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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隻觸礁沉沒 沉船事故中船長有哪些責任?

福建船隻觸礁沉沒

記者從福建漳州有關方面獲悉, 19日淩晨1時許, 一艘小型玻璃鋼結構動力船牽引2艘同類型無動力船, 行至福建龍海市鎮海角至漳浦縣林進嶼一帶水域, 遇到大霧觸礁, 船上4人被困。 遇險船隻18日下午從龍海市一家遊艇製造廠出發, 計畫前往漳浦縣。

沉船事故中船長有哪些責任?

根據古老的航行規則:“船在我在, 船沒我亡”, 這成了各國船長們傳承的精神信條。 1912泰坦尼克號撞擊冰沉的事故中, 我們看到影片中, 船長史密斯和船員們將老幼送上救生艇後, 自己卻沒能活下來。 究竟船長和船員有著怎樣的法定義務?面對各種事故或災難, 他們究竟應該怎麼做才是合乎程式和法律的呢?

根據我國的海事海商法律:“船長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 保護船舶和在船人員、檔、郵件、貨物以及其他財產。 ”

“船舶發生海上事故, 危及在船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時,

船長應當組織船員和其他在船人員盡力施救。 在船舶的沉沒、毀滅不可避免的情況下, 船長可以作出棄船決定”“棄船時, 船長必須採取一切措施, 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 然後安排船員離船, 船長應當最後離船。 ”也就是說, 在發生海上事故後, 船長應該是最後一個離開船舶的人, 否則將面臨法律失職的指控。

英雄, 懦夫?豈止僅在一瞬間!由於人類的道德規訓、行業的職業道德、職業的專門訓練, 堅守崗位、將乘客利益放在第一位的船長要遠遠多於那些棄乘客于不顧的船長。 但是,也不能否認人類中總有道德的無恥者、行業的違規者、職業的背叛者。 棄船者恥、棄人者罪, 逃命船長的道德恥辱和法律責任是無法逃避的。

(中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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