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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檢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情況

上期說到溫檢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情況報告獲人大肯定, 那麼, 溫江具體是怎麼做的呢?

09月04日答案公佈

2015年1月以來, 在溫江區委和上級檢察院的正確領導下, 在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力監督、區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區政協的民主監督下, 溫江區檢察院緊緊圍繞區委中心工作履職盡責, 認真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 確保各項檢察工作穩步推進。 2016年區級目標考核進入先進行列, 在全市檢察機關目標績效考核中位居近郊區第一名。

主要做法

學習宣傳《刑事訴訟法》的情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這次修改是影響我國刑事訴訟全貌的一次重大變革, 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 此後, 我院多次組織全體幹警就本次修改提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全新理念、新刑訴法修改部分、新增職責等部分進行學習。

通過統籌調訓、輪訓、專題培訓等資源, 採取專題講座、個案研討、業務實訓等多種形式深入理解立法本意和基本原則, 及時發現、解決一線辦案幹警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確保全體幹警正確理解和適用《刑事訴訟法》。

貫徹實施《刑事訴訟法》的情況

1、正確理解適用《刑事訴訟法》, 依法打擊各類犯罪, 維護社會穩定

(1)始終保持對高發多發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

一是主動應對城鎮化進程加快、外來人口增多等多重挑戰, 綜合採取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繁簡分流、輕刑快處 、庭前會議、量刑建議等法治方式, 提高辦案效率, 保證辦案品質。 共批准逮捕各類犯罪1090件1468人、起訴1392件2025人。

二是積極服務經濟發展動力轉換, 起訴破壞金融管理、擾亂市場秩序等經濟犯罪50件147人, 促進適應經濟新常態。

三是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起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4件17人 , 成功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的黃元彬等7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乳牛肉”食品案。

四是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 起訴侵犯商標權、著作權等犯罪5件8人, 保護“雙創”工作蓬勃開展。

(2)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

一是主動把職務犯罪懲治工作放在全區發展大局中來謀劃和推進, 共立案查辦職務犯罪案件47人, 其中貪污賄賂案件36人, 瀆職侵權案件11人, 挽回經濟損失1598萬元, 推動反腐敗壓倒性態勢形成。

二是嚴厲懲治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群眾切身利益、損害招商引資良好環境的職務犯罪,

依法查辦金馬河砂石盜采系列職務犯罪案件, 在發案單位和行業引起強烈反響, 查辦做法得到市檢察院、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委政法委高度肯定, 引起省檢察院對該類案件的關注。

三是不斷提高職務犯罪大案要案辦案能力, 與區紀委完善案件線索移送機制, 與區公安分局建立協作抓捕機制, 大力推動全程同步錄音錄影、涉案款物處置、辦案安全預案規範化, 提高大資料背景下資訊化偵查能力, 共查辦涉案金額20萬元以上大案41人、副局級以上要案5人。

2、正確理解適用《刑事訴訟法》, 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 化解社會矛盾

(1)堅持寬嚴相濟, 注重採取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

一是堅持證據核心地位, 對無社會危險性的不捕211人, 對犯罪情節輕微的不訴84人, 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

二是強化矛盾糾紛化解, 對因鄰里、親屬、同學、朋友關係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犯罪, 主持刑事和解19件, 對因遭受犯罪致病、致貧的10名被害人發放司法救助金9.8萬元, 推動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係有效修復。

三是堅持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感化”, 制定《關於合適成年人參與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暫行規定》, 開展社會調查43次, 依法不捕32人、不訴7人、附條件不起訴9人。 聯合“心家園”社工組織對每名涉罪未成年人開展心理矯治、撫慰, 幫助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會。

四是暢通群眾訴求表達管道, 堅持運用定期下訪、巡訪、聯合接訪、視頻遠端接訪、預約接訪、公開論證等多種方式, 受理控告、申訴119件,直接答覆89件,院班子成員接待33件85人,督促辦結16件,處理率達100%,保持了涉檢“零上訪”。

(2)規範辦案程式,保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

一是積極參與我區刑事訴訟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中心建設,推進刑事訴訟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處置的規範化,在制度完善、場所改造、資訊化升級、監督管理等重要節點實現突破,建成涉案財物保管室,目前管理職務犯罪案件涉案款項1筆9.6萬元,接收公安機關移送普通刑事案件涉案財物238筆,審查並向審判機關移送192筆,並依法監督我區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中心和審判機關涉案財物保管點,經驗做法於2016年6月在全省、全市檢察機關推廣。

