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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戰爭後的中朝關係

一、前言

1894年中日兩國爆發甲午戰爭, 日本迅速擊敗清帝國, 一躍成為遠東國際舞臺上的主角, 並要求朝鮮切斷中朝宗藩關係, 日本遂取代清帝國的位置, 在朝鮮迅速擴展勢力。 ①對朝鮮來說, 戰敗的清帝國不再是天朝上國, 也不再是文明中心, 必須切斷宗藩關係, 重新調整與清帝國的關係, 並考慮朝鮮的國家身分與主權地位, 藉此確認朝鮮在東亞世界體系的生存空間。 過去學界對甲午戰爭的研究成果非常豐富, 如信夫清三郎(1909-1992)、田保橋潔(1897-1945)、王芸生(1901-1980)、戚其章(1925-2012)等人的著作②, 還有許多期刊論文與論文集收錄的文章,

成績斐然③。 綜觀這些成果, 大多偏重於中國史的研究視角, 進行微觀研究, 或分析甲午戰爭的主要戰役, 或討論晚清政局的變化, 或比較中日兩國力量的消長, 或關注歷史人物的個人史研究, 只有少數成果談及甲午戰爭對東北亞格局的影響④, 關注甲午戰爭後的朝鮮政局及其如何影響中朝關係的變化就更少了。 因此, 本文探討甲午戰爭後的中朝關係, 先分析朝鮮主動切斷中朝宗藩關係的原因, 再觀察朝鮮君臣如何試圖擺脫日本的控制, 重新安排與清帝國的外交關係與通商利益, 而清政府又如何看待朝鮮脫離宗藩體制、建國稱帝之舉, 並如何建立中朝兩國的平等地位, 拋棄過去的宗藩成例, 引用《國際法》重新設定朝鮮的身分與主權。

二、甲午戰後朝鮮政局的變化

1894年, 中日兩國開戰後不久, 日本強迫朝鮮政府廢除《中朝水陸通商章程》等商約⑤, 並締結《日韓攻守盟約》, 讓日本軍隊有了開進朝鮮的理由, 也事先防範朝鮮倒向俄國尋求保護。 為了掌控朝鮮政府, 日本公使大鳥圭介(1833-1911)讓大院君李昰應(1820-1898)重掌大權, 組織軍國機務處, 並扶持朝鮮開化党, 重用樸泳孝(1861-1939)、朴定陽(1841-1904)等人, 以驅退閔氏外戚勢力。 在日本的干涉下, 朝鮮廢除議政府、六曹的官制, 仿照近代國家的內閣組織, 由金弘集(1842-1896)擔任總理大臣⑥, 根據日本提供的方案, 制訂新法, 先後頒佈了200多條法令。 “甲午更張”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看似有助於朝鮮社會, 但實為強化了日本對朝鮮的控制,

而大院君與開化党互相傾軋, 讓金弘集內閣陷入困境, 難以推展政務。 所謂的“甲午更張”只是紙上談兵。

在日本的緊逼下, 朝鮮國王李熙(1852-1919)又想起清帝國的好處, 密令閔丙奭前往清軍陣營, 表示善意, 並密派李承純擔任進賀使, 以祝賀慈禧太后誕辰為名義, 向清政府求援⑦。 日本清楚地認識到, 首要之務就是切斷中韓宗藩關係, 弱化朝鮮國王的王權, 否則日本即使打贏了甲午戰爭, 朝鮮仍會向清帝國靠攏⑧。 為了徹底切斷中韓宗藩關係, 大鳥公使要求金弘集內閣廢除光緒年號, 所有文書改用李氏朝鮮開國紀年, 並要求朝鮮派使前往各國佈告獨立之事⑨。 大鳥公使也針對宗藩體制的“名分秩序觀”, 向朝鮮國王提議, 改易王室尊號,

建元稱帝, 並施行斷發令, 像日本一樣變發剪髻, 改穿洋服。 大鳥公使的目的即藉由禮儀符號的改變, 表明朝鮮國王與清朝皇帝平起平坐, 消除“從屬中國”的名分隱喻。

朝鮮君臣大感惶恐, 驚駭不應。 大鳥公使只好採取第二方案, 以“大君主陛下”代替稱帝, 以“開國紀年”代替建元, 以“略變衣制”代替剪髻洋服。 大鳥公使的第二方案, 仍讓朝鮮君臣無法接受, 朝野洶洶, 但新任日本公使井上馨(1836-1915)恩威並施, 再加上甲午戰爭的勝負已定, 朝鮮君臣只好遵照辦理。 ⑩1895年1月7日, 朝鮮國王李熙頒佈《洪範十四條》, 作為朝鮮自主的基本大法, 並率世子、大院君、宗親及文武百官誓告于宗廟, 向各國宣告朝鮮獨立。 (11)《洪範十四條》幾乎全是改革朝鮮內政的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第一條:“割斷附依清國慮念, 確建自主獨立基礎”(12), 宣稱朝鮮不再是清帝國的屬藩, 並廢除光緒年號, 建元年號為“建陽”, 改易尊號、爵位、文書名稱, 提高尊號的名分位階。 (13)

1895年4月17日, 甲午戰爭結束, 清帝國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 清帝國被迫承認朝鮮為自主之國, 朝貢禮儀全都廢絕。 (14)但俄國不願日本囊括東北亞海域, 於是拉攏法國、德國, 聯合要求日本同意清政府贖回遼東半島。 當時, 日本自知力量不足, 也沒有得到英國有力的支持, 只好放棄遼東半島。 (15)當時《漢城新報》的編輯小早川秀雄(1870-1920)指出:“日本對韓政策的失敗, 必然導致俄國遠東政策的成功。 因為當時的韓國被置於俄日之間, 如同雙龍戲珠。 ”(16)閔妃(1851-1895)認清東北亞的新格局, 認為中國已不可恃,朝鮮必須依靠俄國,掣肘日本,於是積極拉攏俄國。(17)朝鮮政府的親俄行動讓日本大為緊張,認定是閔妃在幕後操縱,若不除去閔妃,俄韓一旦勾結,勢必威脅日本在朝鮮的利益,於是由具有軍事背景的三浦梧樓(1846-1926)擔任日本駐朝公使,準備奪回日本對韓政策的主動權。(18)

1895年10月8日,日本公使三浦梧樓指使日本浪人闖入景福宮,斬殺閔妃及多名宮女,稱為“乙未事變”(19)。“乙未事變”引起朝鮮君臣與民眾的憤怒,也受到國際輿論的指責,反日情緒日益升高,俄國駐朝公使韋貝(Waeber Carl)更要求日本必須調查真相、審判罪人。三浦公使擔心各國指責,先強迫韓王下詔,罷黜閔妃,又照會各國外交公館,遍告廢後詔書,更造謠閔妃未死,出逃外郡。(20)當時美國公使安連(H.N.Allen)、俄國公使韋貝都質疑廢後詔書的真實性,批評三浦公使逃避罪責,直到今天日本政府仍不承認與“乙未事變”有關。(21)朝鮮王太子李坧(1874-1926)也上疏辭位元,部分官員則棄官歸鄉,拒絕簽署詔書,不願與日本合作。金弘集內閣推行“斷發令”,強行剪除男人的束髮,(22)又不顧朝鮮的傳統習慣,規定人民改穿日本引進的狹袖洋服(23),讓朝鮮民眾憤怒不已,甚至出現了乙未義兵,主張為閔妃報仇,攻擊官軍與日軍,處決地方上的親日官員。(24)

俄國公使韋貝利用朝鮮反日之勢,調俄兵入漢城,並與親俄派官員李范晉(1852-1911)、李允用(1856-1926)密謀,準備收容朝鮮國王,讓朝鮮王室得以脫離日本公使的控制。1896年2月11日,朝鮮國王逃出王宮,躲入俄國公使館,是為“俄館播遷”(25)。國王李熙利用俄國的保護,決心加強王權,並下令逮捕親日派官員,許多親日派官員被殺或逃亡日本,親俄派官員得以重掌大權。(26)為了不讓衝突尖銳化,日本與俄國多次談判,協調日、俄兩國在朝鮮的勢力範圍,先後簽署了《小村——韋貝協定》和《山縣——羅巴羅夫協定》(27),意味著日本對韓外交已完全擺脫了“乙未事變”造成的被動局面,足以與俄國平起平坐,進一步控制朝鮮人事權、財政收支、借貸國債、架設電線等權利。“俄館播遷”之事,讓俄國在朝鮮的力量大為擴張,也讓日、俄兩國的殖民競爭更趨激烈,雙方都打算控制整個朝鮮半島,埋下了後來1905年日俄戰爭的導火線。

三、中國遣使朝鮮之爭

當朝鮮國王頒發《洪範十四條》、宣佈斷絕宗藩關係時,總理商務公署遭日兵攻擊,商務委員唐紹儀(1862-1938)倉促逃離朝鮮,頗為狼狽。對中國來說,為了保護朝鮮,清政府不得不與日本開戰,但戰爭尚未結束,朝鮮卻已背棄中國,自行獨立,讓中國大失顏面,亦恨朝鮮忘恩負義。因此,甲午戰爭結束後,中國一直沒有派官駐朝鮮,也未與朝鮮建立外交關係,在韓華民的商務皆由英國駐朝領事代理。(28)1895年12月1日,北洋大臣王文韶(1830-1908)舉薦唐紹儀,讓唐紹儀以私人身分擔任“朝鮮通商各口華民總商董”,暗中聽北洋大臣調度,探查朝鮮情況,並保護中國商民,催還朝鮮政府所欠20多萬貸款。若遇有交涉事件,由英國駐韓領事辦理。(29)值得注意的是,唐紹儀的職銜之所以稱“朝鮮通商各口華民總商董”,乃因朝鮮不再是中國屬邦,原本用來優惠屬邦的《中朝水陸通商章程》也自然廢除。(30)在未與朝鮮締結新約之前,中國不便遣官往駐。因此,唐紹儀不是以中國官員身分,而以“朝鮮通商各口華民總商董”的私人身分,作為商界代表,派駐朝鮮,這樣清政府不需重新締約,也不問遣使與否,便可回避“是否與朝鮮建交”的問題。(31)

1896年6月17日,朝鮮國王眼見日俄兩國已達成協議,先後簽署了《小村——韋貝協定》和《山縣——羅巴羅夫協定》,瓜分朝鮮之勢已迫在眉睫,遂召見卞元珪,欲重建中朝邦交,並引進中國之力,打破日俄合力謀韓之局。因此,卞元珪派遣譯官朴台榮拜訪唐紹儀,重提中朝兩國過去的宗藩關係,並說明朝鮮切斷宗藩關係之舉實屬無奈,希望中國能摒棄前嫌,與朝鮮締結新約,重建邦交。(32)唐紹儀並未正面回復,而是指出朝鮮國王暫居俄國公使館,又需俄國扶植,方能護主維權,可見朝鮮徒有自主之名,卻無獨立之實,無異於保護國。按照《國際法》,朝鮮沒有完全主權,便無權締約遣使。若朝鮮自行遣使中國,中國將不以禮相待。(33)

隨後,唐紹儀將朝鮮的請求回報北洋大臣王文韶,並建議總署接受朝鮮的請求,防範朝鮮自行派使遞書,或請俄國公使代遞,屆時總署若堅持宗藩體制,將進退兩難,不如接受現況,預籌辦法。(34)對唐紹儀的建議,總理衙門(簡稱總署)電商李鴻章,諮詢應如何處置朝鮮建交,方不失中國國體。李鴻章建議,清帝國可像英、法、德國一樣在朝鮮設總領事,而領事不需呈遞國書,只需總署寄出憑信,並能負責訂立新的通商章程,遂推薦唐紹儀出任總領事。(35)總署聽取了李鴻章的建議,決定只派總領事,不派公使、不遞國書,亦只承認朝鮮自主,卻不視為平行之國,以保有屬邦之體。(36)11月24日,總署正式委派唐紹儀擔任駐韓總領事,中國與朝鮮正式建立官方的通商關係。但中國新擬定的通商辦法仍帶有宗藩體制的影子,不但不能被朝鮮接受,也無法讓日本與俄國滿意。(37)

