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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薈汁幼兒應慎用 重慶一商家遺漏風險提示賠了1000元

消費者陸先生到南岸區一商場買了一瓶蘆薈汁, 拿回家給2歲小孩喝時才發現兒童慎用。 在與商場交涉無果後, 較真的陸先生將商場告到法院索賠。 近日, 南岸區法院判決商場因銷售的蘆薈汁只標注了孕婦與嬰兒慎用, 卻遺漏了對幼兒群體的風險提示, 賠償消費者1000元。

2016年3月4日, 賈先生在南岸區一百貨商場購物, 花9.8元給2歲小孩買了一瓶蜂蜜檸檬味蘆薈汁。 拿回家後, 賈先生打開給小孩喝, 無意中發現蘆薈汁的瓶子上有注意事項。

賈先生注意到, 該產品包裝上標有“庫拉索蘆薈凝膠……本產品添加蘆薈, 孕婦與嬰兒慎用, 每日食用量不大於30克;本產品庫拉索蘆薈凝膠含量為49克”等內容。

賈先生認為涉案產品標籤縮減了不適宜人群的範圍, 對幼兒群體存在安全隱患, 應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便找到商場要求給個說法, 但沒得到滿意的結果。

賈先生遂一紙訴狀將商場告到南岸區法院, 請求判令商場賠償1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 為一千元。 但是, 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

法院認為, 《衛生部等6部局關於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的公告(2009年第1號公告)》要求對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在包裝上標注“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 涉案產品僅標注“孕婦與嬰兒慎用”,

遺漏了對幼兒群體的風險提示, 容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存在食品安全隱患, 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法院認為, 商場作為食品經營者, 負有確保其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合理注意義務, 其對涉案含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安全事項的公共內容應當知曉, 通過一般的進貨查驗也應當能夠發現涉案產品標識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 所以, 商場在本案中的行為已構成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近日, 南岸區法院判令商場賠償賈先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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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新聞—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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