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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吊銷、撤銷、註銷、扣留分別是什麼意思?

一、吊銷駕駛證

被吊銷駕照, 2年後方可重新申請駕駛證。 如果是構成交通肇事罪, 並且逃逸的, 終身禁駕。 以下情形可能會被吊銷:

1、一年內酒駕被罰兩次。

2、把車借給沒駕照的(或是駕照被吊銷的)人開。

3、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

4、駕駛拼裝機動車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5、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構成犯罪的, 吊銷駕照;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6、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在15日內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

吊銷駕照。

7、新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是使用過期臨時牌照的, 也會被直接吊銷駕照。

8、遮擋車牌、偽造車牌等行為, 均會被吊銷駕照。 按照相關規定, 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 不僅要吊銷駕照, 還要罰款2000-5000元, 更要面臨15日以內的拘留。

二、撤銷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 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 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

也就是說, 如果駕駛證不是通過正規途徑獲取的, 一旦被查到就撤回駕駛許可, 而且3年內都不能開車或申請機動車登記。

三、註銷駕駛證

註銷並不意味著懲罰, 註銷後如果條件合適, 隨時可以再申請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17修正版)第七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1、死亡的;

2、提出註銷申請的;

3、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監護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4、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5、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6、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 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 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7、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8、年齡在70周歲以上, 在一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 在三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9、年齡在60周歲以上, 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 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 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

10、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四、扣留駕駛證

一般發生在駕駛人違反交規的情況下, 在做出其他處罰決定前, 交警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 如果只是輕微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駕駛人應當在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即可領回駕駛證,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 駕駛證會被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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