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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與處理的關係如何?兩者有什麼聯繫了?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 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 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 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 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 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 並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 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案例23】

某市礦業公司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 造成8人死亡, 直接經濟損失達100萬元。 事故發生後, 所在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與市工會組成了事故調查組, 但礦業公司對事故調查處理不予積極配合, 認為工會不是行政管理部門, 不應當參加事故調查。 一名公司領導甚至對參與調查的工會同志不理不睬, 聲稱:“這事跟工會有什麼關係, 你們瞎摻合什麼?”在召開事故調查有關會議時,

公司領導堅持不讓工會的同志參加。 事故調查組一直向公司領導講解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道理, 但公司領導拒不接受。 事故調查處理因此受到阻撓。

[答疑編號505347040102]

【評析】

這是一起生產經營單位干擾工會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案例。

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代表從業人員的利益, 依法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工會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是其一項法定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52條明確規定,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 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勞動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特大事故調查處理常式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非法干涉。 本案中, 礦業公司不允許工會參加事故調查, 侵害了工會的權利, 是錯誤的, 應當予以糾正。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 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 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檔、資料, 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

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 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影本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 事故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 必要時, 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 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案例24】

某縣爆竹廠生產車間發生一起爆炸事故, 造成10多名工人死亡, 20多名工人受傷。 事故發生後, 爆竹廠廠長在指揮有關人員抬出死亡工人的屍體後, 經與副廠長商量, 命令將尚未完全倒塌的牆壁推倒, 並將現場大部分廢墟清理。 同時, 又命人將存放在其他生產車間的原料火藥全部搶運到一個專門的庫房中。 同日,廠長還指使有關人員銷毀了原料庫房記錄。

[答疑編號505347040103]

【評析】

這是一起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案件。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在組織事故搶救的同時,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保存有關證據。這對於有關部門順利調查處理事故,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具有重要的意義。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後,其負責人為了逃避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行為並不少見。針對業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存在的這種情況,《安全生產法》第70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這一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是相銜接的。如,《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發生傷亡事故,礦山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品時,必須作出標誌,繪製事故現場圖,並詳細記錄。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8條也規定,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本案中,爆竹廠廠長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沒有積極地保護事故現場,反而命人將未完全倒塌的牆壁推倒,並將現場大部分廢墟清理,這是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明顯表現。同時,為了掩蓋其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將原料火藥存放在生產車間的錯誤作法,又命人將存放在其他生產車間的原料火藥全部搶運到一個專門的庫房中,製造其原料存放符合要求的假像。而且,廠長還指使有關人員銷毀了原料庫房記錄。這是典型的毀滅有關證據的行為。爆竹廠廠長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例25】

某地一煤礦發生了一起特大透水事故,致使80多名井下作業的礦工遇難,直接經濟損失8000多萬元。事故發生後一天多,該礦礦長才將情況報告給分管礦業的副縣長,並請求縣裡不要再往上報。副縣長說:“這事不要再向別人報告。”爾後,副縣長和縣長商量,深感責任重大,一是“弄不好大家都死定了”,二是一旦該礦被查封,縣裡的財政收入將受到極大影響。經和其他縣領導商量,決定將事故瞞報。副縣長還要求礦長一定要“把內部穩住”,並授意對死者家屬可以多給補償,以封住他們的嘴。

此後,縣裡主要領導多次開會,研究如何封鎖消息,應付檢查。同時還在接受新聞採訪時一口咬定“只是發生了透水事故,但沒有死人”。由於縣政府不報告事故並嚴密封鎖消息,這起事故被隱瞞達半月之久,後來由於新聞單位接到匿名電話舉報,經過艱難採訪,事故消息才被披露出來。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經過三個月的事故調查,確認了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隱瞞事故的真相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經查,這是一起因非法採挖、以采代探、違章爆破引發透水的特大責任事故。

【評析】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地方人民政府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案例。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71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16條也規定,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縣(市、區)、市(地、州)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這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項法定職責。

本案中,縣政府有關領導人接到事故報告後,為了逃避責任(事後查明他們與礦主非法勾結,收受賄賂),與礦主串通一氣,共謀對事故情況隱瞞不報,並採取措施封鎖消息,致使事故被隱瞞長達半月之久,不僅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且性質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對該縣政府有關領導人必須予以嚴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電腦資料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情節。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六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佈有關事故的資訊。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例題:按照《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下列不屬於事故調查組的職責範圍的是( )。

A.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B.組織進行善後處理

C.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D.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建議

[答疑編號505347040201]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組織進行善後處理不屬於事故調查組的職責範圍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參見教材P216

事故處理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佈,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同日,廠長還指使有關人員銷毀了原料庫房記錄。

[答疑編號505347040103]

【評析】

這是一起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案件。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在組織事故搶救的同時,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保存有關證據。這對於有關部門順利調查處理事故,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具有重要的意義。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後,其負責人為了逃避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行為並不少見。針對業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存在的這種情況,《安全生產法》第70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這一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是相銜接的。如,《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發生傷亡事故,礦山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品時,必須作出標誌,繪製事故現場圖,並詳細記錄。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8條也規定,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本案中,爆竹廠廠長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沒有積極地保護事故現場,反而命人將未完全倒塌的牆壁推倒,並將現場大部分廢墟清理,這是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明顯表現。同時,為了掩蓋其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將原料火藥存放在生產車間的錯誤作法,又命人將存放在其他生產車間的原料火藥全部搶運到一個專門的庫房中,製造其原料存放符合要求的假像。而且,廠長還指使有關人員銷毀了原料庫房記錄。這是典型的毀滅有關證據的行為。爆竹廠廠長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例25】

某地一煤礦發生了一起特大透水事故,致使80多名井下作業的礦工遇難,直接經濟損失8000多萬元。事故發生後一天多,該礦礦長才將情況報告給分管礦業的副縣長,並請求縣裡不要再往上報。副縣長說:“這事不要再向別人報告。”爾後,副縣長和縣長商量,深感責任重大,一是“弄不好大家都死定了”,二是一旦該礦被查封,縣裡的財政收入將受到極大影響。經和其他縣領導商量,決定將事故瞞報。副縣長還要求礦長一定要“把內部穩住”,並授意對死者家屬可以多給補償,以封住他們的嘴。

此後,縣裡主要領導多次開會,研究如何封鎖消息,應付檢查。同時還在接受新聞採訪時一口咬定“只是發生了透水事故,但沒有死人”。由於縣政府不報告事故並嚴密封鎖消息,這起事故被隱瞞達半月之久,後來由於新聞單位接到匿名電話舉報,經過艱難採訪,事故消息才被披露出來。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經過三個月的事故調查,確認了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隱瞞事故的真相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經查,這是一起因非法採挖、以采代探、違章爆破引發透水的特大責任事故。

【評析】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地方人民政府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案例。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71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16條也規定,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縣(市、區)、市(地、州)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這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項法定職責。

本案中,縣政府有關領導人接到事故報告後,為了逃避責任(事後查明他們與礦主非法勾結,收受賄賂),與礦主串通一氣,共謀對事故情況隱瞞不報,並採取措施封鎖消息,致使事故被隱瞞長達半月之久,不僅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且性質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對該縣政府有關領導人必須予以嚴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電腦資料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情節。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六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佈有關事故的資訊。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例題:按照《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下列不屬於事故調查組的職責範圍的是( )。

A.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B.組織進行善後處理

C.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D.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建議

[答疑編號505347040201]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組織進行善後處理不屬於事故調查組的職責範圍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參見教材P216

事故處理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佈,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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