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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損害遺骨的精神損害賠償:一個關乎“孝”與“禮”的法律問題

文/程薏璿

晉人郭璞著《葬書》稱, “葬者乘生氣也, 經曰, 氣乘風則散, 界水則止, 古人聚之便不散, 行之使有止, 故謂風水。 ”

在歷史記憶裡,

風水與墳墓, 一直是連結一塊的。

在中國的過去, 人死後要請風水先生觀風水選葬處, 如果葬到了風水寶地, 可保子孫興旺發達、永世榮耀。 如果葬到真龍天子穴, 那就不得了了, 要出皇帝了。 如果葬到了大凶之地, 輕則破財敗家, 重則後代斷絕。 這種記憶影響了我們數千年, 直至今日也深深影響著, 因此, 中國人最怕祖墳遭挖, 因為這犯了風水大忌。

但是比起祖墳被挖, 中國人更害怕的事情應該是祖先遺骨被毀。

在2017年的春節, 向婆婆一家人在回鄉祭祖時, 意外的發現了自家的祖墳被挖開, 祖先的屍骨也被丟棄無法找回。 原來是某公園要修建公廁, 向婆婆家的祖墳因為未立墓碑, 環衛部門在施工前未發現向婆婆的祖墳,

導致施工過程中向婆婆家的祖墳毀壞, 祖先的屍骨遺失。 向婆婆隨即起訴到法院, 要求環衛部門支付自己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 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或者是某些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

精神損害賠償是中國公民權益的拓展。

1、向婆婆是否能向環衛部門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呢?

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 有權要求停止侵害, 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 賠禮道歉, 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 適用前款規定。

按照民法通則來看,

能夠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僅有人身權, 且只能由本人就自身的人身權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而祖先的屍骨和祖墳明顯不屬於人身權的一種, 更不可能由本人提起。 這麼看來, 似乎向婆婆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但在司法解釋中, 最高法將能夠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進行了擴大。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三條的規定中:自然人死亡後, 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 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 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 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 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逝者的遺骨屬於法律上的特殊物, 包含著強烈的社會倫理意義, 應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 逝者與其近親屬之間有特殊的身份關係, 逝者的遺骨應由逝者的近親屬保管、安葬和祭祀, 逝者的近親屬對逝者的遺骨享有保管、安葬的排他性權利。 這種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一旦侵權人造成遺體、遺骨的毀損滅失, 近親屬可以依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起訴侵權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金應當如何確定:

在我們國家當中, 並沒有對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金額進行明確的規定, 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列出了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準。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 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孝道為先, 遵循禮教, 以家族為基本單位的國家, 祖墳和祖先遺骨對於一個家族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它們承載了近親屬的情感和一個家族的歷史,特別是遺骨,因為一旦祖墳和遺骨被毀損滅失,對於後人和其家族而言在精神上都是莫大的傷害。因此,我們國家直接將對非法損害遺骨寫入法律,被侵權人可以以此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侮辱屍體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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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墳和祖先遺骨對於一個家族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它們承載了近親屬的情感和一個家族的歷史,特別是遺骨,因為一旦祖墳和遺骨被毀損滅失,對於後人和其家族而言在精神上都是莫大的傷害。因此,我們國家直接將對非法損害遺骨寫入法律,被侵權人可以以此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侮辱屍體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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