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學生會組織章程制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範我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以下簡稱“學生會組織”)章程建設, 推動學生會組織制度化規範化發展, 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學聯學生會組織改革方案》(中青聯發〔2017〕4號)和《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建設的指導意見》(中青辦聯發〔2014〕3號)及其它有關文件規定, 特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學生會組織章程的起草、修訂、審議、核准、備案。
第二條 章程是學生會組織履行職能的基本準則。 學生會組織應當以章程為依據,
第三條 學生會組織制定章程, 應當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應當以憲法、法律、法規、學校章程為依據, 體現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應當促進改革創新, 強化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職能, 加強自身組織建設, 充分發揮學校聯繫廣大同學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二章 章程內容
第四條 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 包括學生會組織的性質、宗旨、基本任務等內容。
(二)會員。 包括學生會組織會員的組成、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等內容。
(三)權力機構。 包括學生代表大會的召開週期及主要任務、學生代表的產生原則及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校級層面學生代表大會召開週期不超過兩年;院(系)層面會議召開週期為一年。 學生代表大會為學生會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 其主要任務是: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制定及修訂組織章程;徵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實行常任代表會議制度(以下簡稱“常代會”)的學生會組織須明確常代會為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 負責監督評議學生會組織工作、監察組織章程和工作條例實施情況、聽取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選舉決定領導機構組成人員調整等重大事項。 常代會不得代替學生會組織行使權益維護等日常執行功能。
(四)執行機構。 包括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權等內容。 校級學生會組織須設立主席團, 由主席1名、副主席4至6名組成, 有分校區的高校可酌情增加副主席人數。 校級學生會組織須明確主席團成員須由學生代表大會或其常任代表會議選舉產生。 校學生會主席由學生代表大會或常任代表(擴大)會議選舉產生。 選舉結果應向大會公告。 主席團成員和主席候選人的資格條件應在學校團委的指導下予以確定並報學校黨委批准。 校級學生會組織須明確1名主席團成員負責學校學生社團工作, 已設立校級學生社團聯合會的, 其主要負責人須由校級學生會組織負責學生社團工作的同學兼任。明確學生會組織各職能部門副職原則上不超過2名,不得設置主席助理、部長助理等崗位。明確校級學生會組織的骨幹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聯繫服務學生總人數的1%。明確各級學生會組織要設置權益維護部門,代表和維護廣大同學合法權益。明確各級學生會組織可視需要設置負責港澳臺學生、留學生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加強對港澳臺學生、來華留學生的聯繫與服務。
(五)基層組織。包括基層組織的組成及職權等內容。明確建立學生會組織“學校、院(系)、班級”三級聯動的工作格局。明確校級組織對院(系)級組織、院(系)級組織對班委會的指導職責,重點從制度設計、資源整合、活動開展等方面,加強校級學生會組織對院系學生會組織的指導、聯繫和幫助;建立健全校級學生會組織每年至少1次通過集中會議或書面形式聽取全部院(系)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及意見建議的制度;建立完善校級學生會組織對院(系)學生會組織工作的考核機制,考核結果進行公開。明確各級學生會組織要配合團組織加強對學生社團的引導、管理和服務。
(六)學生骨幹。包括學生骨幹的選拔及退出的條件及程式等內容。明確主要學生骨幹候選人必須符合政治合格、學習優秀、品德良好、作風過硬、群眾基礎好等標準,面向廣大同學進行選拔,選拔過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確保廣大同學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拔結果進行公示,接受廣大同學監督。明確要建立學生骨幹退出機制,對於無法正常完成學業的、考核不合格的、違紀違法的以及其他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學生骨幹,應按照規定和程式予以勸退、免職或罷免。
(七)附則。包括解釋權聲明和生效條款等內容。
第五條 章程用語應當準確、簡潔、規範,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章 章程起草(修訂)程式
第六條學生會組織起草(修訂)章程,應深入研究分析當前工作的問題與挑戰,廣泛聽取學校師生代表的意見,使章程的起草(修訂)成為學生會組織凝聚共識、改革創新、規範發展的過程。
第七條學生會組織應當按照民主、公開的原則,成立章程起草(修訂)小組開展章程的起草(修訂)工作。
第八條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應當經校團委核定後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說明,報上級學聯秘書處核准。
第九條學生會組織章程草案(或修訂案)經上級學聯秘書處核准後須報學校黨委審定,黨委審定後由學生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條學生會組織應當保持章程的相對穩定。
