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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廣萍訴被告段海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2017)粵0115民初1437號

段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陳廣萍訴被告段海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因被告你下落不明, 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 原告訴稱, 被告于2015年4月向原告提出借款20000元, 雙方於2015年4月30日簽訂《借款合同》, 約定原告出借20000元給被告, 期限為3個月, 不計算利息, 但約定了逾期違約金。 當天, 原告將借款20000元通過轉帳形式轉入被告帳戶6216611900000014868。 被告在收受原告借款後分多次共向原告歸還借款利息3500元。 現被告的借款已逾期, 但未及時、足額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利息,

故原告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借款本金20000元, 並按照24%的年利率從2016年4月30日起計算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為實現本案債權支付的律師費15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和30日內。 並定於舉證期滿後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在本院南沙法庭第三審判庭開庭審理, 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審法官:陳瑞光

電話:020-84686618

送達人:黃雪珠

電話:020-8468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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