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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點評訴百度不正當競爭獲賠323萬元!

案情簡介:

在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產品中搜索某一商戶, 頁面會顯示使用者對該商戶的評價資訊, 大眾點評網認為評價資訊大部分都來自於大眾點評網, 百度公司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遂向上海浦東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侵害, 賠償損失人民幣9000萬元, 法院判決百度公司賠償漢濤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3萬元...

爭議焦點:

百度公司實施的被控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裁判要點:

一.漢濤公司的利益是否因百度公司的行為受到損害

漢濤公司的大眾點評網站通過長期經營, 其網站上積累了大量的使用者點評資訊, 這些點評資訊可以為其網站帶來流量, 同時這些資訊對於消費者的交易決定有著一定的影響, 本身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 漢濤公司依據其網站上的使用者點評資訊獲取利益並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精神和禁止性規定, 其以此謀求商業利益的行為應受保護, 他人不得以不正當的方式侵害其正當權益。

用戶在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中搜索某一商戶時, 尤其是餐飲類商戶時, 所展示的使用者評論資訊大量來自於大眾點評網, 這些資訊均全文顯示且主要位於使用者評論資訊的前列, 並附有“來自大眾點評”的跳轉連結。

雖然百度公司在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產品中使用涉案資訊時, 提供了跳轉連結, 但基於日常消費經驗, 消費者逐一閱讀所有使用者評論資訊的概率極低, 對於相當數量的消費者而言, 在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中閱讀使用者評論資訊後, 已經無需再跳轉至大眾點評網閱看更多的資訊。 就提供使用者評論資訊而言, 百度公司在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產品中大量使用來自大眾點評網使用者的評論資訊, 已對大眾點評網構成實質性替代, 這種替代必然會使漢濤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

二.百度公司使用涉案資訊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我們認為其已經超過必要的限度, 理由如下:首先, 如前所述, 這種行為已經實質替代了大眾點評網的相關服務,

其欲實現的積極效果與給大眾點評網所造成的損失並不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則。 其次, 百度公司明顯可以採取對漢濤公司損害更小, 並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積極效果的措施。 事實上, 百度地圖在早期版本中所使用的來自大眾點評網資訊數量有限, 且點評資訊未全文顯示, 這種使用行為尚不足以替代大眾點評網提供使用者點評資訊服務, 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用戶體驗, 豐富消費者選擇。

三.超出必要限度使用資訊的行為對市場秩序所產生的影響

百度公司超出必要限度使用涉案資訊, 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漢濤公司的利益, 也可能使得其他市場主體不願再就資訊的收集進行投入,

破壞正常的產業生態, 並對競爭秩序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同時, 這種超越邊界的使用行為也可能會損害未來消費者的利益。 消費者利益的根本提高來自於經濟發展, 而經濟的持續發展必然依賴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就本案而言, 如果獲取資訊投入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 則必然使得進入這一領域的市場主體減少, 消費者未來所能獲知資訊的管道和數量亦將減少。

四.百度公司所採取的“垂直搜索”技術是否影響競爭行為正當性的判斷

百度公司在本案中辯稱其使用的垂直搜索技術, 這種搜索機制決定了最終所展示的資訊必然集中來自於大眾點評網等少數網站, 且垂直搜索是直接呈現向使用者呈現的資訊。

垂直搜索技術作為一種工具手段在價值上具有中立性, 但這並未意味著技術本身可以作為豁免當事人法律責任的依據。 無論是垂直搜索技術還是一般的搜索技術, 都應當遵循搜尋引擎服務的基本準則, 即不應通過提供網路搜索服務而實質性替代被搜索方的內容提供服務, 本案中百度公司使用涉案資訊的方式和範圍已明顯超出了提供網路搜索服務的範圍。

綜上所述, 百度公司的行為損害了漢濤公司的利益, 且其行為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 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當某一勞動成果不屬於法定權利時, 對於未經許可使用或利用他人勞動成果的行為, 不能當然地認定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搭便車”和“不勞而獲”,這是因為“模仿自由”,以及使用或利用不受法定權利保護的資訊是基本的公共政策,也是一切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的基礎,否則將在事實上設定了一個“勞動成果權”。

但是,隨著資訊技術產業和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尤其是在“大資料”時代的背景下,資訊所具有的價值超越以往任何時期,愈來愈多的市場主體投入鉅資收集、整理和挖掘資訊,如果不加節制地允許市場主體任意地使用或利用他人通過巨大投入所獲取的資訊,將不利於鼓勵商業投入、產業創新和誠實經營,最終損害健康的競爭機制。因此,各個市場主體在使用他人所獲取的資訊時,仍然要遵循公認的商業道德,在相對合理的範圍內使用。

作者丨高海歆

編輯丨七弦琴

不能當然地認定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搭便車”和“不勞而獲”,這是因為“模仿自由”,以及使用或利用不受法定權利保護的資訊是基本的公共政策,也是一切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的基礎,否則將在事實上設定了一個“勞動成果權”。

但是,隨著資訊技術產業和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尤其是在“大資料”時代的背景下,資訊所具有的價值超越以往任何時期,愈來愈多的市場主體投入鉅資收集、整理和挖掘資訊,如果不加節制地允許市場主體任意地使用或利用他人通過巨大投入所獲取的資訊,將不利於鼓勵商業投入、產業創新和誠實經營,最終損害健康的競爭機制。因此,各個市場主體在使用他人所獲取的資訊時,仍然要遵循公認的商業道德,在相對合理的範圍內使用。

作者丨高海歆

編輯丨七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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