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2日早上7點05分左右, 死者周某權在永春一重點建設民生項目工地上給輪胎打氣過程中疾病突發, 昏迷不醒, 其他員工立即將周某權送往縣醫院, 後轉至泉州第一醫院, 重症室治療11天后無效死亡。 死者家屬情緒比較激動, 死者家屬方情緒悲痛, 硬咬著要按工傷80萬的賠償要求;並將死者的屍體放置到永春某建設有限公司工地上, 到公司進行吵鬧, 踢壞辦公室門, 阻礙施工建設。 整個事件發展處於劍拔弩張的態勢, 後經桃城派出所和司法所調解員郭志成的勸導, 雙方代表同意到司法所進行商談。
郭志成主持現場調解
8月2日上午, 在桃城司法所, 死者家屬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亡的標準進行賠償, 而用人單位則認為死者主要因自身疾病突發造成的, “工傷認定結果”為非因工死亡, 不同意賠償, 一直拒絕接受調解, 導致調解工作一度終止, 雙方的情緒一度失控,
調解現場
聽取當事人意見
一方面調解員從死者家屬的角度出發, 耐心傾聽, 安撫疏通家屬的思想情緒, 瞭解雙方利益的底線, 尋找解決糾紛的癥結所在;並且向死者家屬解釋, 用人單位事發後派員工進行慰問,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表明用人單位沒有拒絕處理問題, 反而家屬的過激行為對事情的處理產生了阻礙。
經過積極勸導和說服, 死者家屬對“工傷認定結果”無異議, 同意將屍體搬出工地, 合情合理提出訴求。 另一方面調解員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出發, 嚴詞斥責死者家屬的行為, 責令死者家屬將屍體運回家中, 不得妨礙公共秩序。 同時希望用人單位設身處地從家屬方立場出發, 以人道主義精神, 適當給予補償。 經過調解員以及掛鉤領導持續十幾個小時講事實、擺道理、談法律, 從法、理、情角度的耐心勸說, 直至淩晨3點多, 用人單位同意調解, 給予一定的人道主義補償。
調解員講解法律法規
經兩天一夜的反復調解, 調解員這種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的工作態度, 贏得雙方的一致認同, 最終達成一致意見, 死者家屬獲得10萬元補償, 8月3日下午雙方在桃城司法所簽訂了書面調解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