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警方:對涉事民警行政記大過, 對涉事女子警告處罰
2017-09-03 新華社
1日,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民警粗暴執法事件發生後, 上海市公安局黨委和松江分局黨委高度重視,
根據案件實際情況, 松江分局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對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記大過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涉事女子張某作出警告的處罰決定。
經查, 9月1日10時30分許, 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隊民警朱某帶領一名輔警在松江淶坊路、九杜路路口東200米處, 對一輛停留在人行道上的小轎車開展違法停車整治。 朱某按規定拍照取證、開具罰單時, 車主張某懷抱一兒童過來阻止。
在朱某繼續開出罰單後, 張某開始糾纏民警, 並將張貼在車上的罰單撕下捏在手中。
民警朱某警告未果, 在張某第三次推搡民警時, 未顧及張某手中懷抱兒童的安全, 採用粗暴的方式將其控制, 致使張某懷中的兒童跌落在地。 朱某和輔警合力將張某控制後, 朱某才抱起跌落的兒童。 事後, 警方即將兒童和張某送醫, 經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和閔行區中心醫院醫生全面檢查, 兒童手臂表皮擦傷, 張某面部、頸部軟組織挫傷。
2日上午, 松江分局再次向兒童母親詢問兒童的傷勢情況並致歉,
事件發生後, 上海市公安局黨委和松江分局黨委經過調查, 查清了事發過程。 警方認為, 張某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 民警本可正常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張某因在民警執法過程中, 無理糾纏、威脅, 甚至使用推搡動作阻撓民警正常執法, 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 對當事人張某作出警告的處罰決定。
上海市公安局表示, 公安機關踐行“對党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的總要求, 就必須在執法實踐中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 該事件暴露出個別民警保護兒童的意識不強,
記者:郭敬丹、朱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