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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即將出臺 明確雜訊擾民行為由公安機關管理

央廣網重慶3月28日消息記者從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此會議上獲悉,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迎來第三次審議, 明確了生活雜訊擾民行為的管理部門為公安機關, 廣場、公園、居民區等地造成噪音擾民的, 由公安機關進行管理。

對於老百姓普遍關注的噪音擾民問題, 三審稿明確了生活雜訊擾民行為的管理部門為公安機關, 規定在城鎮範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雜訊的, 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且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條例草案還對屬於公安機關管理的生活雜訊擾民行為作出了界定, 比如, 在城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區、住宅內舉行產生較大音量的集會、聚會、聚餐、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在城區非固定場所從事商業經營或者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12時至14時和22時至次日8時,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修、傢俱加工以及其他產生社會生活雜訊的行為, 造成擾民的, 由公安機關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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