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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最擔心辦錯案,其實很歡迎律師儘早提意見

作為一名前公訴人, 我曾在檢察院工作五年, 辦理了近千件案件, 接觸過形形色色的各類罪名和各種犯罪嫌疑人, 對公訴人審查起訴的流程比較熟悉。 接下來我詳細講一下這個話題, 希望能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案件的分配流程

在我離開體制前, 檢察院已經啟用了“統一業務應用系統”, 案件統一由案件管理部門即案管科接收, 然後案管科根據最高檢《刑事訴訟規則》第153條的規定(案件管理部門受理案件時的審查內容包括:依據其他單位移送來的法律文書上所載明的內容, 審查是否屬於本院管轄;審查有關案卷材料是否齊備、規範, 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移送的款項或物品與移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等)進行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 並接收紙質案卷材料和文書。

案管部門接收案件後, 通過“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移送至公訴部門,

公訴部門的內勤人員會將紙質案卷材料和文書通過推車運送到公訴部門。 我以前所在的檢察院公訴科根據刑法章節和罪名分為職務犯罪組、暴力犯罪組、經濟犯罪組等, 同時將最常見的數量最多的盜竊、詐騙等犯罪案件均衡給各組共同承擔或案件量相對比較少的組承擔。 各組成員一年左右調換一次, 確保辦案能力的專業性和綜合性。 各組組長根據罪名和組員的現有案件量分配案件給各個組員。

當然, 我也知道有很多檢察院公訴科不是根據罪名劃分辦案組的, 而是根據辦案人數輪流分配案件。

二、案件的辦理流程

第一、告知和換押。 告知犯罪嫌疑人關於其訴訟權利和案件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事實,

同時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換押, 這項工作一般是由書記員完成。

第二、流覽一下起訴書、翻翻證據清單, 瞭解罪名、大概的犯罪事實以及案件難易程度, 從而決定辦理該案的節奏和順序。

如果案情簡單,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那麼在辦案量大的情況下, 根據“短、平、快”的原則, 會優先辦理, 可能一兩天、三四天之內就會閱卷並製作審查報告, 並儘快訊問犯罪嫌疑人, 製作起訴書並移交法院, 追求辦案效率。 對於這類案件, 特別是對於情節顯著輕微、想爭取相對不起訴的案件, 我們律師需要及時提出辯護意見, 及時提交新證據, 及時溝通。

如果案情複雜, 或者屬於重大案件, 或者多罪名、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

那麼公訴人也不急著馬上出案, 而是每天或間隔一兩天就審查一部分, 邊琢磨邊辦, 追求辦案品質。

第三, 製作案件的審查報告、閱卷筆錄。 審查報告包括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件的來源、案件的查獲經過、偵查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經公訴人審查認定的事實、案件的證據情況、案件的處理意見(起訴或不起訴或退回補充偵查)、在決定起訴的前提下對量刑情節的分析。

如果公訴人認定的事實、罪名、量刑情節跟偵查機關認定的不一致, 或者公訴人認為需要偵查機關補充調取證據的, 或者遺漏了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實的, 那麼公訴人會通過電話或當面跟辦案民警溝通, 傾聽他們的意見, 綜合考慮他們的意見,

並讓他們補充證據。

在此基礎上, 公訴人已經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非常瞭解, 對於案件有哪些疑點、案情有哪些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核實的地方, 已經做到心中有數。

在這個階段, 律師需要重點提出辯護意見, 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最輕的證據或者線索。 建議先書面提出, 讓公訴人對律師的意見有了基本的瞭解之後, 再通過電話溝通, 如果有需要的話, 也可以預約在公訴人有空的時候詳細面談。 一般上午或者下午上班的時候, 除了去法院開庭和去看守所提審之外, 公訴人基本都在辦公室。

第四, 訊問犯罪嫌疑人。 不管犯罪嫌疑人有沒有被採取強制措施, 不管什麼類型的案件, 公訴人都必須在審查起訴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 至少一次。

主要是為了核實以下事實:(1)核實犯罪嫌疑人身份,防止冒名頂替;(2)直觀地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況;(3)對未成年人案件和剛滿十八周歲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瞭解其出生情況;(4)瞭解犯罪嫌疑人的身體情況,審查是否適合羈押;(5)瞭解案件事實是不是跟偵查機關的訊問筆錄和其他證據一致,核實在製作案件審查報告時審查出來的案件疑點;(6)瞭解犯罪嫌疑人的歸案經過;(7)瞭解偵查機關在訊問時和取證時有無違法偵查行為或刑訊逼供行為;(8)瞭解偵查機關有沒有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義務;(9)瞭解犯罪嫌疑人有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能否協助辦案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現。