朝鮮雖宣稱自主獨立,但“乙未事變”、“俄館播遷”等事件卻嚴重損傷王室的權威,更突顯了朝鮮無法自立的危機。無論是保守派或改革派人士,都試圖重建國王的正當性基礎,尤其是獨立協會,主張朝鮮應徹底改革,並消除過去依附於中國的痕跡,向西洋各國證明朝鮮自立的事實。(38)獨立協會的具體行動即在“迎恩門”(朝鮮國王親迎中國敕使之處)的遺址上仿照法國凱旋門樣式改建“獨立門”,象徵朝鮮開化和國家獨立。除了改建迎恩門、慕華館之外,尚有被視為朝鮮之恥的“大清皇帝功德碑”,自然也難逃獨立協會的破壞。(39)由於事涉中國體面,新任總領事唐紹儀向北洋大臣報告此事,認為朝鮮故意踐踏中國體面,並批評獨立協會之舉“殊屬昏蒙”(40)。1897年1月22日,李熙移宮鄰近俄國公館的慶運宮(後改名德壽宮),以防日人逼迫。(41)可能是為了證明朝鮮不是附庸日、俄的保護國,也不再是中國屬邦,朝鮮官員李最榮揣測上意,陳請勸進,請求朝鮮國王加尊號為皇帝。(42)朝鮮國王欲稱帝的行動,只有日本支持,俄、英、法、德國駐朝公使皆反應冷淡,不表認同。(43)當朝鮮國王準備加尊號為皇帝時,唐紹儀不但不支持朝鮮,還反唇相譏說:“自甲午事後,我國本未認朝鮮為平行自主之國,況認國王為皇帝乎”(44),甚至嘲諷朝鮮就是日本與俄國的保護國,竟妄想與中國遣使締約。

1897年10月12日,朝鮮國王正式稱帝(45),變更服制,將袞龍袍的龍形圓圖由四爪改為五爪,改九章冕服為皇帝等級的十二章冕服,並廢去使用五百多年的“朝鮮”國號,改國號為“大韓帝國”,改年號為“光武”,還將宗社、社稷改太社、太稷,改易王室尊號,尊王大妃為明憲太后,改王太子為皇太子,追封閔妃為皇后,諡號明成。(46)當時中國《萬國公報》的華文主筆蔡爾康(?-1921)報導大韓帝國成立時,不用“即位”二字,卻用“稱帝”字樣(47),暗示朝鮮僭越,背叛中國,乃不合法的篡奪帝位,而朝鮮大儒柳麟錫(1842-1915)也反對韓王稱帝,指出“天下無二帝”(48),豈可將國王尊為皇帝?朝鮮既喪失名教義理,就失去了小中華的地位,只能坐以待斃而已。(49)對這些批評,朝鮮官員也大量引據國際法,證明朝鮮為獨立自主國家,因而朝鮮國王可自定國號、自立尊號,無須他國同意,避免讓朝鮮臣民有“以下犯上”、“以臣僭君”、“背棄上國”的疑慮。

四、朝鮮遣使駐京之爭

1898年初,受到德國強佔膠州灣的刺激,光緒皇帝亟欲推動變法,大事改革,卻使清政府內部分裂為帝黨、後黨(50),加劇了保守派與改革派的權力鬥爭,也影響了中國派使赴韓的決策,發生皇帝與總署各行其是的情況。由於朝鮮稱帝建國之舉惹怒了唐紹儀,唐不願理睬韓國政府締約遣使的請求,韓國政府只好轉托日本、俄國駐華公使幫忙,直接向總署照會。俄國署使巴布羅福(Aleksandr Ivanovich Pavlov)出面斡旋、代為說情,希望中韓兩國建交、互派公使。(51)日本公使矢野文雄(1851-1931)也出面交涉,指出在韓華民人數眾多,希望中國能與韓國簽訂平等之約。(52)由於韓國本為屬邦,中國礙于名分,不便接待韓使,故總署的態度是“商約可訂,使不可派”,並命令唐紹儀暗中打探韓國的派使計畫與建交目的。(53)唐紹儀探悉情況後,指出韓使身分是二等公使,若赴京遞書、請求締約,總署將無法拒絕,皇帝也必須接見(54),屆時中國不得不以平行之禮接待韓使,因而建議總署由中國先行派使,“以示昔年主僕之別”(55)。此外,韓國得日本、俄國駐韓公使的支持,堅持遣使赴京、簽訂條約,不願與唐紹儀簽訂通商章程,於是唐紹儀也建議總署儘早與韓國締約,保護華商,避免另生枝節。(56)總署只好同意韓國派使赴京,商談訂約,但限制韓國只可派四等公使,由總署代遞國書,無庸覲見皇帝。(57)

總署要求韓國派遣四等公使,乃因不願韓國公使親遞國書、覲見皇帝,避免韓使以“鞠躬禮”覲見皇帝,這樣等於承認大韓帝國的正當性基礎,也等於接受韓國不再是屬邦,中韓兩國將平等交往,皇帝與韓帝也將平起平坐,成為“天有二日”的情況。(58)因此,總署決定套用中國與剛果締約的前例,由總署代遞國書,韓使不許覲見光緒皇帝,藉以避開覲見禮的難題。(59)可是,光緒皇帝不贊同總署的方案,反而答應“所有高麗派使、議約、遞國書、覲見各節均准行”(60),並要求總署“當按照友邦交際之禮接待”(61),甚至命令唐紹儀不要再阻止韓國派使赴京。對光緒皇帝的命令,唐紹儀仍主張“中國先遣使赴韓論”,並指出中國是東亞大國,未便任韓國先遣使索約。中國可先派出四等公使,赴朝鮮訂約,以示恩遇舊藩。(62)由於唐紹儀的勸阻,光緒皇帝收回成命,改由中國先派使節,但跳過總署,直接命令張蔭桓負責擬寫致韓國的國書事宜。(63)由此可見,光緒皇帝試圖改變中國與外國交往的慣例,不滿總署的交涉政策與解決方案,往往不與總署商量,只倚重具有外交經驗的張蔭桓。

張蔭桓以《馬關條約》第一款為依據,在國書上承認朝鮮為自立之國,但不提韓國稱帝、改國號之事,並留好了後步,若韓國抗議此事,中國可以韓國未曾照會總署為理由,解釋中國國書為何不提“大韓帝國”之事。(64)光緒皇帝同意張蔭桓的意見,但要求唐紹儀打探各國致韓國國書的格式,並要求總署不管各國國書如何稱呼李熙,中國國書必須與各國通例相符,不得獨樹一格。(65)至於赴韓駐使的人選問題,由於牽涉到中韓商約問題,總署幾經挑選,最後決定由徐壽朋(?-1901)擔任駐紮朝鮮國欽差大臣。(66)總署為難的原因,乃據《國際法》規定,中國因未與韓國建交訂約,應先派出全權專使,兩國締約後才能派常駐使節,負責華民事務,而四等公使權力不足,無法與他國訂約,韓國必不願接受。同樣的,中國若准許韓使赴京,卻不准他們親遞國書、覲見皇帝,恐怕韓國也不願接受。因此,總署採用唐紹儀、馬建忠(1845-1900)的意見,只是片面地強調“恩遇舊藩”之意,卻沒有在國書上說明徐壽朋的公使等級,更跳過派遣全權公使的步驟,直接派遣常駐使節,故採用“駐紮”二字,同時,國書也只稱“朝鮮國”,不稱“大韓帝國”。

與此同時,韓國政府也派沈相熏擔任公使,並由韓國總稅務司柏卓安(John M.Brown)擬寫韓國國書。為了不讓韓國先派使來華,李鴻章請副總稅務司裴式楷(R.E.Bredon)發電柏卓安,說明中國已派使臣赴韓,應等中國使臣到達漢城後,再商辦交涉之事。(67)駐韓總領事唐紹儀也向柏卓安重申總署的方案,只准韓國派四等公使,不准覲見,亦不可親遞國書。柏卓安反對中國提出的方案,也不滿中國突然派使,打亂韓國的遣使計畫,並點破中國先遣使的意圖,甚至不惜威脅唐紹儀,韓國將不接待徐壽朋,避免他國誤會韓國仍是中國屬邦:“中國與韓無約,華使焉可稱駐紮,顯見華使韓,仍為屬國,駐西藏、蒙古大臣均有此等字樣。華不欲韓使赴京,韓未必接待華使……華不欲韓使赴京者,恐其呈遞國書及覲見各節耳……華先遣使來韓,顯見華視韓以大字小之意。”(68)

除了韓國強烈抗議之外,俄國、日本、法國、德國駐韓公使都詢問唐紹儀:中國為何不派全權公使,也不言明徐壽朋為何等公使,反而用“駐紮朝鮮”四字作為徐壽朋的正式職銜,實不合乎公法慣例。法國駐韓公使葛林德(Victor Emile Marie Joseph Collin de Plancy)更批評中國有失分寸,“惟聞徐使駐紮朝鮮,此四字不甚妥協,恐韓人不樂聞”(69)。俄國駐韓公使馬丟甯(N.Matunine)也頻頻發問,擔心徐壽朋若擔任二等公使,必能奪下公使團首使的位子,將使中國勢力重新進入朝鮮半島,不利俄國的發展。“俄使馬曰:‘此次派來徐使系全權大臣否?’儀曰:‘徐使無全權字樣,想是二等公使。’馬曰:‘然則定約後,徐使駐紮韓國否?’儀曰:‘徐使系奉命駐紮朝鮮欽差大臣。’馬曰:‘徐使當居各國使員之首。’儀曰:‘若是二等公使,徐使自應居首。’馬曰:‘各國使員均是三、四等公使。若首使之座,久為一國使臣所居,不無妨礙公務。’”(70)從唐紹儀與各國駐韓公使的會談內容,可見公使團特別注意徐壽朋職銜的“駐紮朝鮮”四字,認為中國使用“朝鮮”,即不承認大韓帝國的成立,而“駐紮”也是宗藩慣例的延續,只是職銜由“商務委員”換成“欽差大臣”而已。面對各國駐韓公使的質疑,唐紹儀只能推搪,敷衍以對。

五、《中韓通商條約》的簽訂

1898年10月15日,光緒皇帝頒下諭旨,將徐壽朋的職銜改為“全權大臣”(71),暫用禮部鑄造“大清欽差出使大臣”的木質關防,令其全權負責與韓國外部酌議商約。而從徐壽朋奉到的國書內容可見光緒皇帝遵循西洋各國的通例,文書的稱呼抬頭直接以“大清國大皇帝敬問大韓國大皇帝好”,稱朝鮮國為“韓國”,稱高宗李熙為“韓國大皇帝”,刪去“駐紮朝鮮”字樣,並將徐壽朋的職銜明定為“出使大臣”,指明徐壽朋是訂約專使,負責議定商約,而非“常駐使節”,以符合各國通例。值得注意的是,這份中國國書對韓國君主的稱謂是“大皇帝”,而不是“大君主”。若稱朝鮮高宗為“大君主”,英譯名將比照King,韓國亦被當作Kingdom,而不是Empire。既然大清國書已稱高宗為“大皇帝”,即承認大韓帝國的存在。由此可見,徐壽朋的職銜與中國國書都體現了光緒皇帝的意志,不再將韓國視為舊藩,尊重韓國為獨立自主之國,並檢討總署的交涉政策,拋開過去宗藩體制的慣例,務求與國際社會的出使習慣與禮賓制度同步,甚至明令總署不得以“昔日舊藩”為由,阻礙中韓派使締約之事。(72)

