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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印發《國家豬瘟防治指導意見(2017-2020年)》

一、防治現狀

豬瘟是由豬瘟病毒引起的豬的一種高度接觸性、出血性和致死性傳染病。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將其列為必須報告的動物疫病, 我國將其列為一類動物疫病。 該病傳染性強, 致死率高, 給養豬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豬瘟防治工作。 近年來, 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總體部署, 堅持預防為主, 實施免疫與撲殺相結合的綜合防治措施, 加大防控工作力度, 全國豬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疫情報告起數明顯下降, 流行態勢比較平穩, 感染率較低, 防控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據監測2015 年全國豬場個體感染率0.15%。 但目前部分養殖場依然存在病毒污染, 與其他豬病存在一定程度混合感染, 控制和淨化工作仍面臨不少困難和挑戰。

二、防治目標

在不斷提高養殖場(戶)防疫能力的基礎上, 到2020年底, 全國所有種豬場和部分區域達到豬瘟淨化標準, 並進一步擴大豬瘟淨化區域範圍(淨化是指連續24個月以上種豬場、區域內無豬瘟臨床病例, 豬瘟病毒野毒感染病原學檢測陰性)。

三、防治思路

繼續堅持以預防為主的防控方針, 以源頭控制、分類指導、梯度推進為防治原則, 以養殖場(戶)為防治主體, 以疫病淨化為防治重點, 不斷完善養殖場生物安全體系, 嚴格落實免疫預防、監測淨化、檢疫監管、應急處置、無害化處理等綜合防控措施,

積極開展場群或區域淨化工作, 降低發病率, 壓縮流行範圍, 有效清除病原, 逐步實現淨化目標。

各省(區、市)畜牧獸醫部門應加強豬瘟源頭控制, 以縣(市、區)為單位作為豬瘟防治基本單元, 以點帶面, 從種源入手扎實抓好種豬場豬瘟淨化, 帶動商品豬場淨化, 逐步實現縣(市、區)淨化目標。 鼓勵有條件的省(區、市)實施區域化管理, 建設無豬瘟區和無豬瘟生物安全隔離區(無豬瘟企業)。

四、防治措施

(一)免疫預防

各地要繼續對生豬實施全面免疫, 及時制定實施免疫方案, 做好免疫效果評價。 必要時, 應將豬瘟納入本省(區、市)強制免疫病種補助範圍。

對防疫條件好且開展淨化工作的種豬場, 經省級獸醫主管部門備案同意後,

可不實施免疫,其他養殖場戶均需對豬實施全面免疫。

(二)監測淨化

各地要持續開展疫情監測工作, 加大病原學監測力度, 及時準確掌握病原遺傳演化規律、病原分佈和疫情動態, 科學評估豬瘟發生風險和疫苗免疫效果, 及時發佈預警資訊。 要選擇一定數量的養殖場戶、屠宰場和交易市場作為固定監測點, 持續開展監測。 養殖場要按照-一場一策、一病一案.要求, 根據本場實際, 制定切實可行的淨化方案, 有計劃地實施監測淨化。

加大監測力度, 及時撲殺野毒感染種豬, 培育豬瘟陰性種豬群和後備種豬群, 逐步實現淨化目標。 實施豬瘟淨化的種豬場和區域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淨化方案, 分階段開展工作,

積極推進無豬瘟區和無豬瘟生物安全隔離區(無豬瘟企業)建設。 國家核心育種場要優先開展監測淨化工作, 發揮帶動作用。

(三)檢疫監管

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強化生豬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 逐步建立以實驗室檢測和動物衛生風險評估為依託的產地檢疫機制, 提升檢疫科學化水準。 強化生豬移動監管, 特別要做好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和監管工作。 要規範跨省調運電子出證, 實現檢疫資料互聯互通。

(四)應急處置

各地要結合實際, 完善應急預案, 健全應急機制, 充實應急防疫物資儲備, 強化應急培訓和演練, 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一旦發生疫情, 按照-早、快、嚴、小.的原則, 立即按相關應急預案和防治技術規範進行處置。

(五)生物安全管理

各地要積極推動實施“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冷鮮上市”生豬業發展戰略, 加快推進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 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要嚴格動物防疫條件審查, 指導養殖場戶落實衛生消毒制度, 提高生物安全水準。 要督促生豬養殖場戶做好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工作。 養殖場戶要嚴格落實防疫、生產管理等制度, 構建持續有效的生物安全防護體系。

(六)評估驗收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淨化場群的評估驗收制度, 適時開展場群、區域淨化評估驗收。

達到淨化標準的種豬場, 可向當地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評估驗收申請, 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根據種豬場性質逐級上報至地市級或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或農業部獸醫局。 國家核心育種場由農業部組織評估驗收,省級原種豬場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評估驗收,其他種豬場由地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評估驗收。

