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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說謊?“產婦跳樓事件”六大謎題待解

央視網消息9月5日晚間, 隨著當事醫院的“再次說明”以及媒體對產婦家屬的進一步採訪, 榆林產婦跳樓事件陷入第二輪輿論紛爭。 這一事件的真相遠未到來, 記者梳理連日來披露的資訊及網路熱議, 發現這一事件有多個謎題待解。

謎題一:醫院提供的證據是否具有說服力?

網路上, 有多名網友指出, 醫院給出的“住院知情通知書”, 是產婦剛入院時的通知單, 不是事發當天的, 只是一個初步診斷。 仔細查看後會發現, 這份通知書裡院方初步的診療計畫本來就是“擬靜滴縮宮術催產”, 也就是順產。 患者家屬確認的“情況已知, 要求陰道分娩, 諒解意外”也是確認順產意外, 因此這個通知書並不能作為患者家屬拒絕剖腹產的證據。

而且此處的“諒解意外”只代表患者家屬在已知情況下對治療手段的認同, 不代表情況有變時的態度。

此外, 醫院還出示了一份護理記錄單,

記錄了患者要求剖宮產, 護理者“給予心理安慰”, 並“向家屬交代一次”, 家屬“表示理解”“拒絕手術”。 但語義模糊, 而且這張護理記錄單的真實性存疑。

謎題二:產婦到底是下跪還是下蹲?

9月6日, 榆林一院公佈3張視頻截圖, 並在其中兩張截圖中配以文字說明“產婦第一次下跪”和“產婦第二次下跪”。

而死者丈夫則對院方聲明內容並不認可, 他說:“不是下跪, 她是疼得受不了, 人往下癱軟, 我扶都扶不住。 ” 

僅從字面上理解, 下跪和下蹲有著極大的差別。 在醫院的語境裡, 下跪顯然就意味著產婦下跪要求家屬同意剖腹產, 家屬有強迫產婦順產的嫌疑。 也因此, 下跪還是下蹲, 一字之差, 其背後的責任也就完全不同。

目前, 因為醫院公佈的視頻裡沒有聲音, 因此無法更進一步判斷當時現場的情況, 更不能被拿來說明家屬拒絕了產婦剖腹產的要求。

 謎題三:產婦跳樓前的34分鐘裡發生了什麼?

綜合榆林一院的披露和媒體報導, 產婦馬某在醫院最後兩小時是這樣度過的:18時05分,

第一次從待產室出來第一次跪地, 10分鐘後第二次跪地, 隨後回到待產室;19時19分, 第二次從待產室出來, 19時26分鐘後再次回到待產室;20時跳樓身亡。

醫院公佈的視頻裡並無產房內部內容, 產房裡究竟有無視頻監控亦不得而知。 醫院還稱事發時待產室內共有5名產婦, 以及二線助產士, 但截至目前, 這幾名產婦以及助產士均未通過媒體或醫院向外界發聲。

謎題四:雙方都提出剖腹產, 誰在說謊?

從9月3日到9月6日的兩次說明中, 榆林一院一再表示“主管醫生、助產士、科主任也向家屬提出剖宮產建議, 均被家屬拒絕”。

醫院的說法卻遭到產婦丈夫及其他家屬的否認。 產婦丈夫說在妻子疼痛難忍時也提出了要剖宮產, 並已打電話托關係找人;產婦丈夫的堂哥也說在場的家屬也在產婦疼痛難忍時要求剖腹產,

但“醫生還是說馬上能生, 不能做剖腹產, 然後把人拉進去了”。

如果雙方都表示自己在產婦疼痛難忍時提出剖腹產, 那麼一定有一方在說謊。

謎題五:疼痛難忍時, 產婦為何不撤回授權?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何兵認為, 家屬不同意和不給產婦做手術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家人此時有權簽字決定手術, 但本人也有權決定!家人意見與本人衝突時, 以本人為准, 本人有最終決定權。 “家屬不同意, 產婦本人可以撤銷《授權書》, 或者自己簽字就行。 ”

但是疼痛難忍的馬某並沒有做出這一決定, 而是選擇在疼痛難忍時走出產房, 和丈夫溝通, 其間原因已不得而知。 或許她根本就不知道還有這樣可以保護她的法律規定。

謎題六:醫院為何不緊急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明確界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況且在此前一天簽署的“患者知情同意書”上,家屬已經明確寫了“諒解意外”,即理解醫院會採取“剖宮產術”在內的多種方式。

但是,醫院在回應中卻依然給出“產婦簽署了《授權書》,未獲得被授權人(馬某丈夫)的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的說辭,處置方式存疑。

或許她根本就不知道還有這樣可以保護她的法律規定。

謎題六:醫院為何不緊急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明確界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況且在此前一天簽署的“患者知情同意書”上,家屬已經明確寫了“諒解意外”,即理解醫院會採取“剖宮產術”在內的多種方式。

但是,醫院在回應中卻依然給出“產婦簽署了《授權書》,未獲得被授權人(馬某丈夫)的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的說辭,處置方式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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