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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8歲美女大學生墜入山崖身亡!同行的閨蜜攤上大事……

小何小洪是高中同學, 後來一個考進溫州某大學, 一個考進寧波某大學。 小何邀請小洪去溫州玩, 兩人結伴去大羅山騎行。 下山在一U型拐彎下坡處, 小洪連人帶車墜入近7米高的山崖……

花一樣的姑娘就這麼沒了。 最痛心疾首的是父母。 料理完後事, 父母把小何、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統統告上法庭。 今天浙江衢州常山縣人民法院對各方要不要承擔責任, 應該承擔多少責任做出了判決。

騎死飛墜亡

事故自行車“不符合技術要求”

2015年12月25日, 小洪受邀從寧波趕到溫州。 26日, 小何、小洪兩人結伴騎自行車去大羅山遊玩。 小何原本有一輛於2015年10月份從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新買的自行車, 又向同學借了一輛自行車, 兩人從學校出發結伴向大羅山騎行, 在上山途中多次互相換騎自行車。

誰知下山時在一U型拐彎下坡處, 小何在前, 小洪在後,

一個不注意, 小洪連人帶車墜入近7米高的山崖。

事發的U型拐彎路段 圖自溫州晚報

當時, 小洪未佩戴安全頭盔, 騎的是小何那輛剛買來不久的自行車。

事發後, 溫州交警部門委託相關部門對自行車進行鑒定, 鑒定結果“不符合自行車技術要求”。

大羅山風景(圖片資料來源網路)

父母傷心索賠86萬餘元

小洪遭遇意外, 最痛心疾首的就是他的父母, 在料理完小洪的後事後, 她們將女兒同學小何、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告上法庭。

小洪父母認為, 出事的自行車系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死飛”車,

屬於禁止銷售和禁止上路產品;自行車店擅自銷售, 小何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自行車提供給其女兒使用, 對女兒的死亡存在重大過失;事發的大羅山盤山公路崎嶇, 陡坡眾多, 沒有設置明確醒目的禁止標識和提示標誌, 防護欄設置不符合安全規範, 公路管理部門未盡到依法提醒的義務, 需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 請求法院判令小何、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等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6萬餘元。

2016年3月7日, 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面對小洪父母的控訴, 小何表示, 其買車時, 不知自行車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也沒有故意將自行車交給小洪騎行, 不存在過錯, 不應承擔責任。

自行車店則表示, 涉案自行車不是其銷售, 且不屬於“死飛”, 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公路管理部門則表示涉案路段系當地村民籌資建造, 其不是該路段的管理人和養護人, 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 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

女大學生墜崖身亡誰之過

常山法院自受理此案後, 面對錯綜複雜、多因一果的案情, 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數次趕赴溫州當地走訪調查情況。

最後認定, 俗稱“死飛”的涉案自行車確認是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 系無前刹(前刹購買後加裝)、“後輪採用飛輪倒轉制動”的“三無”產品, 與普通自行車存在明顯區別, 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要求。

法院認為, 小何將屬於“三無”產品且存在安全隱患的涉案自行車提供給小洪騎行, 使得該自行車可能產生的風險轉移于小洪,騎行過程中,也未對不瞭解涉案自行車性能的小洪盡到應有的提醒、囑咐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技術要求的自行車,也是造成小洪騎行該自行車發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何賠償原告19萬余元,被告自行車店賠償47萬餘元。

使得該自行車可能產生的風險轉移于小洪,騎行過程中,也未對不瞭解涉案自行車性能的小洪盡到應有的提醒、囑咐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技術要求的自行車,也是造成小洪騎行該自行車發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何賠償原告19萬余元,被告自行車店賠償4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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