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 3月28日,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召開。 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甘肅炳靈寺石窟保護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 在炳靈寺石窟重點保護區內, 不得建設任何工程;一般保護區內, 不得建設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控制地帶, 不得建設與炳靈寺石窟保護規劃不符合的工程。
炳靈寺石窟屬國有不可移動文物, 不得轉讓、抵押、出租, 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炳靈寺石窟保護機構對炳靈寺石窟文物和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成果, 以及由其提供資料製作的出版物、音像製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