1899年2月1日,高宗皇帝以西禮接見徐壽朋。高宗皇帝西裝戎服,握手為禮,立受國書。徐壽朋展讀頌詞,與韓皇問答,計連進殿門、近御座、退出殿門,前後共三鞠躬。(73)對此,有些學者認為,在外交形式上,中韓兩國已完全平等,講求等差秩序的宗藩體制也就此瓦解。實際上,中國並未拋棄“名分秩序觀”,只不過從君臣名分的宗藩關係,轉換為兄弟情誼的友邦關係,並認為韓國舊為屬藩,亟需中國多給優惠,曲加體恤。這點可由徐壽朋對《中韓通商條約》的基本構想得到證明。徐壽朋赴韓之前曾草擬與韓締約十四款底稿,徐壽朋認為,過去中國因無通曉外事之人,與西洋各國立約多有吃虧,治外法權全失,通商稅額也太輕,喪失不少權利,應力圖補救。現今,韓國欲與中國簽訂新的通商條約,考慮到韓國舊為屬藩,國小而貧,強鄰環伺,中國不忍占彼便宜,應多加體恤,優待韓國商民,並參酌英、美、日本諸國與朝鮮的商約條款,不必提出特殊要求,與西洋各國有所區別。只要中國不存有歧視之意,韓國也不會心有芥蒂、特別刁難中國。(74)

《中韓通商條約》的議約過程費時八個月之久,多有波折。中韓兩國雖決定以各國條約為准,但當雙方開始討論具體事項時卻屢屢爭論,主要集中在下述四項議題:一、在韓華民是否可在漢城居住。韓國要求在韓華民遷出漢城,移往口岸。徐壽朋拒絕接受,還質問韓國准許日本人在漢城居住,中國人自然也可在漢城居住,況且朝鮮素為中國屬邦,怎可只優待日本,卻不優待中國。(75)二、在韓華民是否歸韓官管轄。韓國欲按照歐美通例,要求治外法權,讓在韓華民歸韓官管轄,在華韓民則歸華官管轄,並推翻過去《中朝水陸通商章程》的治罪辦法,不讓中國律法淩駕于韓國律法之上。但徐壽朋反對朴齊純的提議,認為韓國律法並未真正改革,多有不合理之處,怎可依照韓國律法處罰在韓華民,在韓華民應交由中國領事官按中國律法審判。而且中韓國壤皆毗連,邊民不易管理,兩國罪犯容易跨越國界,匿名潛逃,兩國應互相協助,查明交出,遣返罪犯,不得隱匿。(76)三、韓國政府是否撤銷漢城開棧。韓國一直想廢止各國商民在漢城開設行棧之例,但各國推說漢城開棧之例乃自中國濫觴,應先與中國商允,各國才能同意撤銷。因此,韓國政府比附北京不准通商之例,指出朝鮮在北京會同館的使節貿易既已取消,當初《中朝水陸通商章程》准許華民在漢城開棧一款自然失效,必須撤銷華商的漢城貿易權。徐壽朋反駁說,北京本來就不在通商之列,朝鮮原是屬邦,才可在北京貿易。現韓國非屬邦,自然不准在北京貿易,西洋各國同樣不准在北京通商,並非有心虧待韓國。反觀漢城,本是通商之處,華商自可在漢城開棧。中國無法答應漢城開棧的撤銷,不僅關係華民利益,且牽涉各國條款,應暫緩辦理(77)。四、紅蔘是否出口問題。紅蔘是韓國重要的經濟作物,向來不許外國商人自行販運出口,因而韓國與各國立約,均禁止紅蔘出口。但當初為了加強中韓宗藩關係,增加中韓商民的交易量,於是在《中朝水陸通商章程》裡,特許中國商人只要向商務委員請領文憑,便可從陸路出口紅蔘,運至中國,但運至中國後,不得再私運外國,違者懲處。現今,韓國政府欲收回紅蔘特許權,重新修改中國由陸路販運紅蔘的規定,要求買賣紅蔘,須得到韓國政府的批文,仍走陸路,由義州進口北京。違者罰貨沒官,分別懲罰。(78)

對四項議題,中韓雙方討論許久,久久未能定案。為了拉攏中國,韓國政府頻向徐壽朋表達“內向之心”(79),承諾儘量優待中國商民,於是在紅蔘買賣與漢城開棧二事上,都做了讓步,使中國可保留漢城通商之權。最後,雙方取得共識,在政治上尊重韓國的獨立主權與法律效力,領事等官不許商人出任,出使大臣與地方官平行往來,中韓商民犯罪各依本國法處置;在通商貿易上延續1882年的《中朝水陸通商章程》,但廢除過去的會同館貿易與邊市貿易;在邊界未定、邊民越境囤墾問題上儘量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願刁難韓國邊民就食東北。1899年9月11日,徐壽朋與韓國外部大臣議約代表朴齊純正式簽訂通商條約。(80)《中朝水陸通商章程》與《中韓通商條約》的異同見表1。

《中韓通商條約》的簽訂代表著中韓兩國正式建立外交關係。從議約過程來看中韓關係相當微妙,中國雖不再視韓國為中國臣屬,但還認定韓國是被迫自立、嚮往內附的小邦,中國當然要給予優待,盡力扶持。(81)中國代表徐壽朋對韓國的態度,既要視同舊藩,給予較多優待,又要顧慮現實,注意邊界接壤,防範邊民盜墾走私、騷擾東北。而朝鮮代表朴齊純對中國的態度,回避中韓宗藩關係的存在,但為了收回當初給予中國的特許權,又不能不爬梳歷史,重提《中朝水陸通商章程》的規定,作為修約的依據。由此可知,中國與韓國重新簽訂商約時,仍強調中韓兩國的特殊關係,可知中國與韓國仍保有“名分秩序”的文化體認。

1905年日俄戰爭爆發後,日本大勝俄國,與俄國簽訂《樸資茅斯和約》(Treaty of Portsmouth),俄國承認日本擁有韓國的政治、軍事、經濟上的優越地位,俄國不得妨礙日本指導、保護、監理韓國政府的措施。中國無力制止日、俄衝突,只能置身事外,務求將東三省的損失減到最小。(82)1905年11月26日,日本駐華公使內田康哉(1865-1936)照會中國外務部,說明日本將設置韓國統監府,負責監督韓國外交權,保護韓國人民的利益,希望各國撤退駐韓公使,不要再插手韓國事務。(83)當日本要求各國撤走公使時,外務部本打算觀望,但見英國力挺日本,歐美各國也沒有反對,還撤退所有外交人員,外務部只好令駐韓公使曾廣銓(1871-1930)撤回,(84)並由駐日本二等參贊馬廷亮出任駐韓總領事。若日後遇有中韓交涉事務,由駐韓總領事向日本統監府反映,將交涉情況隨時回報外務部及駐日公使。(85)1910年8月22日韓國宣佈日韓併合後(86),外務部很快下令,廢止1899年簽訂的《中韓通商條約》,撤除駐韓總領事一職,韓境相關事務改由駐日公使管轄(87),並聽從東三省總督錫良(1853-1917)的建議,著手解決中韓界務紛爭與邊民混雜的問題(88),要求驅逐在邊境的韓民,不准他們越境囤墾,避免日本藉邊民問題,向中國要求保護僑民,行使領事裁判權,或由日人擔任巡警,逐步侵奪東三省的利權。(89)不過,1911年,中國爆發辛亥革命,清政府大勢已去,無暇處理中韓邊民的國籍問題與中韓邊境劃定事,只能留給北洋政府善後了。(90)

六、結語

在日本的壓力下,朝鮮國王李熙頒佈《洪範十四條》,宣稱朝鮮不再是中國屬邦,正式割斷與中國的宗藩關係,並改易尊號、爵位、文書名稱,實行西曆,建元年號為“建陽”。清帝國雖承認了朝鮮的獨立主權,卻一直沒有派官駐朝鮮,也未與朝鮮建立外交關係,在韓華民的商務皆由英國駐朝領事代理,頗多不便。因此,北洋大臣王文韶根據過去派遣駐朝鮮商務委員的舊例,由唐紹儀以商界代表的私人身分,擔任“朝鮮通商各口華民總商董”,聽北洋調度,保護商民,催還貸款,這樣清政府不需重新締約,也不問遣使與否,便可回避“是否承認朝鮮獨立”的問題。

韓國雖切斷宗藩關係,但未能真正自主,尤其是“乙未事變”、“俄館播遷”等事件凸顯了朝鮮無法自立的危機,於是韓國君臣試圖引入中國之力,破除日、俄合作謀韓之局,遂希望能與中國遣使締約,重修國交。與此同時,韓國國內興起反華的意識,消除過去依附於中國的痕跡,打破屬邦格局,向西洋各國證明朝鮮自立的事實,實現“自立而不依於他國”的理想。對朝鮮聯華又反華的舉動,唐紹儀不願捲入日俄糾紛,也不願被朝鮮利用,於是拒絕朝鮮的要求,並批評朝鮮徒有自主之名卻無獨立之實,故不願與朝鮮締約,也不願同意朝鮮遣使駐京並與中國建立對等的外交關係。而李鴻章則建議總署像英、法、德國一樣設駐朝總領事,回避朝鮮的國體問題。因此,總署折衷兩人意見後,決定不派公使,不遞國書,不與朝鮮締結友好條約,只承認朝鮮自主,但不視為平行之國,以保有屬邦之體。中國新擬定的通商辦法如同《中朝水陸通商章程》的延續,仍帶有宗藩體制的影子,不但不能被朝鮮接受,也無法讓日本與俄國滿意。後來,英國公使出面支持韓國,總署只好同意韓國派使赴京,商談訂約,但要求韓國只能派四等公使,國書由總署代遞,無庸覲見,商約由總署議定,藉以避開改易覲禮的難題。但光緒皇帝卻答應“所有高麗派使、議約、遞國書、覲見各節”,經唐紹儀上疏勸阻,光緒皇帝才改變主意,選定徐壽朋以三品京堂候補擔任駐紮朝鮮國欽差大臣。

對中國派使駐韓之事,俄國、日本、法國、德國駐韓公使都有所質疑,認為中國延續宗藩慣例,仍視韓國為屬邦,並不承認大韓帝國的正當性。因此,光緒皇帝下旨將徐壽朋的職銜改為“全權大臣”,刪去“駐紮朝鮮”字樣,並在國書上稱朝鮮國為“韓國”、稱高宗李熙為“韓國大皇帝”,承認韓國的平等地位,改革中國與外國交往的慣例。不過,從《中韓通商條約》議約過程來看,中韓兩國在外交形式上雖然完全平等,但中國並未拋棄“名分秩序觀”,仍認為韓國是比中國低一階的貧弱之邦,亟需中國多給優惠,曲加體恤,這點可由徐壽朋尚有“朝鮮舊為藩屬”的心態得到證明。可以說,中朝宗藩關係與宗藩體制雖不再存在,但當中國與韓國重訂商約時並不以中韓兩國商民權利為首要考量,而是從“名分秩序觀”出發,反復強調中韓兩國的特殊關係,不惜犧牲若干商業利益,可知中國與韓國雖切斷了宗藩關係,卻仍保有“名分秩序觀”的文化體認,這成為甲午戰後中朝關係的基調。

作者簡介:尤淑君,歷史學博士,浙江大學歷史系講師。

注釋:

①[日]陸奧宗光:《新訂蹇蹇録:日清戰爭外交秘録》,東京:岩波書店,2005年版,第27頁。

②[日]信夫清三郎:《增補日清戦爭》,東京:南窓社,1970年版;[日]田保橋潔:《近代日鮮關係の研究》,京都:朝鮮總督府,1940年;[日]田保橋潔:《日清戰役外交史の研究》,東京:東洋文庫,1965年;王芸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天津:大公報社,1932年;戚其章:《甲午戰爭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戚其章:《甲午戰爭新講》,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

