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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轉發廣告 要承擔法律責任

沒事就翻看朋友圈的你肯定經常見到這句話“請幫我轉發一下這條消息!”

不過網警要告訴你, 以後再有這樣的事兒心裡一定要有戒心, 別抹不開面子!

因為你的隨便一轉可能會犯法!

網警提醒:根據新實施的《廣告法》, “朋友圈轉發廣告, 要負法律責任。 ”

在朋友圈轉發這類資訊最高要罰100萬

參考案例:

搶紅包幫轉廣告, 結果是三無產品

山東的林女士在微信上擁有幾百位好友, 其中一位好友在推銷面膜。 前不久, 該好友在閨蜜群中發了一個微信紅包, 林女士搶了一個:0.3元。

隨後, 好友就說這是廣告紅包, 搶到的要幫忙轉發面膜廣告, 林女士隨手就將廣告轉發到了朋友圈。

林女士說, 最後她只好自掏腰包買禮物安撫這位好友, 這起因為朋友圈發廣告引發的賠償糾紛才算平息。

自媒體發廣告同樣承擔法律責任

新《廣告法》中明確規定, 自然人在自媒體發佈廣告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所以, 不要以為《廣告法》離我們很遠, 不只是明星代言需要連帶法律責任那麼簡單。

作為普通人, 也會成為連帶責任者, 幫忙轉發廣告要“三思”。

轉發虛假廣告最高罰100萬

具體到轉發廣告的人來說, 如果轉發的廣告是虛假廣告,

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 轉發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新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廣告發佈者如果發佈了虛假廣告,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罰款, 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 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後果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不收費用, 也要承擔責任

按照新舊廣告法中的規定, “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 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 就是一種廣告的行為。 如果轉發者並未收取紅包或其他費用, 説明他人發佈廣告資訊, 又是否屬於廣告呢?

新廣告法已經刪除了舊廣告法中關於涉及“費用”的前提, 因此, 自然人無論是否收取了費用, 都不影響其所發佈的資訊是屬於廣告的性質。

朋友圈常見6大廣告

1“演唱會門票免費送”:某公眾號稱拿到數百張某熱門演唱會門票, 加粉絲並轉發就有機會獲贈。

2“新店開業, 加微信送千元手錶”:凡加某微信號, 即可得到價值1080元正品手錶, 配禮盒, 支持驗貨, 每天限量200個。

3朋友圈拍賣:將一件商品拍幾張圖片, 發佈在朋友圈。 請好友出價競拍, 到約定的拍賣時間截止, 價高者得。

4“曬鈔票求代理”:有人在微信朋友圈發佈資訊, 稱自己銷售某品牌洗髮水產品每月可賺很多錢, 同時在朋友圈上發一些曬鈔票照片, 吸引好友加盟做“代理”大批進貨。

5“我家的XXX已經賣瘋了”:部分 “微商”在朋友圈曬出大量出貨圖片, 並且自稱“已經賣斷貨”“賣瘋了”“就剩一個了”等等。 6曬試吃試用:一些“微商”在朋友圈發佈自己拍攝的 “試吃試用小視頻”, 並自己評價。

網警提醒

新廣告法實施後, 並不是說只要朋友圈轉發廣告就算違法, 如果你轉發的廣告內容貨真價實, 就沒問題。

如果在朋友圈中看到虛假廣告, 比如誇大某個醫療產品的功效, 或者謊稱產品獲得了某項專利,遇到類似的情況都可以撥打12315向工商局舉報。

或者謊稱產品獲得了某項專利,遇到類似的情況都可以撥打12315向工商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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