉證證明百度公司行為給其造成的具體損失,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了百度地圖、百度知道兩款產品的市場地位、百度公司使用資訊的方式和範圍、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持續時間以及漢濤公司獲取點評資訊的難易程度, 據此酌情確定的賠償數額在合理範圍之內, 上海知產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