③期刊成果甚多,只能枚舉一二,詳見施亞英:《中國的覺醒與甲午戰爭:中日甲午戰爭研究綜述》,《世界歷史》1994年第5期,第122-128、140頁;戚其章:《中日甲午戰爭史研究的世紀回顧》,《歷史研究》2000年第1期,第148-165頁;戴逸:《中日甲午戰爭的影響和意義》,《齊魯學刊》1991年第1期,第69-70頁;戚其章、王如繪主編:《甲午戰爭與近代中國和世界:甲午戰爭一百周年國際學術討論會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④張林、黃湛:《論甲午戰爭前後東北亞國際關係格局的形成》,《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3月第2卷第1期,第59-62頁;宋成有:《甲午戰爭後韓末改革的外力介入與韓國君臣的對應》,北京大學韓國學研究中心編《韓國學論文集2004第12輯,第139-163頁;《楊通方教授從事韓國學研究五十年專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39-163頁;姜龍範等著:《清代中朝日關係史》,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6年,第427-468頁;劉恩格等主編:《中日甲午戰爭全史·第4卷(戰後篇)》,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66-715頁;湛貴成:《淺析甲午戰爭後十餘年間中日關係的特徵》,《歷史檔案》,2007年第1期,第96-100頁。

⑤[韓]亞細亞問題硏究所編:《舊韓國外交文書(清案2)》,漢城:高麗大學校,1965年,卷9,號1832,第322-323頁,高宗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⑥[韓]首爾大學校古典刊行會編:《日省錄(高宗篇)》,首爾:首爾大學校古典刊行會,1972-1974年,冊31,卷409,第52a-55頁b,開國五百三年甲午六月二十五日。

⑦[韓]黃玹:《梅泉野錄》,收入韓國學文獻硏究所編:《黃玹全集》,首爾:亞細亞文化社,1978年,下冊,卷2,第158-159頁。

⑧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3030197800,《外務省記録·対韓政策関係雑纂——在韓苦心録》,第30頁,藏於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日]森山茂德:《近代日韓関係史硏究:朝鮮植民地化と國際関係》,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7年,第28-33頁。

⑨[韓]首爾大學校古典刊行會編:《日省錄(高宗篇)》,冊31,卷409,第70頁a,開國五百三年甲午六月二十八日。

⑩[韓]黃玹:《黃玹全集·梅泉野錄》,下冊,卷2,第150頁;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3050309900,《外務省記録·朝鮮國王及諸大臣ニ內政改革ヲ勧告ノ件》,第8頁,明治二十七年十月八日,藏於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11)[日]森山茂德:《近代日韓関係史硏究:朝鮮植民地化と國際関係》,第34頁。

(12)[韓]首爾大學校古典刊行會編:《日省錄(高宗篇)》,冊31,卷415,第22b-24頁a,開國五百三年甲午十二月十二日。

(13)[韓]首爾大學校古典刊行會編:《日省錄(高宗篇)》,冊31,卷415,第35頁a,開國五百三年甲午十二月十七日。主上殿下改稱大君主陛下,王妃殿下改稱王后陛下,王世子邸下改稱王太子殿下,教書改詔書,王令改敕令,箋改表。

(14)田濤主編:《清朝條約全集》,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卷2,第911頁,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中日馬關新約。

(15)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3050308100,《外務省記録·韓國內政改革ニ関スル交渉雑件(第一巻)》,第36、39、41頁,明治27年6月8日から6月30日,藏於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德]法蘭克(O.Fanke):《三國干涉還遼秘聞》,上海:中華書局,1929年,王光祈譯,第26-39頁。

(16)[日]小早川秀雄:《閔妃弒害記》,漢城:汎文社,1965年,第30頁。

(17)[日]無何有郷主人:《今世人物評伝叢書——山縣有朋》,東京:民有社,1896年,第148頁。

(18)[韓]黃玹:《黃玹全集·梅泉野錄》,下冊,卷2,第179頁。

(19)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8090168000,《外務省記録·韓國王妃殺害一件(第一巻)》,第1、2、4、15、18-20頁;Ref.B08090168700,《韓國王妃殺害一件(第二巻)》,第43頁,藏於外務省外交史料館;[韓]黃玹:《黃玹全集·梅泉野錄》,下冊,卷2,第183-184頁。

(20)[韓]黃玹:《黃玹全集·梅泉野錄》,下冊,卷2,第190-192頁。

(21)“Murder of Corea’s Queen”,The New York Times,New York,October 14 1895;[韓]李玟源:《明成皇后弑害事件的真相》《韓國學報(臺北)》,2004年第18期,第73-84頁。

(22)[韓]李玟源:《朝鮮斷發令之研究》《韓國學報(臺北)》,2000年第16期,第55-67頁。

(23)[韓]金華埴編、白三圭續補:《昭義新編》,首爾:大韓民國文教部國史編纂委員會,1975年,卷4,《乙未毀服時立言》,第132-133頁;《答朱汝中庸奎書乙未正月》,第133-134頁。

(24)[韓]韓永愚:《韓囯社會の歴史》,東京:明石書店,2003年,第478-480頁。

(25)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3050003900,《外務省記録·各國內政関係雑纂韓國ノ部·12著任當時の狀況(第二巻)》,藏於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26)[韓]黃玹:《黃玹全集·梅泉野錄》,下冊,卷2,第193-195頁。

(27)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3041182100,《外務省記録·韓國問題に関する日露両國間協商一件/小村·ウエ一バ一協定山縣·ロバノフ協定》,藏於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宋成有:《甲午戰爭後韓末改革的外力介入與韓國君臣的對應》,北京大學韓國學研究中心編《韓國學論文集2004第12輯,第146頁。

(28)[韓]權錫奉:《清末對朝鮮政策史研究(續)》,首爾:翰墨林出版社(K3Y706.jpg),2007年,上卷,第154-166頁。

(29)“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臺北:中研院近史所,1972年,冊7,號3078,第4563頁,光緒二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總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文。

(30)吳汝綸編:《李文忠公全集——電稿》,臺北:文海出版社,1962年,卷16,第3942頁,光緒二十年六月二十日申刻寄譯署。

(31)“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7,號3079,第4564頁,光緒二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總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文。

(32)“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280,第4856頁,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初二日總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函。

(33)“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280,第4856-4857頁,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初二日總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國際法之依據見[美]吳爾璽(Woolsey),《公法便覽》,北京:同文館,1877年同文館聚珍版,丁韙良譯,卷2,《邦國有遣使之權而無必接之理》,第11頁a。

(34)“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280,第4857頁,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初二日總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函。

(35)“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289-4,第4874頁,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初十日附件四總署收李鴻章電。

(36)“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289,第4871頁,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總署奏摺。

(37)“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364,第4969頁,光緒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總署發北洋大臣王文韶文。[韓]權錫奉:《清末對朝鮮政策史硏究(續)》,上卷,第206-208、210-211頁。

(38)[韓]鄭喬:《大韓季年史》,首爾:國史編纂委員會,1957年,卷2,第146頁。

(39)陳捷先:《三田渡滿文清太宗功德碑研究》,《滿學研究(一)》,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第139-151頁;金在善:《韓國三田渡所立大清皇帝功德碑考述》,《清史研究》,2001年第3期,第85-90頁。

(40)“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287,第4869頁,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十五日總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函。

(41)[韓]黃玹,《黃玹全集·梅泉野錄》,下冊,卷2,第212頁。

(42)“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412-1,第5010頁,光緒二十三年五月初五日附件一朝鮮承旨李最榮上韓王事。

(43)“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430-1,第5039-5040頁,光緒二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附件一唐紹儀條陳。

(44)“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430-1,第5040頁,光緒二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附件一唐紹儀條陳。

(45)Andre Schmid, Korea between empires, 1895-1919,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c2002, pp. 72-78.

(46)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A04010035200,《公文雑纂(明治三十年·第十三巻)·朝鮮國々號改稱ノ件ニ付本邦駐剳同國特命全権公使李夏栄ヨリ通牒ノ件·二通》,日本國立公文書館藏;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A04010035400,《公文雑纂(明治三十年·第十三巻)·朝鮮國大君主陛下皇帝ノ稱號式ヲ挙行セラレ故王后陛下ヲ皇后ニ追封アリタル件》,日本國立公文書館藏。

(47)[美]林樂知(Young John Allen):《萬國公報》,臺北:華文書局,1968年,冊27,卷108,《高麗稱帝全案》,第19a-21頁a,光緒二十三年臘月至正月份。

(48)[韓]金華埴編、白三圭續補:《昭義續編》,首爾:大韓民國文教部國史編纂委員會,1975年,卷1,《與宋淵齋秉璿別紙》,第278頁。

(49)[韓]金華埴編、白三圭續補:《昭義續編》,卷1,《答中原人張慶元書》,第272-273頁。

(50)林文仁:《派系分合與晚清政治:以帝后黨爭為中心的探討》,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茅海建:《戊戌變法史事考》,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5年,第36-38頁。

(51)“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452,第5083頁,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初十日總署收俄國署公使巴照會。

(52)“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491,第5118頁,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署收日本公使矢野文雄函。

(53)王彥威纂、王亮輯:《清季外交史料》,臺北:文海出版社,1963年,冊4,卷131,第21b-22頁a,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署致唐紹儀日使代韓請訂約派使。

(54)按國際慣例,頭等公使或奉國書或有特殊任務者,可覲見該國君主。[美]惠頓:《萬國公法》,卷3,第147-148頁。

(55)北平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臺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下冊,卷51,號3672,第35頁b,光緒二十四年四月十四日駐朝鮮總領事唐紹儀來電。

(56)北平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下冊,卷51,號3682,第39頁a,光緒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駐朝鮮總領事唐紹儀來電。

(57)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軍機處電報檔彙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冊19,號266,第445頁,光緒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擬發駐朝鮮總領事唐紹儀電。

(58)[韓]權錫奉:《清末對朝鮮政策史硏究(續)》,上卷,第209-219頁。

(59)王彥威纂、王亮輯:《清季外交史料》,冊4,卷132,第13a-14頁a,光緒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署奏與剛果國使臣訂立條約折附專章。

(60)王彥威纂、王亮輯:《清季外交史料》,冊4,卷133,第7頁b,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十一日駐韓總領事唐紹儀呈總署遵議我國先派四等使到韓酌議商約電。

(6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軍機處電報檔彙編》,冊20,號47,第109頁,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十七日擬發駐韓總領事唐紹儀電。

(62)北平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下冊,卷52,號3687,第2頁b,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十一日發駐朝鮮總領事唐紹儀電;“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00,第5133頁,光緒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署奏摺。

(63)北平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下冊,卷52,號3693,第3頁a,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軍機處電寄唐紹儀諭旨;張蔭桓:《張蔭桓日記·戊戌日記》,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4年,第549頁,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第549頁,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十九日。

(64)張蔭桓:《張蔭桓日記·戊戌日記》,第554頁,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初五日。

(65)王彥威纂、王亮輯:《清季外交史料》,冊4,卷134,第6b-7頁a,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初九日總署致唐紹儀詢各國致韓君國書如何稱謂電。

(66)“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02,第5135頁,光緒二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署奉上諭;《清史稿》,卷446,第12488頁。

(67)“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05,第5137頁,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初一日總署收副總稅務司裴式楷函;號3520-1,第5144-5147頁,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附件一:唐紹儀與柏卓安問答。

(68)“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20-1,第5147頁,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附件一:唐紹儀與柏卓安問答。

(69)“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20-2,第5149頁,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附件二:唐紹儀與俄日德各使問答。

(70)“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20-2,第5148頁,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附件二唐紹儀與俄日法德各使問答。

(71)“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34,第5160頁,光緒二十四年九月初一日總署奉旨。

(72)北平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下冊,卷52,號3712,第12a-12頁b,光緒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致韓國書稿;“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28,第5157頁,光緒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總署發駐韓徐大臣文。

