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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一線:法理之外還有情理

“今天, 我們在這裡對你們進行訓誡, 你們必須要知道, 你們的行為已經觸犯到法律, 雖然對你們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但你們要深刻認罪反省,

同時珍惜機會, 積極改過自新……”檢察官對被宣告人羅某和馮某語重心長地說。

“知道不批捕決定後, 我真的很高興, 我一定好好認罪反省, 以後做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16歲的羅某現場懺悔。

21日, 倉山區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一起未成年人尋釁滋事案與一起未成年人搶劫案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並開展不批准逮捕司法化宣告、訓誡活動。

羅某是倉山區某初中的在校生, 今年16歲。 因為父母忙於賺錢養家, 忽視了對羅某的教育。 沒有了管束和引導, 羅某不願意讀書, 經常翹課, 還經常喝得爛醉如泥。 1月14日, 羅某在學校附近酗酒, 趁著酒勁, 他和朋友一起手持棍棒對兩名路人進行毆打取樂, 之後還將路人遺留在現場的電動車騎走。 1月17日, 羅某被警方抓獲。

馮某也是一名學生, 在倉山區一所職業中專學習, 馮某的父母在他小學時就已經離婚, 馮某在單親家庭長大, 父親對他的關心也不足。 他認為在家裡沒有溫暖, 就在社會上結交了一些所謂的“講義氣”的朋友。

2016年12月23日下午, 馮某夥同他人在倉山區強行搶劫一名路人的電動車。 2017年1月18日, 經過馮某父親勸導, 馮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在對這兩起案件進行審查時, 發現羅某和馮某還是在校生, 案發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父母均在本地有監護條件,

並且案發後與被害人達成了諒解協定。 在聽取了公安機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等各方意見的前提下, 決定對羅某和馮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宣告暨訓誡會上, 檢察官宣告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並對羅某和馮某進行了訓誡, 希望他們以此為鑒, 增強法制意識, 積極面對今後的人生。 公安機關承辦人和心理諮詢師也分別針對二人的行為, 進行教育, 希望他積極認罪悔罪, 知法守法, 用正能量武裝自己。 倉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黃方志在對二人進行訓誡教育時說:“辦理案件並不是我們檢察機關的最終目的, 我們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希望能讓犯錯的孩子有機會從之前的狀態中走出來, 重新步入正軌。 希望你們自己能認罪反省, 擺脫之前的不良生活狀態, 同時學校老師、家長也要積極參與他們的改造過程, 幫助他們儘早回歸社會。 ”

本次宣告暨訓誡會展現了法律尊嚴與權威,體現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公正與規範,讓“法理”和“情理”結合在一起,不僅讓被宣告人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後果,防止“不教而寬”,也讓其感受到法律的“人情味”。該活動是倉山區檢察院不斷探索檢察司法化新路徑的重要成果,也是倉山區檢察院創新實施未檢宣告制度的第一步。檢察司法化運作要求檢察機關改變以往檢察工作封閉運行、執法透明度和說明性不夠、行政化審批色彩過重等工作特點,致力於司法化、公開化的執法辦案方式。

圖 | 由倉山檢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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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宣告暨訓誡會展現了法律尊嚴與權威,體現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公正與規範,讓“法理”和“情理”結合在一起,不僅讓被宣告人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後果,防止“不教而寬”,也讓其感受到法律的“人情味”。該活動是倉山區檢察院不斷探索檢察司法化新路徑的重要成果,也是倉山區檢察院創新實施未檢宣告制度的第一步。檢察司法化運作要求檢察機關改變以往檢察工作封閉運行、執法透明度和說明性不夠、行政化審批色彩過重等工作特點,致力於司法化、公開化的執法辦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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