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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對涉事民警行政記大過,對涉事女子警告處罰

上海警方:對涉事民警行政記大過, 對涉事女子警告處罰

2017-09-03 新華社

1日,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民警粗暴執法事件發生後, 上海市公安局黨委和松江分局黨委高度重視,

1日12時, 市公安局立即責成松江分局和市局警務督察總隊開展調查。 至2日16時, 案情基本查清。

根據案件實際情況, 松江分局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對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涉事女子張某作出警告的處罰決定。

經查, 9月1日10時30分許, 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隊民警朱某帶領一名輔警在松江淶坊路、九杜路路口東200米處, 對一輛停留在人行道上的小轎車開展違法停車整治。 朱某按規定拍照取證、開具罰單時, 車主張某懷抱一兒童過來阻止。

在朱某繼續開出罰單後, 張某開始糾纏民警, 並將張貼在車上的罰單撕下捏在手中。

朱某告知張某如不服處罰可提請行政覆議, 後帶領輔警駕車欲駛離現場。 張某追至警車旁, 採取扒車門、拉扯後視鏡、用身體頂住副駕駛車門等形式阻止警車駛離。 朱某即下車警告張某不得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 張某不聽勸告開始威脅並推搡執法民警。

民警朱某警告未果, 在張某第三次推搡民警時, 未顧及張某手中懷抱兒童的安全, 採用粗暴的方式將其控制, 致使張某懷中的兒童跌落在地。 朱某和輔警合力將張某控制後, 朱某才抱起跌落的兒童。 事後, 警方即將兒童和張某送醫, 經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和閔行區中心醫院醫生全面檢查, 兒童手臂表皮擦傷, 張某面部、頸部軟組織挫傷。

2日上午, 松江分局再次向兒童母親詢問兒童的傷勢情況並致歉,

同時告知如有不適請聯繫警方幫助複查。 家屬表示張某和小孩目前沒有不適。

事件發生後, 上海市公安局黨委和松江分局黨委經過調查, 查清了事發過程。 警方認為, 張某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 民警本可正常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但該事件中, 民警反應過度, 未顧及張某懷中兒童的安全, 採用了過激的控制方式, 超出了合理限度, 造成了不良影響。 松江分局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對民警朱某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張某因在民警執法過程中, 無理糾纏、威脅, 甚至使用推搡動作阻撓民警正常執法, 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 對當事人張某作出警告的處罰決定。

上海市公安局表示, 公安機關踐行“對党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的總要求, 就必須在執法實踐中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 該事件暴露出個別民警保護兒童的意識不強,

在複雜情形下不能準確把握執法尺度。 為此, 上海市公安局黨委統一思想認識, 要求在全域民警中持續開展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教育活動, 警務督察部門要深入一線開展執法檢查, 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記者:郭敬丹、朱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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