(73)“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91,第5200頁,光緒二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總署收軍機處交出出使大臣徐壽朋抄折。

(74)“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64,第5179頁,光緒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總署收駐韓大臣徐壽朋函。

(75)[韓]亞細亞問題硏究所編:《舊韓國外交文書(清案2)》,卷9,號1872,第341-342頁。

(76)[韓]亞細亞問題硏究所編:《舊韓國外交文書(清案2)》,卷9,號1893,第349-350頁;“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613,第5223頁,光緒二十五年七月初十日總署收軍機處交出徐壽朋抄片。

(77)“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607-1,第5216頁,光緒二十五年七月初三日附件一徐壽朋奏摺。

(78)[韓]亞細亞問題硏究所編:《舊韓國外交文書(清案2)》,卷9,號1889,第347-348頁;號1893,第350頁。韓國政府原擬“照原價加倍施罰”,徐壽朋認為處罰太重,應將語氣改活,不要重罰。再三爭辯之後,韓國外部才改條文字句為“分別懲罰”。

(79)“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613,第5223頁,光緒二十五年七月初十日總署收軍機處交出徐壽朋抄片。

(80)[韓]國史編纂委員會編:《高宗純宗實錄》,下冊,卷39,第63頁b,光武三年九月十一日(陽曆)。

(81)[日]木村幹:《韓囯ナショナリズムと“小囯”意識:朝貢囯から囯民囯家へ》,京都:ミネルヴァ書房,2000年,第229-231、254-264頁。

(82)長順:《奏摺簿》,冊8,卷9,總頁第7-12頁,光緒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具奏光緒二十八年正月十八日奉到,藏于東洋文庫。

(83)“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9,號4245,第6150頁,光緒三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外務部收日使內田康哉照會。

(84)“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9,號4286,第6247頁,光緒三十二年正月十二日外務部發出使韓國曾大臣文;[韓]姜萬吉:《韓國近代史》,北京:東方出版社,1993年,第212頁。

(85)“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9,號4281,第6243頁,光緒三十二年正月初十日外務部奏摺。

(86)[日]海野福壽編:《韓囯併合:外交史料》,下冊,《韓國併合條約初案》,第718-719頁;《韓國併合條約裁可予定につき通報》,第720頁。

(87)“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10,號4930,第7117-7118頁,宣統二年八月初一日外務部收駐韓總領事馬廷亮信。

(88)姜龍範:《近代中朝日三國對間島朝鮮人的政策硏究》,哈爾濱:黑龍江朝鮮民族出版社,2000年,第146-169頁;[韓]權錫奉:《清末對朝鮮政策史硏究(續)》,下卷,第83-110頁。

(89)“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10,號4933,第7119頁,宣統二年八月初五日外務部收東三省總督錫良文。

(90)姜龍範:《近代中朝日三國對間島朝鮮人的政策硏究》,第211-229頁。

認為中國已不可恃,朝鮮必須依靠俄國,掣肘日本,於是積極拉攏俄國。(17)朝鮮政府的親俄行動讓日本大為緊張,認定是閔妃在幕後操縱,若不除去閔妃,俄韓一旦勾結,勢必威脅日本在朝鮮的利益,於是由具有軍事背景的三浦梧樓(1846-1926)擔任日本駐朝公使,準備奪回日本對韓政策的主動權。(18)

1895年10月8日,日本公使三浦梧樓指使日本浪人闖入景福宮,斬殺閔妃及多名宮女,稱為“乙未事變”(19)。“乙未事變”引起朝鮮君臣與民眾的憤怒,也受到國際輿論的指責,反日情緒日益升高,俄國駐朝公使韋貝(Waeber Carl)更要求日本必須調查真相、審判罪人。三浦公使擔心各國指責,先強迫韓王下詔,罷黜閔妃,又照會各國外交公館,遍告廢後詔書,更造謠閔妃未死,出逃外郡。(20)當時美國公使安連(H.N.Allen)、俄國公使韋貝都質疑廢後詔書的真實性,批評三浦公使逃避罪責,直到今天日本政府仍不承認與“乙未事變”有關。(21)朝鮮王太子李坧(1874-1926)也上疏辭位元,部分官員則棄官歸鄉,拒絕簽署詔書,不願與日本合作。金弘集內閣推行“斷發令”,強行剪除男人的束髮,(22)又不顧朝鮮的傳統習慣,規定人民改穿日本引進的狹袖洋服(23),讓朝鮮民眾憤怒不已,甚至出現了乙未義兵,主張為閔妃報仇,攻擊官軍與日軍,處決地方上的親日官員。(24)

俄國公使韋貝利用朝鮮反日之勢,調俄兵入漢城,並與親俄派官員李范晉(1852-1911)、李允用(1856-1926)密謀,準備收容朝鮮國王,讓朝鮮王室得以脫離日本公使的控制。1896年2月11日,朝鮮國王逃出王宮,躲入俄國公使館,是為“俄館播遷”(25)。國王李熙利用俄國的保護,決心加強王權,並下令逮捕親日派官員,許多親日派官員被殺或逃亡日本,親俄派官員得以重掌大權。(26)為了不讓衝突尖銳化,日本與俄國多次談判,協調日、俄兩國在朝鮮的勢力範圍,先後簽署了《小村——韋貝協定》和《山縣——羅巴羅夫協定》(27),意味著日本對韓外交已完全擺脫了“乙未事變”造成的被動局面,足以與俄國平起平坐,進一步控制朝鮮人事權、財政收支、借貸國債、架設電線等權利。“俄館播遷”之事,讓俄國在朝鮮的力量大為擴張,也讓日、俄兩國的殖民競爭更趨激烈,雙方都打算控制整個朝鮮半島,埋下了後來1905年日俄戰爭的導火線。

三、中國遣使朝鮮之爭

當朝鮮國王頒發《洪範十四條》、宣佈斷絕宗藩關係時,總理商務公署遭日兵攻擊,商務委員唐紹儀(1862-1938)倉促逃離朝鮮,頗為狼狽。對中國來說,為了保護朝鮮,清政府不得不與日本開戰,但戰爭尚未結束,朝鮮卻已背棄中國,自行獨立,讓中國大失顏面,亦恨朝鮮忘恩負義。因此,甲午戰爭結束後,中國一直沒有派官駐朝鮮,也未與朝鮮建立外交關係,在韓華民的商務皆由英國駐朝領事代理。(28)1895年12月1日,北洋大臣王文韶(1830-1908)舉薦唐紹儀,讓唐紹儀以私人身分擔任“朝鮮通商各口華民總商董”,暗中聽北洋大臣調度,探查朝鮮情況,並保護中國商民,催還朝鮮政府所欠20多萬貸款。若遇有交涉事件,由英國駐韓領事辦理。(29)值得注意的是,唐紹儀的職銜之所以稱“朝鮮通商各口華民總商董”,乃因朝鮮不再是中國屬邦,原本用來優惠屬邦的《中朝水陸通商章程》也自然廢除。(30)在未與朝鮮締結新約之前,中國不便遣官往駐。因此,唐紹儀不是以中國官員身分,而以“朝鮮通商各口華民總商董”的私人身分,作為商界代表,派駐朝鮮,這樣清政府不需重新締約,也不問遣使與否,便可回避“是否與朝鮮建交”的問題。(31)

1896年6月17日,朝鮮國王眼見日俄兩國已達成協議,先後簽署了《小村——韋貝協定》和《山縣——羅巴羅夫協定》,瓜分朝鮮之勢已迫在眉睫,遂召見卞元珪,欲重建中朝邦交,並引進中國之力,打破日俄合力謀韓之局。因此,卞元珪派遣譯官朴台榮拜訪唐紹儀,重提中朝兩國過去的宗藩關係,並說明朝鮮切斷宗藩關係之舉實屬無奈,希望中國能摒棄前嫌,與朝鮮締結新約,重建邦交。(32)唐紹儀並未正面回復,而是指出朝鮮國王暫居俄國公使館,又需俄國扶植,方能護主維權,可見朝鮮徒有自主之名,卻無獨立之實,無異於保護國。按照《國際法》,朝鮮沒有完全主權,便無權締約遣使。若朝鮮自行遣使中國,中國將不以禮相待。(33)

隨後,唐紹儀將朝鮮的請求回報北洋大臣王文韶,並建議總署接受朝鮮的請求,防範朝鮮自行派使遞書,或請俄國公使代遞,屆時總署若堅持宗藩體制,將進退兩難,不如接受現況,預籌辦法。(34)對唐紹儀的建議,總理衙門(簡稱總署)電商李鴻章,諮詢應如何處置朝鮮建交,方不失中國國體。李鴻章建議,清帝國可像英、法、德國一樣在朝鮮設總領事,而領事不需呈遞國書,只需總署寄出憑信,並能負責訂立新的通商章程,遂推薦唐紹儀出任總領事。(35)總署聽取了李鴻章的建議,決定只派總領事,不派公使、不遞國書,亦只承認朝鮮自主,卻不視為平行之國,以保有屬邦之體。(36)11月24日,總署正式委派唐紹儀擔任駐韓總領事,中國與朝鮮正式建立官方的通商關係。但中國新擬定的通商辦法仍帶有宗藩體制的影子,不但不能被朝鮮接受,也無法讓日本與俄國滿意。(37)

朝鮮雖宣稱自主獨立,但“乙未事變”、“俄館播遷”等事件卻嚴重損傷王室的權威,更突顯了朝鮮無法自立的危機。無論是保守派或改革派人士,都試圖重建國王的正當性基礎,尤其是獨立協會,主張朝鮮應徹底改革,並消除過去依附於中國的痕跡,向西洋各國證明朝鮮自立的事實。(38)獨立協會的具體行動即在“迎恩門”(朝鮮國王親迎中國敕使之處)的遺址上仿照法國凱旋門樣式改建“獨立門”,象徵朝鮮開化和國家獨立。除了改建迎恩門、慕華館之外,尚有被視為朝鮮之恥的“大清皇帝功德碑”,自然也難逃獨立協會的破壞。(39)由於事涉中國體面,新任總領事唐紹儀向北洋大臣報告此事,認為朝鮮故意踐踏中國體面,並批評獨立協會之舉“殊屬昏蒙”(40)。1897年1月22日,李熙移宮鄰近俄國公館的慶運宮(後改名德壽宮),以防日人逼迫。(41)可能是為了證明朝鮮不是附庸日、俄的保護國,也不再是中國屬邦,朝鮮官員李最榮揣測上意,陳請勸進,請求朝鮮國王加尊號為皇帝。(42)朝鮮國王欲稱帝的行動,只有日本支持,俄、英、法、德國駐朝公使皆反應冷淡,不表認同。(43)當朝鮮國王準備加尊號為皇帝時,唐紹儀不但不支持朝鮮,還反唇相譏說:“自甲午事後,我國本未認朝鮮為平行自主之國,況認國王為皇帝乎”(44),甚至嘲諷朝鮮就是日本與俄國的保護國,竟妄想與中國遣使締約。

1897年10月12日,朝鮮國王正式稱帝(45),變更服制,將袞龍袍的龍形圓圖由四爪改為五爪,改九章冕服為皇帝等級的十二章冕服,並廢去使用五百多年的“朝鮮”國號,改國號為“大韓帝國”,改年號為“光武”,還將宗社、社稷改太社、太稷,改易王室尊號,尊王大妃為明憲太后,改王太子為皇太子,追封閔妃為皇后,諡號明成。(46)當時中國《萬國公報》的華文主筆蔡爾康(?-1921)報導大韓帝國成立時,不用“即位”二字,卻用“稱帝”字樣(47),暗示朝鮮僭越,背叛中國,乃不合法的篡奪帝位,而朝鮮大儒柳麟錫(1842-1915)也反對韓王稱帝,指出“天下無二帝”(48),豈可將國王尊為皇帝?朝鮮既喪失名教義理,就失去了小中華的地位,只能坐以待斃而已。(49)對這些批評,朝鮮官員也大量引據國際法,證明朝鮮為獨立自主國家,因而朝鮮國王可自定國號、自立尊號,無須他國同意,避免讓朝鮮臣民有“以下犯上”、“以臣僭君”、“背棄上國”的疑慮。

