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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九大失信聯合懲戒備忘錄發佈 4種行為被納入懲戒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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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 《中國企業信用建設報告(2016)》在京發佈。

包括嚴重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

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等在內的四種行為, 均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的範圍。

《報告》由中國行為法學會企業治理研究會發佈。

2016年於中國的企業信用建設而言, 具有特殊意義。 這一年, 多項制度建立, 監管力度加大,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失信聯合懲戒輻射面大、涵蓋面廣, 已成為這一年信用建設方面最顯著的標籤。

國務院2016年5月印發《關於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這是我國首部關於信用聯合獎懲的規範性檔。

其中明確指出, 要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包括建立健全觸發回饋機制、部省協同和跨區域聯動機制、信用資訊公示機制、信用資訊歸集共用和使用機制、信用紅黑名單制度、激勵和懲戒措施清單制度、信用修復機制、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跟蹤問效機制等。

近兩年, 中央相關部委密集出臺了相關的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的備忘錄, 為開展信用激勵和信用約束的實踐提供了重要的根據。 據《報告》統計, 截至2016年年底, 在國家層面發佈了9個聯合懲戒備忘錄和3個聯合激勵備忘錄, 各省市也陸續出臺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辦法。

2016年1月, 國家發改委和最高法院等44部門聯合簽署《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從事民商事行為、享受優惠政策、擔任重要職務等方面全面進行限制, 更大範圍懲戒失信被執行人。

2015年12月, 國家發改委、中國證監會等22家單位聯合簽署《關於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明確了聯合懲戒的對象、懲戒措施、法律依據和實施部門,規定了資訊共用和聯合懲戒結果的回饋機制, 具有懲戒範圍廣泛, 法律依據充分, 懲戒措施有效等特點。 該《備忘錄》圍繞融資、投資、股權激勵、日常經營等商事活動, 規定了16項懲戒措施。

2015年11月, 由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工商總局牽頭, 38個部門聯合簽署《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

《備忘錄》整合形成3大類90項具體措施,明確了聯合懲戒的範圍、對象、懲戒措施、責任部門, 規定了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具體實施方式和資訊回饋通報機制。

《報告》稱“跨部門聯合獎懲機制基本形成”。 《報告》分析, 受到聯合懲戒的嚴重失信行為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嚴重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品質、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二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 包括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等嚴重失信行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 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 通過信用資訊公開和共用, 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懲戒機制, 打通不同部門之間的資訊阻隔和“資訊孤島”, 促進不同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與銜接, 為實現公共信用資訊的統一歸集、共用與公示打好基礎,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值得關注的是,2016年在加大懲戒企業失信行為的同時, 還注重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和主體權益保護機制。 “信用修復機制和主體權益保護機制構成了跨部門聯合獎懲機制的重要補充和保障。 ”《報告》說。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和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的具體任務。修復機制包括信用糾錯修復、自新修復、主動修復的機制。聯合懲戒措施的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

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支援有失信行為的個人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個人信用。

《報告》認為,建立健全信用資訊異議、投訴制度,有效避免資訊失實和“誤傷”等情況發生;一旦因錯誤採取聯合懲戒措施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採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

”《報告》說。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和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的具體任務。修復機制包括信用糾錯修復、自新修復、主動修復的機制。聯合懲戒措施的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

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支援有失信行為的個人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個人信用。

《報告》認為,建立健全信用資訊異議、投訴制度,有效避免資訊失實和“誤傷”等情況發生;一旦因錯誤採取聯合懲戒措施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採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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