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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替無駕照男子頂包,兩人均被抓

7月31日20時許, 在201國道鞍子山鄉湖裡河橋路段, 19歲的四川籍來連務工人員馬某和其同鄉在過人行橫道時, 被一輛駛來的轎車撞倒,

其中馬某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車上的趙某(女)留在原地報警, 讓36歲的戀人徐某前往醫院。 員警隨後進行調查, 為掩蓋沒有駕駛證的徐某釀成一傷一亡事故的事實, 趙某聲稱是自己開的車。 但是, 員警蜀黍可不是吃素的, 經過幾回合的過招, 查清了事實。

今天就來說一下, 無證駕駛交通肇事和包庇行為。

無證駕駛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 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過程中,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要問題是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起的作用, 與其是否有駕照, 並沒有直接關係。

如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發現一方當事人存在以上行為的, 可以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比如無證駕駛的行政處罰是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但無證駕駛畢竟是一個過錯, 是可以在量刑的時候, 考慮進去的一個因素。

包庇行為

說起這個趙某的包庇行為, 有兩種比較主流的說法, 一個是包庇罪, 一個是偽證罪。

包庇罪(窩藏、包庇罪為刑法上的一個選擇罪名, 可以拆分來使用),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 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偽證罪,

是在刑事訴訟中, 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 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 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趙某不僅是通過作偽證的方式對案情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證明包庇楊某, 其系冒名頂替讓司法機關相信其就是犯罪人, 此種情況下, 其更符合包庇罪的構成要件。

司法實踐中, 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 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 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 是認定為包庇罪的。

被包庇的犯罪人, 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 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當然也包括本案中讓公安機關誤以為不是其為犯罪人的徐某。

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的區別

以下是純乾貨:

1、犯罪主體不同。 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 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犯罪的時間不同。 窩藏、包庇罪的實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關押又逃脫之後,而偽證罪的實施則只能是發生在判決之前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

3、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不同。窩藏、包庇罪一般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者幫助其逃匿,而偽證罪則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

4、犯罪物件不同。窩藏、包庇罪的物件可以是未經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經判決的犯罪人,而偽證罪的物件則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無罪的人。

5、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窩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的目的則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隱若罪證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

其實不管怎麼說,在國家暴力機關的詢問與訊問之下,基本上案件情況是會還原真實的。所以,這些搞小動作的事情,還是不要做的好。

窩藏、包庇罪的實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關押又逃脫之後,而偽證罪的實施則只能是發生在判決之前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

3、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不同。窩藏、包庇罪一般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者幫助其逃匿,而偽證罪則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

4、犯罪物件不同。窩藏、包庇罪的物件可以是未經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經判決的犯罪人,而偽證罪的物件則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無罪的人。

5、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窩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的目的則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隱若罪證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

其實不管怎麼說,在國家暴力機關的詢問與訊問之下,基本上案件情況是會還原真實的。所以,這些搞小動作的事情,還是不要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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