和極少數辦案民警不一樣,公訴人對於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事實基本都會如實記錄,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無罪辯解都會記錄在案並予以核實,對於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從輕或減輕的事實或情節基本都會予以查實,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刑訊逼供問題,也會向公安機關核實並調取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影和入所(看守所)健康登記表。因此,在公訴人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師如果能夠先見到犯罪嫌疑人並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和諮詢,那麼犯罪嫌疑人就能將案件需要澄清的疑點、從輕或減輕情節、違法偵查行為及時向公訴人反映,可能使錯誤能夠及時糾正、誤會能及時澄清、從輕事由能及時得到核實。

第五,確定案件的走向,並制定相應的法律文書。如果公訴人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那麼就會撰寫起訴書、量刑建議書,然後交給領導簽批,移送法院起訴。

如果公訴人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不清或者遺漏應當一併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可由偵查機關進一步補充取證的,那麼,向小組組長彙報後,會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如果公訴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變更罪名、需要減少罪名,或者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的,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那麼就會口頭先向小組組長彙報,接下來是小組內部討論,接下來是主訴檢察官會議討論,最後是檢委會討論。公訴人會根據最終的結果製作相關的法律文書。

當然,也不是每個案件都會到檢委會討論。如果前面的階段領導認為問題不大、可以拍板決定的話,那麼案件就終結在前面那個程式。

因此,律師在遇到這類疑難複雜案件或者情節較輕的案件時,需要儘早提交辯護意見,至少需要在公訴人將案件提交內部討論前提交。

三、公訴人的心態

用五個字形容,那就是:不想辦錯案。公訴人雖然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但其實沒有公訴人想故意辦錯案的。因為辦錯案對公訴人一點好處都沒有。

1.公訴人一般跟犯罪嫌疑人沒有私人恩怨,沒有故意辦錯案的動機。

2.公訴人辦錯案的話,輕則會被領導批評,因為錯案會影響檢察院內部的考核和領導的工作成績、仕途升遷。重則影響個人仕途,很難被單位重視和提拔了。

3.公訴人如果辦錯案,也會承受自我良心的煎熬。其實絕不多數公訴人都是很有正義感的。因此,公訴人其實是歡迎律師提出有理有據的辯護意見,這樣能給公訴人提供多維的視角、發散的思維去思考案件,幫他們避免辦理冤假錯案。

四、公訴人青睞的辯護詞

1.簡潔。因為:一方面,誰都不想看到繁瑣冗長的文字材料,另一方面,公訴人平時案件量多,工作量大,時間緊,因此簡潔的文字會更受歡迎。

2.理性。法律本來就是一門理性的學科。用理性的文字更有利於說服辦案人員。

3.有清晰的邏輯。 如果邏輯混亂,那麼不僅讀者讀起來會費勁,也不利於說服辦案人員。

4.有法理支撐。法理的作用在疑難案件中體現得更加明顯。有法理支撐,可以使辯護意見更有深度,更好地透過現象看本質。

5.判例支撐,特別是權威指導案例。權威指導案例本身就是用來指導辦案部門辦案的。雖然其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但常常被辦案人員重視。

五、公訴人青睞的辯護方式

1.先以禮示人。誰都喜歡有禮貌的人,誰都喜歡被人禮貌地對待。這體現的不僅是尊重,更是自我修養的體現。

2. 語言簡潔。因為一線辦案人員真的很忙。

3. 留給公訴人相對充分的時間。如果辦案期限即將截止,或者檢察院已經對案件的定性和走向做出了決定,那麼律師的辯護意見寫得再好,都很難說服公訴人。所以提出辯護意見宜早不宜晚。

4. 一般不搞證據突襲。如果進行證據突襲,確實能在法庭上讓法官和公訴人意外一把。然而,這讓庭審時間拖長,也就打亂了法官和公訴人原來的工作安排,因為接下來還有一兩個案件的庭審都已經安排好了,被告人都已經押送至法院等候開庭了。這樣會遭致法官和公訴人的反感。同時由於法庭需要核實該證據的真偽、公訴人可能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因此,這樣也導致案件審理期限延長,導致被告人被羈押的期限也相應延長了。

作者:周湘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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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一次。