四、朝鮮遣使駐京之爭

1898年初,受到德國強佔膠州灣的刺激,光緒皇帝亟欲推動變法,大事改革,卻使清政府內部分裂為帝黨、後黨(50),加劇了保守派與改革派的權力鬥爭,也影響了中國派使赴韓的決策,發生皇帝與總署各行其是的情況。由於朝鮮稱帝建國之舉惹怒了唐紹儀,唐不願理睬韓國政府締約遣使的請求,韓國政府只好轉托日本、俄國駐華公使幫忙,直接向總署照會。俄國署使巴布羅福(Aleksandr Ivanovich Pavlov)出面斡旋、代為說情,希望中韓兩國建交、互派公使。(51)日本公使矢野文雄(1851-1931)也出面交涉,指出在韓華民人數眾多,希望中國能與韓國簽訂平等之約。(52)由於韓國本為屬邦,中國礙于名分,不便接待韓使,故總署的態度是“商約可訂,使不可派”,並命令唐紹儀暗中打探韓國的派使計畫與建交目的。(53)唐紹儀探悉情況後,指出韓使身分是二等公使,若赴京遞書、請求締約,總署將無法拒絕,皇帝也必須接見(54),屆時中國不得不以平行之禮接待韓使,因而建議總署由中國先行派使,“以示昔年主僕之別”(55)。此外,韓國得日本、俄國駐韓公使的支持,堅持遣使赴京、簽訂條約,不願與唐紹儀簽訂通商章程,於是唐紹儀也建議總署儘早與韓國締約,保護華商,避免另生枝節。(56)總署只好同意韓國派使赴京,商談訂約,但限制韓國只可派四等公使,由總署代遞國書,無庸覲見皇帝。(57)

總署要求韓國派遣四等公使,乃因不願韓國公使親遞國書、覲見皇帝,避免韓使以“鞠躬禮”覲見皇帝,這樣等於承認大韓帝國的正當性基礎,也等於接受韓國不再是屬邦,中韓兩國將平等交往,皇帝與韓帝也將平起平坐,成為“天有二日”的情況。(58)因此,總署決定套用中國與剛果締約的前例,由總署代遞國書,韓使不許覲見光緒皇帝,藉以避開覲見禮的難題。(59)可是,光緒皇帝不贊同總署的方案,反而答應“所有高麗派使、議約、遞國書、覲見各節均准行”(60),並要求總署“當按照友邦交際之禮接待”(61),甚至命令唐紹儀不要再阻止韓國派使赴京。對光緒皇帝的命令,唐紹儀仍主張“中國先遣使赴韓論”,並指出中國是東亞大國,未便任韓國先遣使索約。中國可先派出四等公使,赴朝鮮訂約,以示恩遇舊藩。(62)由於唐紹儀的勸阻,光緒皇帝收回成命,改由中國先派使節,但跳過總署,直接命令張蔭桓負責擬寫致韓國的國書事宜。(63)由此可見,光緒皇帝試圖改變中國與外國交往的慣例,不滿總署的交涉政策與解決方案,往往不與總署商量,只倚重具有外交經驗的張蔭桓。

張蔭桓以《馬關條約》第一款為依據,在國書上承認朝鮮為自立之國,但不提韓國稱帝、改國號之事,並留好了後步,若韓國抗議此事,中國可以韓國未曾照會總署為理由,解釋中國國書為何不提“大韓帝國”之事。(64)光緒皇帝同意張蔭桓的意見,但要求唐紹儀打探各國致韓國國書的格式,並要求總署不管各國國書如何稱呼李熙,中國國書必須與各國通例相符,不得獨樹一格。(65)至於赴韓駐使的人選問題,由於牽涉到中韓商約問題,總署幾經挑選,最後決定由徐壽朋(?-1901)擔任駐紮朝鮮國欽差大臣。(66)總署為難的原因,乃據《國際法》規定,中國因未與韓國建交訂約,應先派出全權專使,兩國締約後才能派常駐使節,負責華民事務,而四等公使權力不足,無法與他國訂約,韓國必不願接受。同樣的,中國若准許韓使赴京,卻不准他們親遞國書、覲見皇帝,恐怕韓國也不願接受。因此,總署採用唐紹儀、馬建忠(1845-1900)的意見,只是片面地強調“恩遇舊藩”之意,卻沒有在國書上說明徐壽朋的公使等級,更跳過派遣全權公使的步驟,直接派遣常駐使節,故採用“駐紮”二字,同時,國書也只稱“朝鮮國”,不稱“大韓帝國”。

與此同時,韓國政府也派沈相熏擔任公使,並由韓國總稅務司柏卓安(John M.Brown)擬寫韓國國書。為了不讓韓國先派使來華,李鴻章請副總稅務司裴式楷(R.E.Bredon)發電柏卓安,說明中國已派使臣赴韓,應等中國使臣到達漢城後,再商辦交涉之事。(67)駐韓總領事唐紹儀也向柏卓安重申總署的方案,只准韓國派四等公使,不准覲見,亦不可親遞國書。柏卓安反對中國提出的方案,也不滿中國突然派使,打亂韓國的遣使計畫,並點破中國先遣使的意圖,甚至不惜威脅唐紹儀,韓國將不接待徐壽朋,避免他國誤會韓國仍是中國屬邦:“中國與韓無約,華使焉可稱駐紮,顯見華使韓,仍為屬國,駐西藏、蒙古大臣均有此等字樣。華不欲韓使赴京,韓未必接待華使……華不欲韓使赴京者,恐其呈遞國書及覲見各節耳……華先遣使來韓,顯見華視韓以大字小之意。”(68)

除了韓國強烈抗議之外,俄國、日本、法國、德國駐韓公使都詢問唐紹儀:中國為何不派全權公使,也不言明徐壽朋為何等公使,反而用“駐紮朝鮮”四字作為徐壽朋的正式職銜,實不合乎公法慣例。法國駐韓公使葛林德(Victor Emile Marie Joseph Collin de Plancy)更批評中國有失分寸,“惟聞徐使駐紮朝鮮,此四字不甚妥協,恐韓人不樂聞”(69)。俄國駐韓公使馬丟甯(N.Matunine)也頻頻發問,擔心徐壽朋若擔任二等公使,必能奪下公使團首使的位子,將使中國勢力重新進入朝鮮半島,不利俄國的發展。“俄使馬曰:‘此次派來徐使系全權大臣否?’儀曰:‘徐使無全權字樣,想是二等公使。’馬曰:‘然則定約後,徐使駐紮韓國否?’儀曰:‘徐使系奉命駐紮朝鮮欽差大臣。’馬曰:‘徐使當居各國使員之首。’儀曰:‘若是二等公使,徐使自應居首。’馬曰:‘各國使員均是三、四等公使。若首使之座,久為一國使臣所居,不無妨礙公務。’”(70)從唐紹儀與各國駐韓公使的會談內容,可見公使團特別注意徐壽朋職銜的“駐紮朝鮮”四字,認為中國使用“朝鮮”,即不承認大韓帝國的成立,而“駐紮”也是宗藩慣例的延續,只是職銜由“商務委員”換成“欽差大臣”而已。面對各國駐韓公使的質疑,唐紹儀只能推搪,敷衍以對。

五、《中韓通商條約》的簽訂

1898年10月15日,光緒皇帝頒下諭旨,將徐壽朋的職銜改為“全權大臣”(71),暫用禮部鑄造“大清欽差出使大臣”的木質關防,令其全權負責與韓國外部酌議商約。而從徐壽朋奉到的國書內容可見光緒皇帝遵循西洋各國的通例,文書的稱呼抬頭直接以“大清國大皇帝敬問大韓國大皇帝好”,稱朝鮮國為“韓國”,稱高宗李熙為“韓國大皇帝”,刪去“駐紮朝鮮”字樣,並將徐壽朋的職銜明定為“出使大臣”,指明徐壽朋是訂約專使,負責議定商約,而非“常駐使節”,以符合各國通例。值得注意的是,這份中國國書對韓國君主的稱謂是“大皇帝”,而不是“大君主”。若稱朝鮮高宗為“大君主”,英譯名將比照King,韓國亦被當作Kingdom,而不是Empire。既然大清國書已稱高宗為“大皇帝”,即承認大韓帝國的存在。由此可見,徐壽朋的職銜與中國國書都體現了光緒皇帝的意志,不再將韓國視為舊藩,尊重韓國為獨立自主之國,並檢討總署的交涉政策,拋開過去宗藩體制的慣例,務求與國際社會的出使習慣與禮賓制度同步,甚至明令總署不得以“昔日舊藩”為由,阻礙中韓派使締約之事。(72)

1899年2月1日,高宗皇帝以西禮接見徐壽朋。高宗皇帝西裝戎服,握手為禮,立受國書。徐壽朋展讀頌詞,與韓皇問答,計連進殿門、近御座、退出殿門,前後共三鞠躬。(73)對此,有些學者認為,在外交形式上,中韓兩國已完全平等,講求等差秩序的宗藩體制也就此瓦解。實際上,中國並未拋棄“名分秩序觀”,只不過從君臣名分的宗藩關係,轉換為兄弟情誼的友邦關係,並認為韓國舊為屬藩,亟需中國多給優惠,曲加體恤。這點可由徐壽朋對《中韓通商條約》的基本構想得到證明。徐壽朋赴韓之前曾草擬與韓締約十四款底稿,徐壽朋認為,過去中國因無通曉外事之人,與西洋各國立約多有吃虧,治外法權全失,通商稅額也太輕,喪失不少權利,應力圖補救。現今,韓國欲與中國簽訂新的通商條約,考慮到韓國舊為屬藩,國小而貧,強鄰環伺,中國不忍占彼便宜,應多加體恤,優待韓國商民,並參酌英、美、日本諸國與朝鮮的商約條款,不必提出特殊要求,與西洋各國有所區別。只要中國不存有歧視之意,韓國也不會心有芥蒂、特別刁難中國。(74)

《中韓通商條約》的議約過程費時八個月之久,多有波折。中韓兩國雖決定以各國條約為准,但當雙方開始討論具體事項時卻屢屢爭論,主要集中在下述四項議題:一、在韓華民是否可在漢城居住。韓國要求在韓華民遷出漢城,移往口岸。徐壽朋拒絕接受,還質問韓國准許日本人在漢城居住,中國人自然也可在漢城居住,況且朝鮮素為中國屬邦,怎可只優待日本,卻不優待中國。(75)二、在韓華民是否歸韓官管轄。韓國欲按照歐美通例,要求治外法權,讓在韓華民歸韓官管轄,在華韓民則歸華官管轄,並推翻過去《中朝水陸通商章程》的治罪辦法,不讓中國律法淩駕于韓國律法之上。但徐壽朋反對朴齊純的提議,認為韓國律法並未真正改革,多有不合理之處,怎可依照韓國律法處罰在韓華民,在韓華民應交由中國領事官按中國律法審判。而且中韓國壤皆毗連,邊民不易管理,兩國罪犯容易跨越國界,匿名潛逃,兩國應互相協助,查明交出,遣返罪犯,不得隱匿。(76)三、韓國政府是否撤銷漢城開棧。韓國一直想廢止各國商民在漢城開設行棧之例,但各國推說漢城開棧之例乃自中國濫觴,應先與中國商允,各國才能同意撤銷。因此,韓國政府比附北京不准通商之例,指出朝鮮在北京會同館的使節貿易既已取消,當初《中朝水陸通商章程》准許華民在漢城開棧一款自然失效,必須撤銷華商的漢城貿易權。徐壽朋反駁說,北京本來就不在通商之列,朝鮮原是屬邦,才可在北京貿易。現韓國非屬邦,自然不准在北京貿易,西洋各國同樣不准在北京通商,並非有心虧待韓國。反觀漢城,本是通商之處,華商自可在漢城開棧。中國無法答應漢城開棧的撤銷,不僅關係華民利益,且牽涉各國條款,應暫緩辦理(77)。四、紅蔘是否出口問題。紅蔘是韓國重要的經濟作物,向來不許外國商人自行販運出口,因而韓國與各國立約,均禁止紅蔘出口。但當初為了加強中韓宗藩關係,增加中韓商民的交易量,於是在《中朝水陸通商章程》裡,特許中國商人只要向商務委員請領文憑,便可從陸路出口紅蔘,運至中國,但運至中國後,不得再私運外國,違者懲處。現今,韓國政府欲收回紅蔘特許權,重新修改中國由陸路販運紅蔘的規定,要求買賣紅蔘,須得到韓國政府的批文,仍走陸路,由義州進口北京。違者罰貨沒官,分別懲罰。(78)

