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 劉某向市食藥監局舉報上海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核桃系列產品存在宣稱無糖實則有糖、脂肪含量標識與實際不符的問題, 要求查處。
但是, 市食藥監局審查發現劉某在2016年4月反映過相同問題, 當時經辦部門在法定時限內已辦結並答覆, 並於2017年1月作出了《投訴舉報不予受理決定書》。 劉某不服該決定, 向國家食藥監總局申請行政覆議, 國家食藥監總局於今年4月向劉某作出《行政覆議決定書》, 維持了被訴投訴舉報不予受理決定。
案件中, 市食藥監局和國家食藥監總局稱,
劉某向黃浦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 市食藥監局2016年4月15日已對原告第一次投訴舉報作出處理, 因此本次認定原告系重複投訴舉報, 決定不予受理並無不當。 最終, 黃浦區法院于駁回了原告劉某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