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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接觸性☆禁☆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擔責 保險賠不賠?

□李霞 王小韋

按照生活常識, 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 機動車輛之間、與行人或者非機動車輛都會發生接觸甚至是嚴重的碰撞, 而非接觸性交通事故極少發生。 研究無接觸性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擔責保險賠償問題, 有利於提升保險行業的經營能力, 有利於防範和化解交通事故風險, 有利於提高社會治理能力。

本文研究的思路出於理論上的探討研究, 無意對具體案件進行點評。

典型案例

近日, 在安徽宣城發生一起“非典型”的交通事故(下文中稱“案例一”), 兩位騎電動車的女子在一輛轎車數米外摔倒,

而交警在查看行車記錄儀視頻後, 依然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這讓車主肖先生非常不滿。 對此, 交警的解釋是肖先生並未確保行車安全, 所以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這個案例中, 目前看不出究竟肖先生車輛行駛跟這兩位女子的摔倒有什麼因果關係。

無獨有偶。 2016年, 江蘇宿遷市沭陽縣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鳴笛引發交通事故的案件(下文稱“案例二”):計程車司機程師傅開車時, 因前面的三輪車占道, 於是鳴笛示意, 不料三輪車駕駛員鮑某被嚇了一跳, 導致三輪車側翻, 車上一名乘客胡某受傷後經搶救無效身亡。 近日, 法院判決鳴笛的駕駛員程師傅對這起事故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後, 程師傅也參與了施救。

而胡某到醫院治療, 經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腦幹挫傷等症狀, 後胡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沭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作出法醫學屍體檢驗分析意見書, 分析意見認為:胡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 鮑先生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屬占道行為,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程師傅駕駛機動車鳴笛時, 鮑先生回頭觀看而受到驚嚇, 致三輪車側翻、車內胡某受傷, 搶救無效身亡。 程師傅的鳴笛行為與鮑先生三輪車側翻、胡先生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故本案屬於交通事故。 綜合事故的發生原因、事故雙方的過錯, 確定被告程師傅對胡先生之死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機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第三者責任商業險,
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 超出部分由保險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範圍內按合同約定賠償。 合計共178571.49元。 詳見(2015)沭民初字第04128號判決書。

上述兩個案例中的現象值得引起社會關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的相關規定, 機動車屬於強勢主體, 往往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承擔較多責任, 但是一般人的認知應該是交通事故本身與機動車的行駛及過錯情況存在因果關係, 這樣機動車才應該按相應程度擔責。 實踐中, 不少私家車主坦言, 這種“無接觸擔責”的情況會讓所有司機都產生“不安全感”, 因為他們開著車就可能因為周圍某人摔倒而承擔責任。

在案例二中, 該案的司法判決文書中關於“無接觸擔責”是這樣解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交通事故”, 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證人證言、法醫學屍體檢驗分析意見書等證據, 能夠證明原告駕駛的三輪車與被告駕駛的機動車沒有發生接觸, 但原、被告車輛是否發生“接觸”, 不是構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條件, 亦不是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 被告的鳴笛行為與胡某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故本案屬於交通事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應當先由涉事車輛的承保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超出部分, 由其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範圍內按合同約定賠償。

從法律角度而言, 類似事件產生的根本法理是無過錯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 沒有過錯, 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 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 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 依照其規定。 即責任並不是基於行為人的過錯產生, 而是基於法律的規定產生, 這在英美法上也被稱為嚴格責任。 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於合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道交法中對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規定就是一種無過錯責任,所以才會導致客觀事實與法律責任的相背離。在無過錯責任中,因果關係是決定責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損害事實與責任人的行為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為前提,若沒有因果關係則不能承擔無過錯責任。因此,具體在“無接觸擔責”的情形中,其核心並不是接觸與否,而是因果關係是否存在和其強弱程度。

賠償分歧

針對非接觸性交通事故,在機動車被認定為承擔一定責任的前提下,保險公司是否賠償在業內有兩種相反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案例一中承保肖先生機動車輛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既然認定機動車輛一方負有一定責任,承保的保險公司就應當按照其認定的比例承擔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案例一中承保肖先生機動車輛的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交警部門已經查明在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與相對方之間沒有發生直接接觸的事實。根據現行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六條關於保險責任的規定,機動車在發生碰撞等情形下,屬於車險賠償責任範疇。而案例二中的司法判決卻與此種觀點不同,體現了行業標準與司法實踐的差異,應當值得保險業界深思。