對四項議題,中韓雙方討論許久,久久未能定案。為了拉攏中國,韓國政府頻向徐壽朋表達“內向之心”(79),承諾儘量優待中國商民,於是在紅蔘買賣與漢城開棧二事上,都做了讓步,使中國可保留漢城通商之權。最後,雙方取得共識,在政治上尊重韓國的獨立主權與法律效力,領事等官不許商人出任,出使大臣與地方官平行往來,中韓商民犯罪各依本國法處置;在通商貿易上延續1882年的《中朝水陸通商章程》,但廢除過去的會同館貿易與邊市貿易;在邊界未定、邊民越境囤墾問題上儘量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願刁難韓國邊民就食東北。1899年9月11日,徐壽朋與韓國外部大臣議約代表朴齊純正式簽訂通商條約。(80)《中朝水陸通商章程》與《中韓通商條約》的異同見表1。

《中韓通商條約》的簽訂代表著中韓兩國正式建立外交關係。從議約過程來看中韓關係相當微妙,中國雖不再視韓國為中國臣屬,但還認定韓國是被迫自立、嚮往內附的小邦,中國當然要給予優待,盡力扶持。(81)中國代表徐壽朋對韓國的態度,既要視同舊藩,給予較多優待,又要顧慮現實,注意邊界接壤,防範邊民盜墾走私、騷擾東北。而朝鮮代表朴齊純對中國的態度,回避中韓宗藩關係的存在,但為了收回當初給予中國的特許權,又不能不爬梳歷史,重提《中朝水陸通商章程》的規定,作為修約的依據。由此可知,中國與韓國重新簽訂商約時,仍強調中韓兩國的特殊關係,可知中國與韓國仍保有“名分秩序”的文化體認。

1905年日俄戰爭爆發後,日本大勝俄國,與俄國簽訂《樸資茅斯和約》(Treaty of Portsmouth),俄國承認日本擁有韓國的政治、軍事、經濟上的優越地位,俄國不得妨礙日本指導、保護、監理韓國政府的措施。中國無力制止日、俄衝突,只能置身事外,務求將東三省的損失減到最小。(82)1905年11月26日,日本駐華公使內田康哉(1865-1936)照會中國外務部,說明日本將設置韓國統監府,負責監督韓國外交權,保護韓國人民的利益,希望各國撤退駐韓公使,不要再插手韓國事務。(83)當日本要求各國撤走公使時,外務部本打算觀望,但見英國力挺日本,歐美各國也沒有反對,還撤退所有外交人員,外務部只好令駐韓公使曾廣銓(1871-1930)撤回,(84)並由駐日本二等參贊馬廷亮出任駐韓總領事。若日後遇有中韓交涉事務,由駐韓總領事向日本統監府反映,將交涉情況隨時回報外務部及駐日公使。(85)1910年8月22日韓國宣佈日韓併合後(86),外務部很快下令,廢止1899年簽訂的《中韓通商條約》,撤除駐韓總領事一職,韓境相關事務改由駐日公使管轄(87),並聽從東三省總督錫良(1853-1917)的建議,著手解決中韓界務紛爭與邊民混雜的問題(88),要求驅逐在邊境的韓民,不准他們越境囤墾,避免日本藉邊民問題,向中國要求保護僑民,行使領事裁判權,或由日人擔任巡警,逐步侵奪東三省的利權。(89)不過,1911年,中國爆發辛亥革命,清政府大勢已去,無暇處理中韓邊民的國籍問題與中韓邊境劃定事,只能留給北洋政府善後了。(90)

六、結語

在日本的壓力下,朝鮮國王李熙頒佈《洪範十四條》,宣稱朝鮮不再是中國屬邦,正式割斷與中國的宗藩關係,並改易尊號、爵位、文書名稱,實行西曆,建元年號為“建陽”。清帝國雖承認了朝鮮的獨立主權,卻一直沒有派官駐朝鮮,也未與朝鮮建立外交關係,在韓華民的商務皆由英國駐朝領事代理,頗多不便。因此,北洋大臣王文韶根據過去派遣駐朝鮮商務委員的舊例,由唐紹儀以商界代表的私人身分,擔任“朝鮮通商各口華民總商董”,聽北洋調度,保護商民,催還貸款,這樣清政府不需重新締約,也不問遣使與否,便可回避“是否承認朝鮮獨立”的問題。

韓國雖切斷宗藩關係,但未能真正自主,尤其是“乙未事變”、“俄館播遷”等事件凸顯了朝鮮無法自立的危機,於是韓國君臣試圖引入中國之力,破除日、俄合作謀韓之局,遂希望能與中國遣使締約,重修國交。與此同時,韓國國內興起反華的意識,消除過去依附於中國的痕跡,打破屬邦格局,向西洋各國證明朝鮮自立的事實,實現“自立而不依於他國”的理想。對朝鮮聯華又反華的舉動,唐紹儀不願捲入日俄糾紛,也不願被朝鮮利用,於是拒絕朝鮮的要求,並批評朝鮮徒有自主之名卻無獨立之實,故不願與朝鮮締約,也不願同意朝鮮遣使駐京並與中國建立對等的外交關係。而李鴻章則建議總署像英、法、德國一樣設駐朝總領事,回避朝鮮的國體問題。因此,總署折衷兩人意見後,決定不派公使,不遞國書,不與朝鮮締結友好條約,只承認朝鮮自主,但不視為平行之國,以保有屬邦之體。中國新擬定的通商辦法如同《中朝水陸通商章程》的延續,仍帶有宗藩體制的影子,不但不能被朝鮮接受,也無法讓日本與俄國滿意。後來,英國公使出面支持韓國,總署只好同意韓國派使赴京,商談訂約,但要求韓國只能派四等公使,國書由總署代遞,無庸覲見,商約由總署議定,藉以避開改易覲禮的難題。但光緒皇帝卻答應“所有高麗派使、議約、遞國書、覲見各節”,經唐紹儀上疏勸阻,光緒皇帝才改變主意,選定徐壽朋以三品京堂候補擔任駐紮朝鮮國欽差大臣。

對中國派使駐韓之事,俄國、日本、法國、德國駐韓公使都有所質疑,認為中國延續宗藩慣例,仍視韓國為屬邦,並不承認大韓帝國的正當性。因此,光緒皇帝下旨將徐壽朋的職銜改為“全權大臣”,刪去“駐紮朝鮮”字樣,並在國書上稱朝鮮國為“韓國”、稱高宗李熙為“韓國大皇帝”,承認韓國的平等地位,改革中國與外國交往的慣例。不過,從《中韓通商條約》議約過程來看,中韓兩國在外交形式上雖然完全平等,但中國並未拋棄“名分秩序觀”,仍認為韓國是比中國低一階的貧弱之邦,亟需中國多給優惠,曲加體恤,這點可由徐壽朋尚有“朝鮮舊為藩屬”的心態得到證明。可以說,中朝宗藩關係與宗藩體制雖不再存在,但當中國與韓國重訂商約時並不以中韓兩國商民權利為首要考量,而是從“名分秩序觀”出發,反復強調中韓兩國的特殊關係,不惜犧牲若干商業利益,可知中國與韓國雖切斷了宗藩關係,卻仍保有“名分秩序觀”的文化體認,這成為甲午戰後中朝關係的基調。

作者簡介:尤淑君,歷史學博士,浙江大學歷史系講師。

注釋:

①[日]陸奧宗光:《新訂蹇蹇録:日清戰爭外交秘録》,東京:岩波書店,2005年版,第27頁。

②[日]信夫清三郎:《增補日清戦爭》,東京:南窓社,1970年版;[日]田保橋潔:《近代日鮮關係の研究》,京都:朝鮮總督府,1940年;[日]田保橋潔:《日清戰役外交史の研究》,東京:東洋文庫,1965年;王芸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天津:大公報社,1932年;戚其章:《甲午戰爭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戚其章:《甲午戰爭新講》,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

③期刊成果甚多,只能枚舉一二,詳見施亞英:《中國的覺醒與甲午戰爭:中日甲午戰爭研究綜述》,《世界歷史》1994年第5期,第122-128、140頁;戚其章:《中日甲午戰爭史研究的世紀回顧》,《歷史研究》2000年第1期,第148-165頁;戴逸:《中日甲午戰爭的影響和意義》,《齊魯學刊》1991年第1期,第69-70頁;戚其章、王如繪主編:《甲午戰爭與近代中國和世界:甲午戰爭一百周年國際學術討論會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④張林、黃湛:《論甲午戰爭前後東北亞國際關係格局的形成》,《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3月第2卷第1期,第59-62頁;宋成有:《甲午戰爭後韓末改革的外力介入與韓國君臣的對應》,北京大學韓國學研究中心編《韓國學論文集2004第12輯,第139-163頁;《楊通方教授從事韓國學研究五十年專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39-163頁;姜龍範等著:《清代中朝日關係史》,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6年,第427-468頁;劉恩格等主編:《中日甲午戰爭全史·第4卷(戰後篇)》,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66-715頁;湛貴成:《淺析甲午戰爭後十餘年間中日關係的特徵》,《歷史檔案》,2007年第1期,第96-100頁。

⑤[韓]亞細亞問題硏究所編:《舊韓國外交文書(清案2)》,漢城:高麗大學校,1965年,卷9,號1832,第322-323頁,高宗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⑥[韓]首爾大學校古典刊行會編:《日省錄(高宗篇)》,首爾:首爾大學校古典刊行會,1972-1974年,冊31,卷409,第52a-55頁b,開國五百三年甲午六月二十五日。

⑦[韓]黃玹:《梅泉野錄》,收入韓國學文獻硏究所編:《黃玹全集》,首爾:亞細亞文化社,1978年,下冊,卷2,第158-159頁。

⑧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3030197800,《外務省記録·対韓政策関係雑纂——在韓苦心録》,第30頁,藏於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日]森山茂德:《近代日韓関係史硏究:朝鮮植民地化と國際関係》,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7年,第28-33頁。

⑨[韓]首爾大學校古典刊行會編:《日省錄(高宗篇)》,冊31,卷409,第70頁a,開國五百三年甲午六月二十八日。

⑩[韓]黃玹:《黃玹全集·梅泉野錄》,下冊,卷2,第150頁;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3050309900,《外務省記録·朝鮮國王及諸大臣ニ內政改革ヲ勧告ノ件》,第8頁,明治二十七年十月八日,藏於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11)[日]森山茂德:《近代日韓関係史硏究:朝鮮植民地化と國際関係》,第34頁。

