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隻觸礁沉沒
記者從福建漳州有關方面獲悉, 19日淩晨1時許, 一艘小型玻璃鋼結構動力船牽引2艘同類型無動力船, 行至福建龍海市鎮海角至漳浦縣林進嶼一帶水域, 遇到大霧觸礁, 船上4人被困。 遇險船隻18日下午從龍海市一家遊艇製造廠出發, 計畫前往漳浦縣。
沉船事故中船長有哪些責任?
根據古老的航行規則:“船在我在, 船沒我亡”, 這成了各國船長們傳承的精神信條。 1912泰坦尼克號撞擊冰沉的事故中, 我們看到影片中, 船長史密斯和船員們將老幼送上救生艇後, 自己卻沒能活下來。 究竟船長和船員有著怎樣的法定義務?面對各種事故或災難, 他們究竟應該怎麼做才是合乎程式和法律的呢?
根據我國的海事海商法律:“船長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 保護船舶和在船人員、檔、郵件、貨物以及其他財產。 ”
“船舶發生海上事故, 危及在船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時,
英雄, 懦夫?豈止僅在一瞬間!由於人類的道德規訓、行業的職業道德、職業的專門訓練, 堅守崗位、將乘客利益放在第一位的船長要遠遠多於那些棄乘客于不顧的船長。 但是,也不能否認人類中總有道德的無恥者、行業的違規者、職業的背叛者。 棄船者恥、棄人者罪, 逃命船長的道德恥辱和法律責任是無法逃避的。
(中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