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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過馬路不小心,行人也可構成交通肇事罪!(附:法院判決)

交通肇事罪是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而發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不僅車輛駕駛人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行人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怎樣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據此, 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我國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固然很多, 但其中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所以違反了該法, 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即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第一個構成要件。 而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規定, 我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都應當遵守本法。 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 另外, 該法在第四章第四節還特別對行人和乘車人的通行作出了規定。 因此, 行人也當然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調整物件。

2、發生重大事故

何為重大事故?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最高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作出明確的界定, 即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

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或死亡三人以上,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或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 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 無能力賠償數額達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還對酒後駕車, 無證駕駛等六種情形, 若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 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 也認定是重大事故, 以交通肇事罪處罰。

因此, 任何人(包括走路的行人和騎自行車的人)只要是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導致發生重大事故, 都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解惑

2014年的一天, 黃某貪圖方便, 直接橫穿馬路, 中途又突然折返。 這時, 30多歲的游女士騎著電動自行車正好經過, 黃某毫無預兆的折回讓她躲避不及, 雙方發生了碰撞。 黃某和游女士均倒地受傷。 讓黃某沒想到的是,

她亂穿馬路的違規行為, 竟奪去了他人的寶貴性命。 醫院雖努力搶救, 但已無力回天, 游女士不幸離世。 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游女士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致一人死亡, 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依法應予懲處。 鑒於黃某在案發後仍留在現場等候處理, 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屬於自首;案發後積極向游女士的家屬賠償;家屬對其表示諒解, 並請求法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黃某犯有交通肇事罪, 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主審法官、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廖新星介紹,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 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論是機動車司機還是行人, 只要達到了上述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就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廖新星說, 每年因行人違章違規造成的交通事故, 不在少數。 構建和諧交通秩序, 不僅要求行人和駕駛人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 遵守規章, 還要學會禮讓, 寧等三分不搶一秒, 避免貪圖一時方便釀成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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