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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老賴”名下公積金、養老金、理財金、保險金等都能執行!

1.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否執行?

答: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條件, 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 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覆》(﹝2013﹞執他字第14號)

評析:只要是單位的正式職工, 都有公積金, 包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國務院發佈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在強制執行中, 如果作為被執行人的職工已擁有住房, 而且住房面積已達到當地平均水準, 對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是否只能凍結, 一定要在上述六種情形下才能提取?對這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有一個變化的過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執他字第9號對福建高院的請示答覆中著重強調住房公積金使用範圍上的限制,

即用途的特定性, 當時是這樣答覆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繳存或其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儲備金, 雖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但使用範圍上受嚴格限制。 因住房公積金問題複雜, 涉及面廣, 政策性強, 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 不宜輕易強制執行。 在〔2012〕執他字第5號對山東高院的請示答覆中態度已經有所緩和, 認為:住房公積金問題複雜, 涉及民生, 政策性強, 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 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問題, 執行法院應確保住房公積金對案涉當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
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 本著審慎原則, 依法妥善處理。 2013年對安徽高院的〔2013〕執他字第14號答覆及此後對浙江高院的答覆, 態度則已經非常鮮明, 只要符合提取條件, 只要保障了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 就可以執行。

2.被執行人為離、退休職工的, 能否執行社保機構發放給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答:可以。 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 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 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 但是, 在凍結、扣劃前, 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 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

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 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 取得理解和支持。 如其仍拒絕協助的, 可以依法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評析:這一問題, 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給天津高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覆》(法研〔2002〕13號)中也曾明確可以執行。 但是就在答覆作出後的第四天, 2002年2月4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就給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27號), 認為,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

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係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同時, 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 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 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編者注:該通知強調的是, 社保機構只是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代管人, 並非所有人, 因此不得用社保基金償還社保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與離退休人員作為債務人時能否執行社保基金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 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此後地方法院在執行離休金、退休金中普遍遭遇社保部門不協助執行的情況,為此浙江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復函,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後,作出了《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

3.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否執行其財政資金?

答: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為了保證行政單位正常的履行職能,不得對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執行措施。行政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復函》(〔2001〕執他字第10號)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8號)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其中,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帳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4.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否凍結、扣劃企業黨組織的黨費?

答: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帳戶,專款專用,不屬於企業的責任財產。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帳戶,並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於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評析:黨員交納的黨費,除要上繳中組部黨費總額的5%之外,在各級黨委按不同比例留存。黨費使用主要用於培訓黨員、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等,不能用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來清償企業所欠債務。

5.對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帳戶內的資金能否執行?

答: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帳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帳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帳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並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帳戶內資金能否採取執行措施的答覆》(〔2012〕執他字第7號)

評析:上述答覆給我們的實踐啟示就是,在執行證券交易結算機構、期貨交易結算機構等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帳戶時,切記要核實清楚相關帳戶以及帳戶內資金的性質,避免錯誤扣劃投資者的資金。

6.銀行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

答: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工行浙江省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

評析:近年來,隨著資金理財化傾向明顯,加上法院通過網路“點對點”查控系統查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越來越便捷、有效,不少被執行人轉而購買各類理財產品,但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如何執行,法院與銀行存在不同意見,執行人員對此也較為陌生,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與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及五大國有銀行浙江省分行在全國率先作出了《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對相關問題予以了明確。

7.保單的生存保險金、保單紅利、現金價值,人民法院可否執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浙高法執[2015)8號:

1)、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5)、人民法院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時,一般應提供投保人簽署的退保申請書,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執行法院可以向保險機構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保險機構負有協助義務。

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此後地方法院在執行離休金、退休金中普遍遭遇社保部門不協助執行的情況,為此浙江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復函,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後,作出了《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

3.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否執行其財政資金?

答: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為了保證行政單位正常的履行職能,不得對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執行措施。行政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復函》(〔2001〕執他字第10號)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8號)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其中,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帳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4.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否凍結、扣劃企業黨組織的黨費?

答: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帳戶,專款專用,不屬於企業的責任財產。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帳戶,並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於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評析:黨員交納的黨費,除要上繳中組部黨費總額的5%之外,在各級黨委按不同比例留存。黨費使用主要用於培訓黨員、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等,不能用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來清償企業所欠債務。

5.對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帳戶內的資金能否執行?

答: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帳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帳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帳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並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帳戶內資金能否採取執行措施的答覆》(〔2012〕執他字第7號)

評析:上述答覆給我們的實踐啟示就是,在執行證券交易結算機構、期貨交易結算機構等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帳戶時,切記要核實清楚相關帳戶以及帳戶內資金的性質,避免錯誤扣劃投資者的資金。

6.銀行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

答: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工行浙江省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

評析:近年來,隨著資金理財化傾向明顯,加上法院通過網路“點對點”查控系統查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越來越便捷、有效,不少被執行人轉而購買各類理財產品,但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如何執行,法院與銀行存在不同意見,執行人員對此也較為陌生,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與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及五大國有銀行浙江省分行在全國率先作出了《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對相關問題予以了明確。

7.保單的生存保險金、保單紅利、現金價值,人民法院可否執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浙高法執[2015)8號:

1)、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5)、人民法院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時,一般應提供投保人簽署的退保申請書,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執行法院可以向保險機構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保險機構負有協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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