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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被竊後,這家企業又錯失恢復專利申請的時機

作者 | l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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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189, 閱讀約需2分鐘)

2017年8月7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湖南德海製藥有限公司(下稱德海製藥)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申請行政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

駁回德海製藥上訴, 維持原判。

該案中, 第200410023304.6號“一種天麻首烏製劑及其製備方法”專利(下稱涉案專利)原本是德海製藥的商業秘密, 但被自然人黃某申請為專利。 雖然經過系列訴訟, 法院確認涉案專利申請權屬歸德海製藥, 但由於其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恢復專利申請的時間已超過法定最長期限, 法院並未支持德海製藥應獲得上述方法的專利權保護的訴訟請求。

這其中有著什麼樣的故事?

“天麻首烏片”商業秘密被竊, 專利申請超期未答覆視撤

(涉案專利申請)

德海製藥原本以商業秘密的方式對“天麻首烏片”藥品的處方及其工藝進行保護,

然而湖南國華製藥有限公司(下稱國華製藥)竊取了該商業機密。 自然人李某利用在國華製藥工作便利, 以黃某的名義於2004年6月16日遞交了涉案專利申請。 2005年3月23日,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公開了該發明專利申請。 2007年12月14日, 因申請人2個月內未能答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發出的第2次審查意見書, 該局根據2000年專利法第37條規定, 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德海製藥先後發起侵犯商業秘密、專利權權屬糾紛之訴

2007年2月, 德海製藥起訴國華製藥侵犯“天麻首烏片”商業秘密。 2009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駁回國華製藥再審申請, 認定德華製藥享有“天麻首烏片”技術成果權, 國華製藥賠償德海製藥經濟損失300萬元。

2009年3月, 德海製藥報案稱李某侵犯“天麻首烏片”商業秘密,

法院經審理判決後者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2015年1月, 長沙中院在德海製藥訴李某等人侵犯商業秘密一案中, 確認涉案專利申請權屬於德海製藥。

2015年3月1日, 德海製藥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恢復專利申請及變更請求。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依據2002年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的規定, 作出《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下稱被訴通知), 以德海製藥超出了權利恢復期限為由, 駁回了德海製藥請求。 德海製藥不服, 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駁回其訴請, 德海製藥遂提起上訴。

北京高院認為:

德海製藥於2015年申請恢復專利權, 早已超過了2年期限的限制,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的被訴通知,

在適用法律上並無錯誤。 德海製藥選擇將其技術成果作為商業秘密保護, 應當意識到其選擇此種保護方式的風險。 涉案商業秘密被他人竊取並申請專利, 德海製藥本有機會採取措施中止涉案專利的審查程式, 或是及時恢復專利申請, 對其合法權利進行救濟, 但德海製藥卻最終錯過時機。 德海製藥在維權過程中存在過失。

涉案專利申請已經被視為撤回並進入公有領域多年, 此時給予德海製藥恢復專利申請權利, 既沒有法律依據, 也不利於對社會公眾的前期投入和信賴利益的保護。 況且, 德海製藥因其商業秘密被侵害所受到的損失已通過其他程式獲得了救濟。 因此, 不能僅僅考慮對德海製藥個體利益的保護而忽略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圖片來源 |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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