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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發佈|《高校學生代表大會工作規則》

高校學生代表大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高校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會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 保障廣大同學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治理, 改革完善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學聯學生會組織改革方案》(中青聯發〔2017〕4號)、《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建設的指導意見》(中青辦聯發〔2014〕3號)及其他有關文件規定, 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各級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生代表大會)。

第三條 院(系)層面, 原則上全部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實行方法參照本規則。 學生人數低於400人的院(系)可召開全體學生大會。

第四條 學生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下,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本組織的章程, 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制度是學生會組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重要制度, 是同學在校園體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徑, 是體現學生會組織合法性、權威性的基礎和保證。

第二章 組織和職權

第六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會組織(以下簡稱學生會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 全校同學通過學生代表大會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參與學校治理和監督。

第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可實施常任代表會議制度。 常任代表會議不得代替學生會組織行使權益維護等日常執行功能。

第八條校級學生會組織須設立主席團, 並聘任團委專職幹部作為秘書長協助工作。 主席團作為學生會組織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學生會組織的日常工作, 並向學生代表大會及其常任代表會議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第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 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和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一級學聯學生會組織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徵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 及時回饋提案處理落實的整體情況, 參與學校治理;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在不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的年度, 設有常任代表會議的學校由常任代表會議代表全體同學説明和監督學生會組織的工作, 包括:

(一)監督評議章程實施和學生會組織工作;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決定學生會組織主席和主席團成員調整事項;

(四)選舉產生參加上一級學聯學生會組織代表大會的代表;

(五)討論和決定應由常任代表會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及其常任代表會議有權罷免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罷免案須由學生代表大會總數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總數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過半數通過後生效。

第三章 代表

第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經班級、院(系)學生會組織選舉產生。 代表名額一般不低於學生會組織會員人數的1%, 名額分配要覆蓋各個院系、年級及主要學生社團, 其中非校、院(系)級學生會組織骨幹的學生代表一般不低於60%。 各院系代表名額原則上依照各院(系)學生會組織會員人數按比例分配, 代表名額不足3人的以3人計。 常任代表由各院系從學生代表大會代表中推薦產生。

第十一條 代表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高校全日制在校學生。 港澳臺學生可作為所在選舉單位代表參加學生代表大會;來華留學生如有意願參加學生代表大會,

可以特邀代表形式列席;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良好的品德和責任感, 品行端正, 積極上進;

(四)能夠真實充分反映同學訴求, 積極熱心表達同學意願。

第十二條 代表的權利

(一)通過符合學生會組織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 在學生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享有表決權;

(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在職權範圍內以個人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對學生會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第十三條 代表的義務

(一)積極行使代表權利, 認真履行代表職責,按時參加相關會議;

(二)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學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聯繫學生,反映學生的意見和要求;

(四)監督學生會組織開展工作,提出改進措施和工作建議。

第十四條 代表資格的終止

(一)代表因畢業或其他原因喪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資格自動終止;

(二)代表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由大會籌備工作組資格審查委員會撤銷其代表資格;

(三)代表所在班級、院(系)學生會組織認為其未盡代表義務的,經資格審查委員會同意,撤銷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代表出現缺額需要增補的,由缺額單位補選。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高校可探索實行學生代表任期制,任期與學生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

第四章 代表會議

第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召開週期不得超過兩年,院(系)學生代表大會會議召開週期為一年,堅決避免長期不召開或不定期召開的現象。如遇特殊情況,經常任代表會議以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並經學校黨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在不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的年度,每年應至少召集1次常任代表會議。

第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應于召開前至少一個月成立大會籌備工作組(包含資格審查委員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秘書組等),負責大會籌備及會務組織工作。

第二十條學校團委應對學生代表大會前期籌備工作進行審查,並指導確定主席團成員和主席候選人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會組織應以書面形式向學校黨委和上級學聯組織遞交有關正式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的請示。請示內容應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會議的主要任務及議程,代表的資格條件、名額分配及產生辦法,主席團成員候選人和主席候選人名單及簡歷,以及籌備召開會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大會籌備工作組資格審查委員會須對照大會名額分配比例和產生方式,對代表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保證普通學生代表的比例。

第二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須有應到會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通過決議實行舉手表決制,重要人事任免實行無記名票決制。學生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全體代表過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對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決須以全體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校學生會組織主席由學生代表大會或常任代表(擴大)會議選舉產生,出席代表原則上應覆蓋各院(系)。校級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須由學生代表大會或其常任代表會議選舉產生。選舉結果應向大會公告。院(系)學生會組織主席須由學生代表大會或全體學生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閉幕後,經學校團委審定,學生會組織須向學校黨委和上級學聯組織報告大會召開情況和新一屆(任)主席團成員名單。

第五章 提案

第二十六條 提案是學生代表在廣泛徵集學生意見、充分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學校發展和學生學習生活中存在的問題,依照規定程式提請學校處理的意見和建議;是引導學生充分發揮主體作用,提升學生參與學校治理水準和效果的重要途徑。

第二十七條代表可以個人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則提出,應包括案名、案由、建議或措施等內容。

(一)提案應圍繞以下方面提出並徵集:

1.教育教學方面。具體包括教育管理制度、教師教學、教學基礎設施、教學課程安排等方面;

2.成長成才方面。具體包括校園文化建設、學生組織建設、學術能力培養、就業能力培養、創新創業能力培養、學生獎懲等方面;

