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提交虛假證據主張690余萬工資報酬 江蘇高院司懲1號決定罰款10萬

提交三份虛假證據, 本想矇騙一把, 未曾想到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江蘇高院日前對被申請人張某作出(2017)司懲1號懲罰決定,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

2013年11月25日, 張某訴至如皋法院, 請求判令江蘇湯臣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業務費及經濟補償金。 此案經過一審、二審及再審查明,張某於2007年起為湯臣公司關聯企業工作, 次年受聘為湯臣公司銷售副經理。 雙方於2011年3月17日解除勞動合同後, 因勞動報酬及經濟補償發生糾紛, 張某遂提起勞動仲裁, 並提交落款時間為2009年1月6日的《聘用協議》、落款時間為2010年5月6日的《協議》、落款時間為2010年12月25日的《確認書》, 以主張2008332元工資及4913500元業務費。

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經鑒定, 該三份證據均為虛假證據。 而經張某簽字的財務帳冊及領條等證據證明湯臣公司已全額支付了張某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業務費。

但湯臣公司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院據此依法判決支持了張某主張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 並駁回了其主張工資及業務費的訴訟請求。

另外, 由於張某提交虛假證據, 且涉及金額巨大, 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 江蘇高院遂依法對其處以罰款。 目前, 該處罰決定正在執行中。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