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 樂至縣接到中央環保督查組交辦的信訪件, 反映縣城陳毅廣場, 早晚廣場舞噪音大, 影響周圍居民生活。 接件後, 樂至縣高度重視, 迅速成立工作組展開調查。
8月29日早上6:30, 樂至縣工作組組織執法人員到廣場進行調查摸底。 經核實, 每天早上6點-8點, 陳毅廣場約有3個廣場舞團體, 陀螺愛好者3-5人, 每天晚上7:30-9:30, 有6-9個廣場舞團體約200-300人, 集中在此跳廣場舞。 每個廣場舞團體各自播放音樂, 音量較大, 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執法人員現場對廣場舞音量進行了檢測, 結果顯示為75-80分貝, 超過國家規定城市廣場晝間噪音不超過60分貝的標準。
樂至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副大隊長王利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規定, 生活噪音污染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處分, 如果不聽勸阻, 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建議廣大市民朋友, 選擇其它適合自己的鍛煉方法, 不要影響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