建議和啟示

無接觸性交通事故的保險理賠如何做到合法、合規、合情

□李霞 王小韋

對於經營風險的保險行業來說,如何合法、合規、合情處理無接觸性交通事故的保險理賠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重視保險手段,提高保障金額。

保險是一種風險防範和風險化解的手段,行業定位不僅是保險機制萌芽和產生過程中的定位,更是當前市場經濟體制中的定位。通過對大量交通事故案例的研究發現,無接觸性交通事故幾乎全部發生在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行人之間,尚未發現發生在機動車輛之間的非接觸性交通事故的情形。在此類案件中,造成人身傷亡的只是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一方。交警部門認定機動車一方存在事故責任,人民法院判定機動車車主以及保險公司的責任,可能更多出於最終賠償是否能夠得到落實的考慮。這也是道交法中無過錯責任的具體體現。

二是重視技能培訓,提高專業水準。

站在保險行業的視角來看,車險理賠中的無接觸性交通事故,雖然僅為個別現象,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保險公司的專業技能存在薄弱環節和改進空間。保險業應主動參與對交通事故因果關係的專業鑒定。

在交通事故法律實踐中,因果關係的認定是一個難點。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短,出於快速處理的需要和受制於事故地點環境條件所限,交通警察在認定責任時往往憑藉經驗快速作出,對於因果關係的認定往往不是特別精確,這時應當充分發揮專業性鑒定機構的作用,建議保險業通過發揮專業優勢,為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責任認定提供專業化的技能支援。

另外,需要加強行業共用機制的建立。依託行業的現有經驗和基礎,充分應用“互聯網+”及大資料思維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運用資料庫為複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供相關建議,以促進在“無接觸性擔責”方面的公平性、客觀性。需要明確的是,無論是專業技能還是“互聯網+”和大資料思維的應用,其目的在於預防和減少欺詐行為,保險機構不能通過內部檔、公司章程以及合同約定等途徑推卸行業應當承擔的商業責任和社會責任,侵害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道交法及相關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是提高經營能力,參與社會治理。

結合上述典型案例,保險行業應對無接觸性交通事故的根源還是要回歸行業本質。對於保險行業的功能表述,在2006年保險業國十條出臺前後,保險業界和學界主流的表述為“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在近年來的保險實務中,個別公司過分強調保險的資金融通功能,突出發展非保障型保險產品,弱化了其社會管理功能。2017年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提出了“保險業姓保”的理念,初步厘清了保險業回歸的思路。按照最近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保險業更需要回歸行業本質功能,發揮好防範降低各類風險,促進社會穩定的作用。

按照“保險業姓保”的理念,結合車險經營實際,建議如下:

(一)積極探索保險責任和遵守交通規則掛鉤、聯動的機制,以車險保費為杠杆,引導車險消費者遵守交通規則,減少和遏制交通事故的發生。通過對大量交通事故的分析發現,違反交通規則是大量交通事故發生的根源,應通過市場機制對這一情形予以回應和引導。

(二)加快商業車險定價機制改革,在提高車險服務的前提下,對於遵守交通規則、行駛里程少、出險低、行車習慣優良的車險消費者更多的保費優惠。

(三)通過車險價格杠杆,引導車險消費者更多安裝行車記錄儀、倒車雷達等輔助駕駛的電子設備。研究開展針對“碰瓷”等行為的應對交流和指導,幫助消費者降低相關風險。

綜上,針對“無接觸性擔責”要根據具體案件情形,引入公平理念,在社會信用體系還不是很健全的當下,保險業應主動利用行業專業經驗和資料優勢,積極介入對此類行為的研究和防範,對車主提供必要的預防指導,以提高其應對風險的能力。

道交法中對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規定就是一種無過錯責任,所以才會導致客觀事實與法律責任的相背離。在無過錯責任中,因果關係是決定責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損害事實與責任人的行為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為前提,若沒有因果關係則不能承擔無過錯責任。因此,具體在“無接觸擔責”的情形中,其核心並不是接觸與否,而是因果關係是否存在和其強弱程度。