二是規範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接待工作。制定《規範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接待工作的辦法》,明確合法合規、限時辦理、有效溝通、權利救濟的接待原則,規範了律師在檢察環節的會見、通信、聽取意見、申請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閱卷、申請收集和調取證據等訴訟權利行使程式,建立了知情權保障機制,暢通訴訟權利救濟管道。共辦理偵查期間申請會見5次,安排閱卷487次,申請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24人,聽取意見91次,查詢案件資訊1217次。

3、正確理解適用《刑事訴訟法》,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強化檢察權運行監督制約,維護公平正義

(1)強化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

一是監督偵查機關立案20件25人,撤銷案件8件,偵查監督部門建議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報請立案2人,切實把好刑事案件入口關。

二是書面糾正偵查活動違法55件,對證據不足的不捕260人,對證據不足的不訴60人,糾正漏捕15人、漏訴52人、漏罪67人。

三是以加強對刑事拘留的監督為重點,在湧泉、公平派出所設立檢察官工作室,依法查處原公安民警王某某充當色情場所“保護傘”的徇私枉法案。

(2)強化審判活動監督。發揮抗訴的實體監督作用,共提出刑事抗訴12件,確保被告人罪責刑相適應。糾正審判機關程式違法17件。

(3)強化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書面糾正刑罰執行、監管活動、社區矯正機關違法41件,監督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並收監3人。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51人,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建議並被公安機關採納38人。依法查處原公安民警李某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

(4)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形成檢務督察部門與案件管理部門密切協調、相互銜接、職能互補的執法辦案監督體系,重點督查辦案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遵守法律規定、遵守檢察紀律和規章制度、履行法定職責等情況,依紀依規嚴肅處理辦案人員違紀行為,促進公正廉潔執法。

積極推進刑事庭審實質化改革

2015年3月以來,在與區法院 、部分專家學者就庭前會議程式 、一審審判程式 、非法證據排除程式多次深入研討並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堅持證據裁判規則,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充分發揮“訴前主導”職責,依託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申請 “四類人員” 出庭作證,運用卷宗電子化成果提升示證效果,確保 “四個在法庭”,會同審判機關採取庭審實質化模式共辦理案件30件,在全市檢察機關處於領先地位。在全省檢察機關率先採取庭審實質化模式公訴的余通江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被告人當庭認罪,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1、不斷增強指控犯罪能力

一是加強法律理論知識的更新學習,統籌調訓、輪訓、專題培訓等資源,保證每年人均不少於5天的脫產培訓,進一步加強對最新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二是履行客觀公正義務,發揮“訴前主導”職責,根據犯罪構成依法全面審查在案證據,綜合運用退回補充偵查、書面或口頭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形式引導偵查取證,適度運用自行偵查權,對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標準的案件,敢於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防止 “帶病起訴” ,堅守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

三是針對某一類案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證據收集等難點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定期召開聯席會,達成共識,確保對《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理解與適用一致。

2、不斷提高庭審應對能力

一是高度重視庭前會議。結合庭前會議情況預判庭審爭論焦點,依法審查被告人 、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支持合理的訴求,駁斥不合理的訴求。

二是做好庭審準備。在出庭前形成訊問提綱、舉證提綱,對庭審中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制定預案,防止非法證據排除程式隨意啟動,保障庭審流暢。

三是做好“四類人員”出庭準備。在庭審前充分瞭解“四類人員”出庭作證所需證實的事實、控辯雙方發問順序,對於出庭存在風險的,做好應對措施,避免庭審被動。

四是提高庭審資訊化水準。運用“出庭一體化平臺”系統,導入電子卷宗,採取多媒體示證方式進行證據開示,提高法庭調查的效果。

下一步工作打算

深入學習貫徹省第十一次、市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依法履行各項檢察職責,進一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改革,為建設宜業宜居宜遊國際化城區作出新貢獻,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

一是緊緊圍繞“健康產業高地,宜業宜居宜遊國際化都市新區”建設履職盡責,持續提高理解和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能力和水準,進一步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營造風清氣正的政務環境和誠信有序的經濟環境。

