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而發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不僅車輛駕駛人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行人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怎樣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據此, 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我國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固然很多, 但其中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2、發生重大事故
何為重大事故?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最高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作出明確的界定, 即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
因此, 任何人(包括走路的行人和騎自行車的人)只要是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導致發生重大事故, 都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解惑
2014年的一天, 黃某貪圖方便, 直接橫穿馬路, 中途又突然折返。 這時, 30多歲的游女士騎著電動自行車正好經過, 黃某毫無預兆的折回讓她躲避不及, 雙方發生了碰撞。 黃某和游女士均倒地受傷。 讓黃某沒想到的是,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致一人死亡, 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依法應予懲處。 鑒於黃某在案發後仍留在現場等候處理, 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屬於自首;案發後積極向游女士的家屬賠償;家屬對其表示諒解, 並請求法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黃某犯有交通肇事罪, 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主審法官、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廖新星介紹,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廖新星說, 每年因行人違章違規造成的交通事故, 不在少數。 構建和諧交通秩序, 不僅要求行人和駕駛人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 遵守規章, 還要學會禮讓, 寧等三分不搶一秒, 避免貪圖一時方便釀成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