賠償分歧

針對非接觸性交通事故,在機動車被認定為承擔一定責任的前提下,保險公司是否賠償在業內有兩種相反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案例一中承保肖先生機動車輛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既然認定機動車輛一方負有一定責任,承保的保險公司就應當按照其認定的比例承擔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案例一中承保肖先生機動車輛的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交警部門已經查明在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與相對方之間沒有發生直接接觸的事實。根據現行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六條關於保險責任的規定,機動車在發生碰撞等情形下,屬於車險賠償責任範疇。而案例二中的司法判決卻與此種觀點不同,體現了行業標準與司法實踐的差異,應當值得保險業界深思。

建議和啟示

無接觸性交通事故的保險理賠如何做到合法、合規、合情

□李霞 王小韋

對於經營風險的保險行業來說,如何合法、合規、合情處理無接觸性交通事故的保險理賠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重視保險手段,提高保障金額。

保險是一種風險防範和風險化解的手段,行業定位不僅是保險機制萌芽和產生過程中的定位,更是當前市場經濟體制中的定位。通過對大量交通事故案例的研究發現,無接觸性交通事故幾乎全部發生在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行人之間,尚未發現發生在機動車輛之間的非接觸性交通事故的情形。在此類案件中,造成人身傷亡的只是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一方。交警部門認定機動車一方存在事故責任,人民法院判定機動車車主以及保險公司的責任,可能更多出於最終賠償是否能夠得到落實的考慮。這也是道交法中無過錯責任的具體體現。

二是重視技能培訓,提高專業水準。

站在保險行業的視角來看,車險理賠中的無接觸性交通事故,雖然僅為個別現象,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保險公司的專業技能存在薄弱環節和改進空間。保險業應主動參與對交通事故因果關係的專業鑒定。

在交通事故法律實踐中,因果關係的認定是一個難點。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短,出於快速處理的需要和受制於事故地點環境條件所限,交通警察在認定責任時往往憑藉經驗快速作出,對於因果關係的認定往往不是特別精確,這時應當充分發揮專業性鑒定機構的作用,建議保險業通過發揮專業優勢,為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責任認定提供專業化的技能支援。

另外,需要加強行業共用機制的建立。依託行業的現有經驗和基礎,充分應用“互聯網+”及大資料思維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運用資料庫為複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供相關建議,以促進在“無接觸性擔責”方面的公平性、客觀性。需要明確的是,無論是專業技能還是“互聯網+”和大資料思維的應用,其目的在於預防和減少欺詐行為,保險機構不能通過內部檔、公司章程以及合同約定等途徑推卸行業應當承擔的商業責任和社會責任,侵害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道交法及相關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是提高經營能力,參與社會治理。

結合上述典型案例,保險行業應對無接觸性交通事故的根源還是要回歸行業本質。對於保險行業的功能表述,在2006年保險業國十條出臺前後,保險業界和學界主流的表述為“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在近年來的保險實務中,個別公司過分強調保險的資金融通功能,突出發展非保障型保險產品,弱化了其社會管理功能。2017年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提出了“保險業姓保”的理念,初步厘清了保險業回歸的思路。按照最近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保險業更需要回歸行業本質功能,發揮好防範降低各類風險,促進社會穩定的作用。

按照“保險業姓保”的理念,結合車險經營實際,建議如下:

(一)積極探索保險責任和遵守交通規則掛鉤、聯動的機制,以車險保費為杠杆,引導車險消費者遵守交通規則,減少和遏制交通事故的發生。通過對大量交通事故的分析發現,違反交通規則是大量交通事故發生的根源,應通過市場機制對這一情形予以回應和引導。

(二)加快商業車險定價機制改革,在提高車險服務的前提下,對於遵守交通規則、行駛里程少、出險低、行車習慣優良的車險消費者更多的保費優惠。

(三)通過車險價格杠杆,引導車險消費者更多安裝行車記錄儀、倒車雷達等輔助駕駛的電子設備。研究開展針對“碰瓷”等行為的應對交流和指導,幫助消費者降低相關風險。

綜上,針對“無接觸性擔責”要根據具體案件情形,引入公平理念,在社會信用體系還不是很健全的當下,保險業應主動利用行業專業經驗和資料優勢,積極介入對此類行為的研究和防範,對車主提供必要的預防指導,以提高其應對風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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