二是持續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改革,理解、支持和擁護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大工作力度,補齊工作短板,形成檢察權運行新機制,構建內外部監督制約新模式,確保“誰辦案、誰負責”的改革要求落實到位,確保在黨的十九大前各項改革任務在我院落地生根。

三是牢牢把握憲法定位,聚焦監督主責主業,加強檢察監督,綜合運用抗訴、不批捕、不起訴、書面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多種形式,強化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審判活動監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確保《刑事訴訟法》在我區的統一正確施行。特別要著力實現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創新發展。

四是充分發揮“訴前主導”職責,按照庭審實質化的要求認真履行職務犯罪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職責,更加注重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更加注重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更加注重“四類人員”出庭作證,更加注重運用不批捕權、不起訴權,倒逼刑事案件偵查水準不斷提高。

五是大力加強“五個過硬”隊伍建設,著力打造忠誠、乾淨、擔當的專業化檢察隊伍,營造“能幹事、想幹事、幹成事”的體制機制,最大限度凝聚工作合力。

名詞解釋

輕刑快處

2014年9月,市中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會簽《成都市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實施細則(試行)》,提出公、檢、法、司機關在較短的辦案期限內,完成輕微刑事案件偵查、起訴、一審審判和交付執行程式的工作機制。

庭前會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量刑建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除有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情節外,量刑建議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建議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體確定的建議。

社會危險性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附條件不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期限內設定條件進行監督考察,根據考察期間的表現,決定對其不起訴或者起訴的制度。

法律監督職責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立案監督】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偵查活動監督】第九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審判活動監督】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漏捕、漏訴、漏罪

偵查機關遺漏提請逮捕、遺漏移送審查起訴同案犯、遺漏移送審查起訴罪行。

羈押必要性審查

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刑事訴訟涉案財物集中管理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進一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式。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四類人員”

指刑事訴訟中的偵查人員、鑒定人、證人、被害人。

攝影、擬稿:劉燃

編輯:仲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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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控告、申訴119件,直接答覆89件,院班子成員接待33件85人,督促辦結16件,處理率達100%,保持了涉檢“零上訪”。

(2)規範辦案程式,保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

一是積極參與我區刑事訴訟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中心建設,推進刑事訴訟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處置的規範化,在制度完善、場所改造、資訊化升級、監督管理等重要節點實現突破,建成涉案財物保管室,目前管理職務犯罪案件涉案款項1筆9.6萬元,接收公安機關移送普通刑事案件涉案財物238筆,審查並向審判機關移送192筆,並依法監督我區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中心和審判機關涉案財物保管點,經驗做法於2016年6月在全省、全市檢察機關推廣。

二是規範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接待工作。制定《規範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接待工作的辦法》,明確合法合規、限時辦理、有效溝通、權利救濟的接待原則,規範了律師在檢察環節的會見、通信、聽取意見、申請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閱卷、申請收集和調取證據等訴訟權利行使程式,建立了知情權保障機制,暢通訴訟權利救濟管道。共辦理偵查期間申請會見5次,安排閱卷487次,申請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24人,聽取意見91次,查詢案件資訊1217次。

3、正確理解適用《刑事訴訟法》,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強化檢察權運行監督制約,維護公平正義

(1)強化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

一是監督偵查機關立案20件25人,撤銷案件8件,偵查監督部門建議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報請立案2人,切實把好刑事案件入口關。

二是書面糾正偵查活動違法55件,對證據不足的不捕260人,對證據不足的不訴60人,糾正漏捕15人、漏訴52人、漏罪67人。

三是以加強對刑事拘留的監督為重點,在湧泉、公平派出所設立檢察官工作室,依法查處原公安民警王某某充當色情場所“保護傘”的徇私枉法案。

(2)強化審判活動監督。發揮抗訴的實體監督作用,共提出刑事抗訴12件,確保被告人罪責刑相適應。糾正審判機關程式違法17件。

(3)強化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書面糾正刑罰執行、監管活動、社區矯正機關違法41件,監督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並收監3人。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51人,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建議並被公安機關採納38人。依法查處原公安民警李某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

(4)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形成檢務督察部門與案件管理部門密切協調、相互銜接、職能互補的執法辦案監督體系,重點督查辦案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遵守法律規定、遵守檢察紀律和規章制度、履行法定職責等情況,依紀依規嚴肅處理辦案人員違紀行為,促進公正廉潔執法。