縣(市、區)達到淨化標準時,由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報請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評估驗收。達到淨化標準的種豬場和縣(市、區)要做好監測淨化維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根據國務院有關檔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豬瘟防治工作負總責。 各地畜牧獸醫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加強協作,及時制定實施方案,認真落實各項措施,確保按期實現防治目標。

(二)強化技術支撐

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資源整合,強化科技保障,提高豬瘟防治科學化水準。 要依靠地方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豬瘟實驗室的技術力量,發揮專家委員會作用,分析流行動態,加強技術指導,提出政策措施建議,為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與豬瘟實驗室密切配合,積極開展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發現病原學陽性樣品應及時送豬瘟實驗室進行分析鑒定,及時掌握病原變異情況。

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要加強豬瘟疫苗和診斷製品品質監管以及疫苗免疫效果評估。 豬瘟實驗室要及時借鑒國際疫情監測及預警先進經驗,建立完善豬瘟疫情監測預警模型和資料庫,持續跟蹤病原遺傳演化規律、病原分佈、疫情動態,分析疫苗毒株與流行毒株的匹配性,監測疫苗的臨床免疫效果,加強新型疫苗和診斷試劑等技術研究,提出防控對策建議。

(三)強化政策保障

各地要加大對實施淨化的養豬場和區域的政策扶持力度,對率先實現防控目標的種豬場和縣級區域在專案申報、資金安排上給予傾斜。 對在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落實經費保障

進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級負責,養殖者和社會力量參與”的經費投入機制。 各級畜牧獸醫部門積極協調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將豬瘟預防、控制、撲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檢疫監督和無害化處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積極配合財政等有關部門加強相關經費監管,確保經費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積極動員和引導社會各界為豬瘟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統籌安排社會各方資源。

(五)加強宣傳和國際合作

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加大豬瘟防治知識宣傳力度,提升公眾防疫意識,提高科學養殖水準。 要制定實施防治培訓方案,定期開展技術培訓,不斷提升相關人員的技術水準。

加強與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等國際組織的合作,加強與周邊國家的防控合作和資訊交流。 開展多邊、雙邊防控交流與合作。

六、監督與考核

各地畜牧獸醫部門要按照本指導意見要求,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農業部將對各地區防治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定期督查指導。

或農業部獸醫局。 國家核心育種場由農業部組織評估驗收,省級原種豬場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評估驗收,其他種豬場由地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評估驗收。

縣(市、區)達到淨化標準時,由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報請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評估驗收。達到淨化標準的種豬場和縣(市、區)要做好監測淨化維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根據國務院有關檔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豬瘟防治工作負總責。 各地畜牧獸醫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加強協作,及時制定實施方案,認真落實各項措施,確保按期實現防治目標。

(二)強化技術支撐

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資源整合,強化科技保障,提高豬瘟防治科學化水準。 要依靠地方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豬瘟實驗室的技術力量,發揮專家委員會作用,分析流行動態,加強技術指導,提出政策措施建議,為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與豬瘟實驗室密切配合,積極開展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發現病原學陽性樣品應及時送豬瘟實驗室進行分析鑒定,及時掌握病原變異情況。

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要加強豬瘟疫苗和診斷製品品質監管以及疫苗免疫效果評估。 豬瘟實驗室要及時借鑒國際疫情監測及預警先進經驗,建立完善豬瘟疫情監測預警模型和資料庫,持續跟蹤病原遺傳演化規律、病原分佈、疫情動態,分析疫苗毒株與流行毒株的匹配性,監測疫苗的臨床免疫效果,加強新型疫苗和診斷試劑等技術研究,提出防控對策建議。

(三)強化政策保障

各地要加大對實施淨化的養豬場和區域的政策扶持力度,對率先實現防控目標的種豬場和縣級區域在專案申報、資金安排上給予傾斜。 對在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落實經費保障

進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級負責,養殖者和社會力量參與”的經費投入機制。 各級畜牧獸醫部門積極協調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將豬瘟預防、控制、撲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檢疫監督和無害化處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積極配合財政等有關部門加強相關經費監管,確保經費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積極動員和引導社會各界為豬瘟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統籌安排社會各方資源。

(五)加強宣傳和國際合作

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加大豬瘟防治知識宣傳力度,提升公眾防疫意識,提高科學養殖水準。 要制定實施防治培訓方案,定期開展技術培訓,不斷提升相關人員的技術水準。

加強與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等國際組織的合作,加強與周邊國家的防控合作和資訊交流。 開展多邊、雙邊防控交流與合作。

六、監督與考核

各地畜牧獸醫部門要按照本指導意見要求,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農業部將對各地區防治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定期督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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