主要是為了核實以下事實:(1)核實犯罪嫌疑人身份,防止冒名頂替;(2)直觀地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況;(3)對未成年人案件和剛滿十八周歲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瞭解其出生情況;(4)瞭解犯罪嫌疑人的身體情況,審查是否適合羈押;(5)瞭解案件事實是不是跟偵查機關的訊問筆錄和其他證據一致,核實在製作案件審查報告時審查出來的案件疑點;(6)瞭解犯罪嫌疑人的歸案經過;(7)瞭解偵查機關在訊問時和取證時有無違法偵查行為或刑訊逼供行為;(8)瞭解偵查機關有沒有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義務;(9)瞭解犯罪嫌疑人有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能否協助辦案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現。

和極少數辦案民警不一樣,公訴人對於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事實基本都會如實記錄,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無罪辯解都會記錄在案並予以核實,對於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從輕或減輕的事實或情節基本都會予以查實,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刑訊逼供問題,也會向公安機關核實並調取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影和入所(看守所)健康登記表。因此,在公訴人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師如果能夠先見到犯罪嫌疑人並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和諮詢,那麼犯罪嫌疑人就能將案件需要澄清的疑點、從輕或減輕情節、違法偵查行為及時向公訴人反映,可能使錯誤能夠及時糾正、誤會能及時澄清、從輕事由能及時得到核實。

第五,確定案件的走向,並制定相應的法律文書。如果公訴人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那麼就會撰寫起訴書、量刑建議書,然後交給領導簽批,移送法院起訴。

如果公訴人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不清或者遺漏應當一併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可由偵查機關進一步補充取證的,那麼,向小組組長彙報後,會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如果公訴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變更罪名、需要減少罪名,或者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的,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那麼就會口頭先向小組組長彙報,接下來是小組內部討論,接下來是主訴檢察官會議討論,最後是檢委會討論。公訴人會根據最終的結果製作相關的法律文書。

當然,也不是每個案件都會到檢委會討論。如果前面的階段領導認為問題不大、可以拍板決定的話,那麼案件就終結在前面那個程式。

因此,律師在遇到這類疑難複雜案件或者情節較輕的案件時,需要儘早提交辯護意見,至少需要在公訴人將案件提交內部討論前提交。

三、公訴人的心態

用五個字形容,那就是:不想辦錯案。公訴人雖然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但其實沒有公訴人想故意辦錯案的。因為辦錯案對公訴人一點好處都沒有。

1.公訴人一般跟犯罪嫌疑人沒有私人恩怨,沒有故意辦錯案的動機。

2.公訴人辦錯案的話,輕則會被領導批評,因為錯案會影響檢察院內部的考核和領導的工作成績、仕途升遷。重則影響個人仕途,很難被單位重視和提拔了。

3.公訴人如果辦錯案,也會承受自我良心的煎熬。其實絕不多數公訴人都是很有正義感的。因此,公訴人其實是歡迎律師提出有理有據的辯護意見,這樣能給公訴人提供多維的視角、發散的思維去思考案件,幫他們避免辦理冤假錯案。

四、公訴人青睞的辯護詞

1.簡潔。因為:一方面,誰都不想看到繁瑣冗長的文字材料,另一方面,公訴人平時案件量多,工作量大,時間緊,因此簡潔的文字會更受歡迎。

2.理性。法律本來就是一門理性的學科。用理性的文字更有利於說服辦案人員。

3.有清晰的邏輯。 如果邏輯混亂,那麼不僅讀者讀起來會費勁,也不利於說服辦案人員。

4.有法理支撐。法理的作用在疑難案件中體現得更加明顯。有法理支撐,可以使辯護意見更有深度,更好地透過現象看本質。

5.判例支撐,特別是權威指導案例。權威指導案例本身就是用來指導辦案部門辦案的。雖然其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但常常被辦案人員重視。

五、公訴人青睞的辯護方式

1.先以禮示人。誰都喜歡有禮貌的人,誰都喜歡被人禮貌地對待。這體現的不僅是尊重,更是自我修養的體現。

2. 語言簡潔。因為一線辦案人員真的很忙。

3. 留給公訴人相對充分的時間。如果辦案期限即將截止,或者檢察院已經對案件的定性和走向做出了決定,那麼律師的辯護意見寫得再好,都很難說服公訴人。所以提出辯護意見宜早不宜晚。

4. 一般不搞證據突襲。如果進行證據突襲,確實能在法庭上讓法官和公訴人意外一把。然而,這讓庭審時間拖長,也就打亂了法官和公訴人原來的工作安排,因為接下來還有一兩個案件的庭審都已經安排好了,被告人都已經押送至法院等候開庭了。這樣會遭致法官和公訴人的反感。同時由於法庭需要核實該證據的真偽、公訴人可能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因此,這樣也導致案件審理期限延長,導致被告人被羈押的期限也相應延長了。

作者:周湘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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