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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每年5月15日或將為全省家庭教育日

多彩貴州網訊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 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 家庭教育的好壞, 關係到未成年人的終身發展。 3月28日, 在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聽取審議了《貴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明確, 每年5月15日為全省家庭教育日。

目前, 貴州18歲以下未成年人有1130萬, 家庭教育牽涉面廣。 隨著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 家庭教育法律法規缺位、家庭教育主體責任落實力度不夠、家庭教育公共服務資源匱乏、農村留守兒童較多, 家庭教育嚴重缺失、家長家庭教育觀念落後等問題,

已經成為政府必須重視與解決的社會問題, 亟待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加以規範和引導。

每年5月15日為全省家庭教育日

《條例(草案)》首先明確了家庭教育的定義, 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進行的教育和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影響。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責任人, 應當依法履行家庭教育的義務。

1993年, 聯合國確立每年5月15日為“國際家庭日”。 設立家庭教育日, 集中宣傳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家庭教育的先進典型, 有利於促進全社會增強家庭教育意識, 增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 為此, 參照外省市的做法, 《條例(草案)》中明確將每年5月15題設立為全省家庭教育日。

未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 每年與未成年人團聚不少於兩次

《條例(草案)》規定,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 尊重未成年人成長規律, 與未成年共同生活。 而未於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 應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組織機構教育未成年人。 同時, 父母每年與未成年團聚一般不少於兩次。

針對未成年人父母是離異的情況, 《條例(草案)》明確, 離異雙方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家庭教育的義務。

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不履行家庭教育義務、家庭教育方式不當,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因父母死亡、失蹤、重病、重度殘疾, 或者父母雙方服刑、強制戒毒等其他不能履行家庭教育義務的情形發生,

未成年人可以向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街道(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公安等部門反映、求助和投訴, 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各級政府應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救助機制

由於貴州大量人口外出務工, 導致農村留守兒童數量較多。 據有關資料, 截止2016年底, 全省外出務工人數近876萬、農村留守兒童達87.5萬人。 近年來, 因家庭關愛不夠、家庭教育缺失導致留守兒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 與此同時, 特殊困難家庭、流動人口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狀況也不容樂觀。

因此, 《條例(草案)》用專章強調留守兒童家庭、特殊困境家庭、流動人口家庭的更多關愛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條例(草案)》規定, 各級政府應當建議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救助機制, 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綜合資訊平臺, 開展常態化、專業化家庭教育支援服務。 同時, 縣級政府應鼓勵家庭教育相關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者服務組織以及家庭教育志願者, 為農村留守兒童家庭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條例(草案)》還規定, 家庭教育議事協調機構要針對特殊困境家庭開展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狀況的調查研究, 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家庭教育對策建議;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為流動人口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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