3.生活服務方面。具體包括住宿、飲食、體育場地和器材、醫療衛生保障等方面;

4.權益維護方面。具體包括校園環境安全與治理、心理健康諮詢等方面;

5.有關學校和學生發展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二)下列情況不予立案:

1.同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和上級行政規章制度有抵觸的問題;

2.不屬於學校職權範圍內處理的事項;

3.純屬個人或不代表廣大同學意願的具體問題;

4.不符合提案規範要求的。

第二十九條提案的處理

(一)大會籌備組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收集、審查、立案、整理,並移交校級學生會組織權益工作機構或部門;

(二)校級學生會組織權益工作機構或部門對提案內容進行分類,以工作建議和意見的形式遞交學校黨政部門和有關職能部處,並跟進辦複進度;

(三)校級學生會組織權益工作機構或部門將提案辦理意見匯總整理後回饋給提案代表,同時將處理落實的整體情況提交大會籌備組提案工作委員會;

(四)提案工作委員會在學生代表大會上就提案處理落實的整體情況向全體代表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級學聯學生會組織可根據本規則,制定落實細則並報上一級學聯學生會組織備案。

第三十一條科研教育機構研究生代表大會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全國學聯秘書處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共青團中央辦公廳

全國學聯秘書處

2017年8月30日

認真履行代表職責,按時參加相關會議;

(二)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學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聯繫學生,反映學生的意見和要求;

(四)監督學生會組織開展工作,提出改進措施和工作建議。

第十四條 代表資格的終止

(一)代表因畢業或其他原因喪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資格自動終止;

(二)代表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由大會籌備工作組資格審查委員會撤銷其代表資格;

(三)代表所在班級、院(系)學生會組織認為其未盡代表義務的,經資格審查委員會同意,撤銷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代表出現缺額需要增補的,由缺額單位補選。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高校可探索實行學生代表任期制,任期與學生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

第四章 代表會議

第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召開週期不得超過兩年,院(系)學生代表大會會議召開週期為一年,堅決避免長期不召開或不定期召開的現象。如遇特殊情況,經常任代表會議以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並經學校黨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在不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的年度,每年應至少召集1次常任代表會議。

第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應于召開前至少一個月成立大會籌備工作組(包含資格審查委員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秘書組等),負責大會籌備及會務組織工作。

第二十條學校團委應對學生代表大會前期籌備工作進行審查,並指導確定主席團成員和主席候選人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會組織應以書面形式向學校黨委和上級學聯組織遞交有關正式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的請示。請示內容應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會議的主要任務及議程,代表的資格條件、名額分配及產生辦法,主席團成員候選人和主席候選人名單及簡歷,以及籌備召開會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大會籌備工作組資格審查委員會須對照大會名額分配比例和產生方式,對代表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保證普通學生代表的比例。

第二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須有應到會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通過決議實行舉手表決制,重要人事任免實行無記名票決制。學生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全體代表過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對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決須以全體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校學生會組織主席由學生代表大會或常任代表(擴大)會議選舉產生,出席代表原則上應覆蓋各院(系)。校級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須由學生代表大會或其常任代表會議選舉產生。選舉結果應向大會公告。院(系)學生會組織主席須由學生代表大會或全體學生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閉幕後,經學校團委審定,學生會組織須向學校黨委和上級學聯組織報告大會召開情況和新一屆(任)主席團成員名單。

第五章 提案

第二十六條 提案是學生代表在廣泛徵集學生意見、充分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學校發展和學生學習生活中存在的問題,依照規定程式提請學校處理的意見和建議;是引導學生充分發揮主體作用,提升學生參與學校治理水準和效果的重要途徑。

第二十七條代表可以個人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則提出,應包括案名、案由、建議或措施等內容。

(一)提案應圍繞以下方面提出並徵集:

1.教育教學方面。具體包括教育管理制度、教師教學、教學基礎設施、教學課程安排等方面;

2.成長成才方面。具體包括校園文化建設、學生組織建設、學術能力培養、就業能力培養、創新創業能力培養、學生獎懲等方面;

3.生活服務方面。具體包括住宿、飲食、體育場地和器材、醫療衛生保障等方面;

4.權益維護方面。具體包括校園環境安全與治理、心理健康諮詢等方面;

5.有關學校和學生發展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二)下列情況不予立案:

1.同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和上級行政規章制度有抵觸的問題;

2.不屬於學校職權範圍內處理的事項;

3.純屬個人或不代表廣大同學意願的具體問題;

4.不符合提案規範要求的。

第二十九條提案的處理

(一)大會籌備組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收集、審查、立案、整理,並移交校級學生會組織權益工作機構或部門;

(二)校級學生會組織權益工作機構或部門對提案內容進行分類,以工作建議和意見的形式遞交學校黨政部門和有關職能部處,並跟進辦複進度;

(三)校級學生會組織權益工作機構或部門將提案辦理意見匯總整理後回饋給提案代表,同時將處理落實的整體情況提交大會籌備組提案工作委員會;

(四)提案工作委員會在學生代表大會上就提案處理落實的整體情況向全體代表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級學聯學生會組織可根據本規則,制定落實細則並報上一級學聯學生會組織備案。

第三十一條科研教育機構研究生代表大會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全國學聯秘書處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共青團中央辦公廳

全國學聯秘書處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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