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資訊超出限度構成替代服務
百度因不正當競爭賠償大眾點評323萬
法制網記者 余東明 法制網通訊員 陳穎穎
近日, 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宣判上訴人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和被上訴人上海漢濤資訊諮詢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漢濤公司系大眾點評網的經營者, 自2012年以來, 漢濤公司發現百度公司未經許可在百度地圖、百度知道中使用了來自大眾點評的資訊, 漢濤公司認為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故請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人民幣90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百度公司未經許可在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來自大眾點評網的資訊, 實質性地替代了原告網站, 具有不正當性, 2016年5月26日判決百度公司停止侵害, 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及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3萬元。
百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 認為百度作為搜尋引擎, 引用大眾點評的資訊給對方帶來了新的訪問路徑和流量, 不存在損害對方利益, 故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知產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二審中的辯訴意見, 認定本案主要爭議點為百度實施的被控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中顯示, 由百度地圖公證抽取的商戶點評資訊資料中涉及餐飲行業的1055個商戶使用了來自於大眾點評網的評論資訊86286條,
上海知產法院認為, 漢濤公司對涉案資訊的獲取付出了巨大的勞動, 具有可獲得法律保護的權益。 百度雖然是一項搜尋引擎, 適當引用其他網站資訊可以豐富消費者選擇, 但是將大眾點評網的資訊全文展示在頁面醒目位置已經超出必要限度, 其行為已經實質替代了大眾點評網的相關服務, 必然對漢濤公司的權益造成損害, 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由於漢濤公司並未舉證證明百度公司行為給其造成的具體損失,
上海知產法院法官范靜波說, 經營者使用他人資訊的相關行為應綜合考慮該行為是否具有積極的效果, 一旦使用他人資訊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不僅損害被使用方的利益, 也可能使其他市場主體不願再就資訊的收集進行投入, 這樣勢必會破壞正常的產業生態, 並對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