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一個銷售的朋友離職了, 而且和公司鬧的還挺不愉快。
入職時與公司簽訂了業務提成條例, 但是後期公司連續兩次對原來的提成條例進行調整。
這位朋友不高興了就離職了, 並一紙訴訟把公司給告到了勞動仲裁廳。
其實不少公司有不少類似的情況發生,
曾經面試過的銷售人員,
有不少的人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
只是大多數不滿意, 都會自認倒楣憤憤的離職了事, 大多數都不會選擇走訴訟起訴的手續。
究竟《勞動合同法》對這塊有怎麼樣的規定呢?這位朋友能打贏訴訟嗎?
業務提成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 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變更業務提成比例。
若用人單位提高提成比例, 勞動者又沒有提出異議的, 可以視為勞動者對此予以默認。
若擅自降低提成比例, 並據此發放業務提成款, 會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話說回來, 如果公司以這種低劣的手段減少支出, 這樣的公司不待也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