第四章 章程核准與監督
第十一條全國學聯主席團單位的章程草案(或修訂案)由全國學聯秘書處核准;全國學聯委員會單位(不包含主席團單位)的章程草案(或修訂案)由所在省份的省級學聯秘書處核准後報全國學聯秘書處備案;其它高校學生會組織的章程草案(或修訂案)由所在省份的省級學聯秘書處核准。
第十二條 章程報送核准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請書;
(二)章程核准稿;
(三)對章程起草(修訂)程式和主要內容的說明。
第十三條核准單位應當對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適當性、規範性以及起草(修訂)程式等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核准單位應當自收到核准申請1個月內完成審查。涉及對核准稿條款、文字進行修改的,核准單位應當及時與申請單位進行溝通,提出修改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單位可以提出時限,要求申請單位修改後,重新申請核准: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超越學生會組織職權的;
(三)核准未予通過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見的;
(四)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五)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全國學聯秘書處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共青團中央辦公廳
全國學聯秘書處
2017年8月30日
其主要負責人須由校級學生會組織負責學生社團工作的同學兼任。明確學生會組織各職能部門副職原則上不超過2名,不得設置主席助理、部長助理等崗位。明確校級學生會組織的骨幹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聯繫服務學生總人數的1%。明確各級學生會組織要設置權益維護部門,代表和維護廣大同學合法權益。明確各級學生會組織可視需要設置負責港澳臺學生、留學生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加強對港澳臺學生、來華留學生的聯繫與服務。(五)基層組織。包括基層組織的組成及職權等內容。明確建立學生會組織“學校、院(系)、班級”三級聯動的工作格局。明確校級組織對院(系)級組織、院(系)級組織對班委會的指導職責,重點從制度設計、資源整合、活動開展等方面,加強校級學生會組織對院系學生會組織的指導、聯繫和幫助;建立健全校級學生會組織每年至少1次通過集中會議或書面形式聽取全部院(系)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及意見建議的制度;建立完善校級學生會組織對院(系)學生會組織工作的考核機制,考核結果進行公開。明確各級學生會組織要配合團組織加強對學生社團的引導、管理和服務。
(六)學生骨幹。包括學生骨幹的選拔及退出的條件及程式等內容。明確主要學生骨幹候選人必須符合政治合格、學習優秀、品德良好、作風過硬、群眾基礎好等標準,面向廣大同學進行選拔,選拔過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確保廣大同學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拔結果進行公示,接受廣大同學監督。明確要建立學生骨幹退出機制,對於無法正常完成學業的、考核不合格的、違紀違法的以及其他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學生骨幹,應按照規定和程式予以勸退、免職或罷免。
(七)附則。包括解釋權聲明和生效條款等內容。
第五條 章程用語應當準確、簡潔、規範,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章 章程起草(修訂)程式
第六條學生會組織起草(修訂)章程,應深入研究分析當前工作的問題與挑戰,廣泛聽取學校師生代表的意見,使章程的起草(修訂)成為學生會組織凝聚共識、改革創新、規範發展的過程。
第七條學生會組織應當按照民主、公開的原則,成立章程起草(修訂)小組開展章程的起草(修訂)工作。
第八條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應當經校團委核定後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說明,報上級學聯秘書處核准。
第九條學生會組織章程草案(或修訂案)經上級學聯秘書處核准後須報學校黨委審定,黨委審定後由學生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條學生會組織應當保持章程的相對穩定。
第四章 章程核准與監督
第十一條全國學聯主席團單位的章程草案(或修訂案)由全國學聯秘書處核准;全國學聯委員會單位(不包含主席團單位)的章程草案(或修訂案)由所在省份的省級學聯秘書處核准後報全國學聯秘書處備案;其它高校學生會組織的章程草案(或修訂案)由所在省份的省級學聯秘書處核准。
第十二條 章程報送核准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請書;
(二)章程核准稿;
(三)對章程起草(修訂)程式和主要內容的說明。
第十三條核准單位應當對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適當性、規範性以及起草(修訂)程式等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核准單位應當自收到核准申請1個月內完成審查。涉及對核准稿條款、文字進行修改的,核准單位應當及時與申請單位進行溝通,提出修改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單位可以提出時限,要求申請單位修改後,重新申請核准: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超越學生會組織職權的;
(三)核准未予通過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見的;
(四)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五)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全國學聯秘書處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共青團中央辦公廳
全國學聯秘書處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