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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請病假是否有工資?

每個人都會生病, 生病後請假是一個很常見的問題。 員工請病假有工資嗎這個問題是大家不清楚的, 所以接下來無極普法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有關於員工請病假的相關工資結算, 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一、勞動法病假工資如何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 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 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 勞動,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 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 能從事原工作的, 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 應當退出勞動崗位, 解除勞動關係, 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 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 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 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二、“醫療期”如何計算?

醫療期是指企業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員工醫療期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由此可見, 員工請病假有工資嗎這個問題就得以解決了。 員工請病假是有工資的, 而且工資是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企業發放工資低於百分之八十, 那麼可以到勞動局起訴該公司。 醫療期是分兩種情況來計算的, 有十年以上和十年以下, 根據不同的情況瞭解相關的問題解決方案。 希望這篇文章能夠給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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