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2017)粵0115民初1437號
段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陳廣萍訴被告段海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因被告你下落不明, 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 原告訴稱, 被告于2015年4月向原告提出借款20000元, 雙方於2015年4月30日簽訂《借款合同》, 約定原告出借20000元給被告, 期限為3個月, 不計算利息, 但約定了逾期違約金。 當天, 原告將借款20000元通過轉帳形式轉入被告帳戶6216611900000014868。 被告在收受原告借款後分多次共向原告歸還借款利息3500元。 現被告的借款已逾期, 但未及時、足額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利息,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審法官:陳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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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人:黃雪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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