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上午,
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覃某安故意殺人一案公開宣判,
認定被告人覃某安犯故意殺人罪,
判處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回顧
崇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某安犯故意殺人罪,
向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4月17日,
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並依法組成合議庭,
于同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覃某安因日常瑣事對其堂哥覃某勝產生怨恨,
從而萌生殺死其堂哥覃某勝的孫子以報復覃某勝的念頭。
2017年1月4日15時許,
覃某安將一把不銹鋼菜刀插到腰間用外衣遮擋,
騎著一輛電動車來到小聰仔幼稚園,
以提前接兒子回家為由,
讓小聰仔幼稚園保安放其進入幼稚園內,
保安告知其幼稚園小孩剛起床在吃午點並未讓其入園,
覃某安於是在幼稚園附近等候。
2017年1月4日15時20分許,
在覃某安的再次要求下,
保安打開幼稚園大門讓覃某安進入幼稚園。
覃某安進入幼稚園後,
直接到幼稚園一樓覃某勝的孫子覃某霖所在的小班教室裡,
走到覃某霖的座位,
從腰間拔出準備好的菜刀快速朝覃某霖的頭部猛砍,
砍中了覃某霖的頭部、頸部各一刀。
遭到幼稚園老師的阻止後,
覃某安來到二樓其兒子覃某薪所在的幼稚園大班班級,
揮刀朝教室裡面的幼兒追逐亂砍,
分別砍中陶某聰、覃某倩、覃某芹、蒙某欣、黃某愉、李某璐、李某琪、李某媛、黃某俊、梁某鳴、蘇某等11名幼兒頭部、脖子、臉部等部位。
受到幼稚園老師的阻止後,
覃某安跑下教學樓翻牆逃離幼稚園,
並駕駛電動車到那艾邊防派出所投案。
經法醫鑒定,
覃某霖、覃某倩、蒙某欣、李某璐、李某琪、李某媛、黃某俊、梁某鳴、蘇某等9人的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黃某愉、陶某聰、覃某芹等3人的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覃某安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
持刀砍殺他人,
致三人重傷、九人輕傷,
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
構成故意殺人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覃某安的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覃某安具有投案自首和犯罪未遂的情節,
依法對其本可以從輕處罰,
但被告人覃某安只因一些日常生活問題對同村村民產生怨恨,
即到幼稚園內持刀故意砍殺多名無辜兒童,
犯罪動機卑劣,
手段殘忍,
社會影響惡劣,
後果極其嚴重,
對其必須予以嚴懲,
不予從輕處罰。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覃某安犯罪未遂並投案自首雖屬實,
但辯護人據此建議對被告人覃某安從輕處罰的意見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不予採納。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覃某安與他人長期發生矛盾,
家庭、社會關係不和睦,
導致產生心理偏激,
其犯罪動機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
且小聰仔幼稚園存在管理缺陷,
存在過錯,
並據此作為對被告人覃某安從輕處罰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不予採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
被告人覃鵬安口頭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