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新聞網消息(余浩甯 劉陵雄)近日, 福安法院審結一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
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初期間, 鄭某(已判決)先後盜竊四部手機,
福安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 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其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酌情從重處罰;案發後, 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屬自首, 可以從輕處罰;退賠被害人損失, 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判處被告人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判處拘役五個月, 緩刑十個月,
為法院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