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日20時左右, 在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婦產科, 一名產婦從5樓分娩中心墜下, 因傷勢過重, 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身亡。
即便榆林一院兩度發佈聲明, 稱產婦要求剖腹產遭家屬多次拒絕, 最終導致產婦難忍疼痛、情緒失控跳樓, 但產婦的丈夫延先生卻否認了院方的說法, 稱家屬曾先後兩次同意實施剖腹產, 但醫院回復說“快要生了, 不用剖腹產”。 目前, 雙方各執一詞, 真相撲朔迷離, 尚待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
值得注意的是, 在產婦自我意願十分明確時, 醫院以家屬不同意為由而沒有實施剖腹產的做法是否存在問題?
根據醫院發佈的聲明, 可以看到產婦此前曾簽署《授權書》, 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 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 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 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所以在家屬拒絕破腹產情況下, 醫院才最終沒有實施手術。
若事實真如醫院所說, 那患者不是死于疾病, 而是一紙《手術同意書》把產婦逼到了跳樓的境地。 這讓人不得不反思:醫院要求家屬簽字才能動手術的制度是否合理?簽訂了委託書之後, 產婦的生命和自由就完全掌握在其委託的丈夫手上了嗎?
從法律層面上來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
同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 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
上述法律法規都重申了患者對身體健康權的專屬性。 在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 其身體的處分權由患者自己處置。
結合這次事件來看,
此外, 在本次事件中, 還有兩個方面需要關注:一是產婦夫婦在產前簽署《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確認順產意願, 是否可認為代表產婦在整個妊娠過程中不願剖宮產呢?其實不然,
二是既然醫院主張患者家屬拒絕手術, 那麼醫院就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首先應當證明醫院向家屬盡到了剖宮產術告知義務, 如提供家屬簽字拒絕手術的手術同意書等證據來證實。 若家屬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 對是否同意剖宮產不做表態, 醫院則可通過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把家屬拒絕剖宮產手術的證據固定下來。 否則僅以《情況說明》來認定家屬有拒絕手術的行為過於牽強, 無法令人信服。
逝者已矣,產婦的真實意願到底如何已無法得知。生者要做的就是厘清事故責任,理性處理事件,並思考如何不再讓類似的事情發生。10年前的李麗雲,今日的榆林產婦,都是悲劇——提醒我們:制度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不應該總是以生命為代價。
(本文作者系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醫療衛生法律服務中心主任)
無法令人信服。逝者已矣,產婦的真實意願到底如何已無法得知。生者要做的就是厘清事故責任,理性處理事件,並思考如何不再讓類似的事情發生。10年前的李麗雲,今日的榆林產婦,都是悲劇——提醒我們:制度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不應該總是以生命為代價。
(本文作者系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醫療衛生法律服務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