(12)[韓]首爾大學校古典刊行會編:《日省錄(高宗篇)》,冊31,卷415,第22b-24頁a,開國五百三年甲午十二月十二日。

(13)[韓]首爾大學校古典刊行會編:《日省錄(高宗篇)》,冊31,卷415,第35頁a,開國五百三年甲午十二月十七日。主上殿下改稱大君主陛下,王妃殿下改稱王后陛下,王世子邸下改稱王太子殿下,教書改詔書,王令改敕令,箋改表。

(14)田濤主編:《清朝條約全集》,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卷2,第911頁,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中日馬關新約。

(15)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3050308100,《外務省記録·韓國內政改革ニ関スル交渉雑件(第一巻)》,第36、39、41頁,明治27年6月8日から6月30日,藏於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德]法蘭克(O.Fanke):《三國干涉還遼秘聞》,上海:中華書局,1929年,王光祈譯,第26-39頁。

(16)[日]小早川秀雄:《閔妃弒害記》,漢城:汎文社,1965年,第30頁。

(17)[日]無何有郷主人:《今世人物評伝叢書——山縣有朋》,東京:民有社,1896年,第148頁。

(18)[韓]黃玹:《黃玹全集·梅泉野錄》,下冊,卷2,第179頁。

(19)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8090168000,《外務省記録·韓國王妃殺害一件(第一巻)》,第1、2、4、15、18-20頁;Ref.B08090168700,《韓國王妃殺害一件(第二巻)》,第43頁,藏於外務省外交史料館;[韓]黃玹:《黃玹全集·梅泉野錄》,下冊,卷2,第183-184頁。

(20)[韓]黃玹:《黃玹全集·梅泉野錄》,下冊,卷2,第190-192頁。

(21)“Murder of Corea’s Queen”,The New York Times,New York,October 14 1895;[韓]李玟源:《明成皇后弑害事件的真相》《韓國學報(臺北)》,2004年第18期,第73-84頁。

(22)[韓]李玟源:《朝鮮斷發令之研究》《韓國學報(臺北)》,2000年第16期,第55-67頁。

(23)[韓]金華埴編、白三圭續補:《昭義新編》,首爾:大韓民國文教部國史編纂委員會,1975年,卷4,《乙未毀服時立言》,第132-133頁;《答朱汝中庸奎書乙未正月》,第133-134頁。

(24)[韓]韓永愚:《韓囯社會の歴史》,東京:明石書店,2003年,第478-480頁。

(25)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3050003900,《外務省記録·各國內政関係雑纂韓國ノ部·12著任當時の狀況(第二巻)》,藏於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26)[韓]黃玹:《黃玹全集·梅泉野錄》,下冊,卷2,第193-195頁。

(27)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3041182100,《外務省記録·韓國問題に関する日露両國間協商一件/小村·ウエ一バ一協定山縣·ロバノフ協定》,藏於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宋成有:《甲午戰爭後韓末改革的外力介入與韓國君臣的對應》,北京大學韓國學研究中心編《韓國學論文集2004第12輯,第146頁。

(28)[韓]權錫奉:《清末對朝鮮政策史研究(續)》,首爾:翰墨林出版社(K3Y706.jpg),2007年,上卷,第154-166頁。

(29)“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臺北:中研院近史所,1972年,冊7,號3078,第4563頁,光緒二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總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文。

(30)吳汝綸編:《李文忠公全集——電稿》,臺北:文海出版社,1962年,卷16,第3942頁,光緒二十年六月二十日申刻寄譯署。

(31)“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7,號3079,第4564頁,光緒二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總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文。

(32)“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280,第4856頁,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初二日總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函。

(33)“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280,第4856-4857頁,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初二日總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國際法之依據見[美]吳爾璽(Woolsey),《公法便覽》,北京:同文館,1877年同文館聚珍版,丁韙良譯,卷2,《邦國有遣使之權而無必接之理》,第11頁a。

(34)“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280,第4857頁,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初二日總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函。

(35)“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289-4,第4874頁,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初十日附件四總署收李鴻章電。

(36)“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289,第4871頁,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總署奏摺。

(37)“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364,第4969頁,光緒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總署發北洋大臣王文韶文。[韓]權錫奉:《清末對朝鮮政策史硏究(續)》,上卷,第206-208、210-211頁。

(38)[韓]鄭喬:《大韓季年史》,首爾:國史編纂委員會,1957年,卷2,第146頁。

(39)陳捷先:《三田渡滿文清太宗功德碑研究》,《滿學研究(一)》,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第139-151頁;金在善:《韓國三田渡所立大清皇帝功德碑考述》,《清史研究》,2001年第3期,第85-90頁。

(40)“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287,第4869頁,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十五日總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函。

(41)[韓]黃玹,《黃玹全集·梅泉野錄》,下冊,卷2,第212頁。

(42)“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412-1,第5010頁,光緒二十三年五月初五日附件一朝鮮承旨李最榮上韓王事。

(43)“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430-1,第5039-5040頁,光緒二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附件一唐紹儀條陳。

(44)“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430-1,第5040頁,光緒二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附件一唐紹儀條陳。

(45)Andre Schmid, Korea between empires, 1895-1919,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c2002, pp. 72-78.

(46)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A04010035200,《公文雑纂(明治三十年·第十三巻)·朝鮮國々號改稱ノ件ニ付本邦駐剳同國特命全権公使李夏栄ヨリ通牒ノ件·二通》,日本國立公文書館藏;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A04010035400,《公文雑纂(明治三十年·第十三巻)·朝鮮國大君主陛下皇帝ノ稱號式ヲ挙行セラレ故王后陛下ヲ皇后ニ追封アリタル件》,日本國立公文書館藏。

(47)[美]林樂知(Young John Allen):《萬國公報》,臺北:華文書局,1968年,冊27,卷108,《高麗稱帝全案》,第19a-21頁a,光緒二十三年臘月至正月份。

(48)[韓]金華埴編、白三圭續補:《昭義續編》,首爾:大韓民國文教部國史編纂委員會,1975年,卷1,《與宋淵齋秉璿別紙》,第278頁。

(49)[韓]金華埴編、白三圭續補:《昭義續編》,卷1,《答中原人張慶元書》,第272-273頁。

(50)林文仁:《派系分合與晚清政治:以帝后黨爭為中心的探討》,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茅海建:《戊戌變法史事考》,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5年,第36-38頁。

(51)“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452,第5083頁,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初十日總署收俄國署公使巴照會。

(52)“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491,第5118頁,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署收日本公使矢野文雄函。

(53)王彥威纂、王亮輯:《清季外交史料》,臺北:文海出版社,1963年,冊4,卷131,第21b-22頁a,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署致唐紹儀日使代韓請訂約派使。

(54)按國際慣例,頭等公使或奉國書或有特殊任務者,可覲見該國君主。[美]惠頓:《萬國公法》,卷3,第147-148頁。

(55)北平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臺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下冊,卷51,號3672,第35頁b,光緒二十四年四月十四日駐朝鮮總領事唐紹儀來電。

(56)北平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下冊,卷51,號3682,第39頁a,光緒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駐朝鮮總領事唐紹儀來電。

(57)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軍機處電報檔彙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冊19,號266,第445頁,光緒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擬發駐朝鮮總領事唐紹儀電。

(58)[韓]權錫奉:《清末對朝鮮政策史硏究(續)》,上卷,第209-219頁。

(59)王彥威纂、王亮輯:《清季外交史料》,冊4,卷132,第13a-14頁a,光緒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署奏與剛果國使臣訂立條約折附專章。

(60)王彥威纂、王亮輯:《清季外交史料》,冊4,卷133,第7頁b,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十一日駐韓總領事唐紹儀呈總署遵議我國先派四等使到韓酌議商約電。

(6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軍機處電報檔彙編》,冊20,號47,第109頁,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十七日擬發駐韓總領事唐紹儀電。

(62)北平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下冊,卷52,號3687,第2頁b,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十一日發駐朝鮮總領事唐紹儀電;“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00,第5133頁,光緒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署奏摺。

(63)北平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下冊,卷52,號3693,第3頁a,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軍機處電寄唐紹儀諭旨;張蔭桓:《張蔭桓日記·戊戌日記》,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4年,第549頁,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第549頁,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十九日。

(64)張蔭桓:《張蔭桓日記·戊戌日記》,第554頁,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初五日。

(65)王彥威纂、王亮輯:《清季外交史料》,冊4,卷134,第6b-7頁a,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初九日總署致唐紹儀詢各國致韓君國書如何稱謂電。

(66)“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02,第5135頁,光緒二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署奉上諭;《清史稿》,卷446,第12488頁。

(67)“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05,第5137頁,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初一日總署收副總稅務司裴式楷函;號3520-1,第5144-5147頁,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附件一:唐紹儀與柏卓安問答。

(68)“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20-1,第5147頁,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附件一:唐紹儀與柏卓安問答。

(69)“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20-2,第5149頁,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附件二:唐紹儀與俄日德各使問答。

(70)“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20-2,第5148頁,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附件二唐紹儀與俄日法德各使問答。

(71)“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34,第5160頁,光緒二十四年九月初一日總署奉旨。

(72)北平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下冊,卷52,號3712,第12a-12頁b,光緒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致韓國書稿;“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28,第5157頁,光緒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總署發駐韓徐大臣文。

(73)“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91,第5200頁,光緒二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總署收軍機處交出出使大臣徐壽朋抄折。

(74)“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564,第5179頁,光緒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總署收駐韓大臣徐壽朋函。

(75)[韓]亞細亞問題硏究所編:《舊韓國外交文書(清案2)》,卷9,號1872,第341-342頁。

(76)[韓]亞細亞問題硏究所編:《舊韓國外交文書(清案2)》,卷9,號1893,第349-350頁;“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613,第5223頁,光緒二十五年七月初十日總署收軍機處交出徐壽朋抄片。

(77)“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607-1,第5216頁,光緒二十五年七月初三日附件一徐壽朋奏摺。

(78)[韓]亞細亞問題硏究所編:《舊韓國外交文書(清案2)》,卷9,號1889,第347-348頁;號1893,第350頁。韓國政府原擬“照原價加倍施罰”,徐壽朋認為處罰太重,應將語氣改活,不要重罰。再三爭辯之後,韓國外部才改條文字句為“分別懲罰”。

(79)“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8,號3613,第5223頁,光緒二十五年七月初十日總署收軍機處交出徐壽朋抄片。

(80)[韓]國史編纂委員會編:《高宗純宗實錄》,下冊,卷39,第63頁b,光武三年九月十一日(陽曆)。

(81)[日]木村幹:《韓囯ナショナリズムと“小囯”意識:朝貢囯から囯民囯家へ》,京都:ミネルヴァ書房,2000年,第229-231、254-264頁。

(82)長順:《奏摺簿》,冊8,卷9,總頁第7-12頁,光緒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具奏光緒二十八年正月十八日奉到,藏于東洋文庫。

(83)“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9,號4245,第6150頁,光緒三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外務部收日使內田康哉照會。

(84)“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9,號4286,第6247頁,光緒三十二年正月十二日外務部發出使韓國曾大臣文;[韓]姜萬吉:《韓國近代史》,北京:東方出版社,1993年,第212頁。

(85)“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9,號4281,第6243頁,光緒三十二年正月初十日外務部奏摺。

(86)[日]海野福壽編:《韓囯併合:外交史料》,下冊,《韓國併合條約初案》,第718-719頁;《韓國併合條約裁可予定につき通報》,第720頁。

(87)“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10,號4930,第7117-7118頁,宣統二年八月初一日外務部收駐韓總領事馬廷亮信。

(88)姜龍範:《近代中朝日三國對間島朝鮮人的政策硏究》,哈爾濱:黑龍江朝鮮民族出版社,2000年,第146-169頁;[韓]權錫奉:《清末對朝鮮政策史硏究(續)》,下卷,第83-110頁。

(89)“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冊10,號4933,第7119頁,宣統二年八月初五日外務部收東三省總督錫良文。

(90)姜龍範:《近代中朝日三國對間島朝鮮人的政策硏究》,第211-2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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