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決定, 對在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提供虛假證言的兩名證人司法拘留15日。
2016年1月7日, 相山法院立案受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 原告李某訴被告李甲、王某, 要求二人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李甲辯稱, 他根本沒有向原告借過錢。 在庭審過程中, 石某、馬某先後出庭證實親眼見過原告將現金借給李甲。 由於李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向被告交付借款, 法院最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該案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 相山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在庭審過程中, 石某再次出庭作證, 卻改口稱其並未看到原告將借款現金交付給被告。 馬某出具書面證言, 也稱並未看到原告將借款現金交付給被告, 二人證言與一審的證言完全不符。 針對這一矛盾證言, 法官進一步詢問核實,
法院認為, 證人石某、馬某在簽署保證書保證如實陳述知道事實的情況下, 出庭作證時前後矛盾、隨意更改自己的證詞, 其行為已經嚴重妨礙了案件事實的查明。 法院根據石某、馬某提供虛假證言的具體情節, 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 作出對石某、馬某拘留15日的決定, 以期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也可對今後證人出庭作證起到良好的示範和警示作用。
編輯:張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