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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城新聞」哈爾濱市將重新制定《城市供水條例》丨24小時不來水供水單位要採取應急措施

二次供水如何更安全?破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有啥處罰?記者從市政府法制辦瞭解到, 哈市擬重新制定《哈爾濱市城市供水條例》, 即日起至9月7日, 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建管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 業主大會可決定“自管”

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管護上, 新建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相連接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 經竣工驗收合格、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管交接, 將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管理維護, 簽訂移交協定, 移交竣工資料。 成立業主大會後, 由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或者委託管理二次供水設施。

已建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相連接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和運行維護管理, 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規定。

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相連接的非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 由產權所有者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進行維護管理, 也可以與城市供水企業協商, 委託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

衛生

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 每半年至少一次

供水單位應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頻次進行出廠水水質自檢, 將檢測結果報供水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並向社會公佈。 二次供水設施管護單位應建立水質檢測制度, 配備專(兼)職人員, 定期進行水質檢測。

儲水設施的清洗消毒, 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 清洗消毒後, 應當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及時進行水質檢測, 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供水設施管護單位發現供水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時, 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並通知受影響的用戶。

水費

供水單位責任造成水錶不准的, 按用水量最低的月份收費

城市供水價格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運營服務費實行政府統一定價, 並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價格調整。

城市供水實行用水計量收費。 因供水單位責任造成計量器具不能計量的, 按照前三個月的最低月用水量收費;因用戶責任造成計量器具不能計量的, 按照前三個月的最高月用水量收費;因不可抗力造成計量器具不能計量的,

可按照前三個月月均用水量收費。

用戶對計量器具準確度有異議的, 可以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政府計量部門申請仲裁檢定。 計量器具檢定合格的, 檢定費用由用戶承擔;不合格的, 檢定費用和增加的水費由供水單位承擔。 使用者申請多類別用水的, 供水單位應當分別安裝計量器具計量收費。 使用者多類別用水未事先向供水單位申請分裝計量器具計量的, 從高適用水價;因供水單位原因不能分開計量的, 從低適用水價。

停水

二十四小時不來水, 供水單位要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停水通知”也有明確規定:供水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大面積區域性停水的,

經供水主管部門同意, 由供水單位提前四十八小時通知用戶, 其他供水設施管護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

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等特殊情況不能提前通知的, 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 供水單位和其他供水設施管護單位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影響消防用水的, 應當告知公安消防管理機構。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每月公佈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管網壓力情況。

安全

危害城市供水安全, 最高處罰三十萬元

有四種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行為之一的, 由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 堵塞檢查井、供水管道進出口的;

2. 掩埋、穿鑿、損毀供水設施及其附屬配套設施、電纜的;

3. 向供水設施傾倒或者堆放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質的;

4. 建設占壓供水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護水

有五種偷水行為的最高要罰十萬元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 有以下五種行為之一的, 由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補繳水費, 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1.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私接管道取水的, 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 超越計量器具設旁通管取水的, 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3. 拆動、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計量器具或者設施封印取水的, 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 拆除、倒裝、損壞、回撥、改裝、封閉計量器具,或者用其他手段使計量器具少計量或者不計量取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5. 對智慧計量器具通過遮罩信號、損壞傳輸線路等手段非法充值後取水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回饋方式

市民所提意見或者建議可於9月7日前通過網站、書信或傳真的方式回饋。

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處。

郵編:150021 傳真:86776302

網址:http://www.hrblaw.gov.cn

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 拆除、倒裝、損壞、回撥、改裝、封閉計量器具,或者用其他手段使計量器具少計量或者不計量取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5. 對智慧計量器具通過遮罩信號、損壞傳輸線路等手段非法充值後取水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回饋方式

市民所提意見或者建議可於9月7日前通過網站、書信或傳真的方式回饋。

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處。

郵編:150021 傳真:86776302

網址:http://www.hrb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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