積極推進刑事庭審實質化改革

2015年3月以來,在與區法院 、部分專家學者就庭前會議程式 、一審審判程式 、非法證據排除程式多次深入研討並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堅持證據裁判規則,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充分發揮“訴前主導”職責,依託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申請 “四類人員” 出庭作證,運用卷宗電子化成果提升示證效果,確保 “四個在法庭”,會同審判機關採取庭審實質化模式共辦理案件30件,在全市檢察機關處於領先地位。在全省檢察機關率先採取庭審實質化模式公訴的余通江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被告人當庭認罪,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1、不斷增強指控犯罪能力

一是加強法律理論知識的更新學習,統籌調訓、輪訓、專題培訓等資源,保證每年人均不少於5天的脫產培訓,進一步加強對最新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二是履行客觀公正義務,發揮“訴前主導”職責,根據犯罪構成依法全面審查在案證據,綜合運用退回補充偵查、書面或口頭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形式引導偵查取證,適度運用自行偵查權,對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標準的案件,敢於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防止 “帶病起訴” ,堅守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

三是針對某一類案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證據收集等難點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定期召開聯席會,達成共識,確保對《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理解與適用一致。

2、不斷提高庭審應對能力

一是高度重視庭前會議。結合庭前會議情況預判庭審爭論焦點,依法審查被告人 、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支持合理的訴求,駁斥不合理的訴求。

二是做好庭審準備。在出庭前形成訊問提綱、舉證提綱,對庭審中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制定預案,防止非法證據排除程式隨意啟動,保障庭審流暢。

三是做好“四類人員”出庭準備。在庭審前充分瞭解“四類人員”出庭作證所需證實的事實、控辯雙方發問順序,對於出庭存在風險的,做好應對措施,避免庭審被動。

四是提高庭審資訊化水準。運用“出庭一體化平臺”系統,導入電子卷宗,採取多媒體示證方式進行證據開示,提高法庭調查的效果。

下一步工作打算

深入學習貫徹省第十一次、市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依法履行各項檢察職責,進一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改革,為建設宜業宜居宜遊國際化城區作出新貢獻,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

一是緊緊圍繞“健康產業高地,宜業宜居宜遊國際化都市新區”建設履職盡責,持續提高理解和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能力和水準,進一步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營造風清氣正的政務環境和誠信有序的經濟環境。

二是持續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改革,理解、支持和擁護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大工作力度,補齊工作短板,形成檢察權運行新機制,構建內外部監督制約新模式,確保“誰辦案、誰負責”的改革要求落實到位,確保在黨的十九大前各項改革任務在我院落地生根。

三是牢牢把握憲法定位,聚焦監督主責主業,加強檢察監督,綜合運用抗訴、不批捕、不起訴、書面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多種形式,強化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審判活動監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確保《刑事訴訟法》在我區的統一正確施行。特別要著力實現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創新發展。

四是充分發揮“訴前主導”職責,按照庭審實質化的要求認真履行職務犯罪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職責,更加注重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更加注重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更加注重“四類人員”出庭作證,更加注重運用不批捕權、不起訴權,倒逼刑事案件偵查水準不斷提高。

五是大力加強“五個過硬”隊伍建設,著力打造忠誠、乾淨、擔當的專業化檢察隊伍,營造“能幹事、想幹事、幹成事”的體制機制,最大限度凝聚工作合力。

名詞解釋

輕刑快處

2014年9月,市中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會簽《成都市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實施細則(試行)》,提出公、檢、法、司機關在較短的辦案期限內,完成輕微刑事案件偵查、起訴、一審審判和交付執行程式的工作機制。

庭前會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量刑建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除有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情節外,量刑建議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建議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體確定的建議。

社會危險性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附條件不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期限內設定條件進行監督考察,根據考察期間的表現,決定對其不起訴或者起訴的制度。

法律監督職責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立案監督】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偵查活動監督】第九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審判活動監督】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漏捕、漏訴、漏罪

偵查機關遺漏提請逮捕、遺漏移送審查起訴同案犯、遺漏移送審查起訴罪行。

羈押必要性審查

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刑事訴訟涉案財物集中管理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進一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式。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四類人員”

指刑事訴訟中的偵查人員、鑒定人、證人、被害人。

攝影、擬稿:劉燃

編輯:仲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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