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來了!以後這些情況
不算無證無照經營
以前在街頭巷尾, 部分小攤小販不時和執法人員“打遊擊”, 今後這樣的情況將得到有效改善。
國務院日前發佈《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0月1日起開始施行, 調整了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範圍, 明確了部門監管職責和處罰尺度, 為營造寬鬆的創業創新環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辦法》規定
兩類經營活動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 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 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註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辦法》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做了合理的區分, 明確界定了某些不受查處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這些特殊的經營行為不再要求經營者辦理工商登記,
對無照經營行為, 實行處罰有度, 強調督促、引導, 調節管控力度, 避免一概取締的簡單化執法。
《辦法》明確規定
查處部門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對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 鑒於其社會危害性不大, 《辦法》適當減輕其法律責任, 不再予以沒收工具, 並降低了罰款數額。
同時, 合理區分了“無證經營”“無照經營”及“無證無照經營”3種情形, 分別確定了其查處機關, 克服了職責授權不明的現象。
《辦法》明確規定
對無照經營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無證經營的,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負責查處無證經營的部門有明確規定的, 由規定的部門查處。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
對既無證也無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依照無證經營的規定予以查處。
值得注意的是
《辦法》規定, 查處部門將無證無照經營記入信用記錄, 並依法公示相關資訊等。
地區工商局信用監管科相關負責人介紹
《辦法》適應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及營造寬鬆的創業創新環境的需求, 是轉變監管理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舉措, 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 體現了政府對基層老百姓“謀生性營業”的寬容, 促進創業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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