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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四川好聲音】王海萍:民事權利保護提升到新高度

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王海萍

四川新聞網北京3月12日訊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是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重要議程。

作為來自司法系統的全國人大代表,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王海萍在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時表示, 《民法總則(草案)》體現了發展的新要求、鮮明的時代特徵、立法的人民立場, 更加注重對公民權益的保護, 也具有科學的體系結構。 《民法總則》的出臺和《民法典》的制定, 必將產生深遠影響。

王海萍提到, 《民法總則(草案)》體現了發展的新要求。 她舉例說到, 如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中, 關於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規定, 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當事人的權力行使。 《民法總則(草案)》將普通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並且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體現出更充分保護當事人權利的價值取向, 也有利於社會誠信風氣的形成,

較好地反映了當前的民事主體對權利保護的合理要求和社會建設的核心價值觀要求。

“《民法總則(草案)》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徵。 ”王海萍說到, 《民法總則(草案)》突出體現了對產權保護的新要求。 其第一百一十六條明確規定,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這進一步落實了民事主體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則要求。 《民法總則(草案)》關於財產權利的內容範圍, 較之《民法通則》也更加全面, 在傳統財產權利基礎上, 還包括了投資性的權利。 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也予以了特別規定。

“《民法總則(草案)》還充分體現了立法的人民立場, 更加注重對公民權益的保護。 以專條規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的原則。

將個人資訊權明確為新的民事權利類型, 對於當前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免受非法侵擾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王海萍接著說到, 《民法總則(草案)》還規定了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為將來新型民事權益的保護預留了空間, 適應了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條件下民事權益保護的新要求。

《民法總則(草案)》具有科學的體系結構。 對此, 王海萍提到, 《民法總則(草案)》的出臺, 增強了民法體系的科學性, 使民事法律有明確的原則要求, 起到對分編的統領作用。 在司法實際中, 由於缺乏民法總則的統領性作用, 《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單行法很多, 而且在一般原則、法律適用方面也有一些不盡一致之處,

法官適用法律時有時也困惑, 因此難以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民法總則編的出臺和各分則編的制定, 使我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民事權利保護有了系統、科學的民事法律體系, 特別是民法總則的制定, 對民事權利的維護有了明確的價值取向和原則指導, 即使出現法律空白和矛盾的情況, 法官也能按照總則編和各分則編將以其嚴謹科學的體系起到減少裁判衝突、規範統一執法的積極作用。

“《民法總則》的出臺和《民法典》的制定, 必將產生深遠影響。 ”在王海萍看來, 《民法總則》的制定, 體現了對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全面保護的要求, 將民事權利保護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進一步奠定了社會和諧穩定的法治基礎,

是維護最廣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法律體現。 《民法總則》的制定, 是形成完備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體系的必然要求, 是新時期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戰略部署, 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民法總則》的制定, 涉及到每一個公民和法人, 可以說是一部公民和法人行為規範的百科全書, 是每一個民事主體都需要瞭解的法典。 “為此, 《民法總則》的出臺和《民法典》的最終形成, 必將有利於起到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尊崇法治信仰, 促進實現依法治國的重大推動作用。 ”王海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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