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與小英的婚姻走到了盡頭。
離婚的起因是小周駕駛摩托車托載小英母親發生交通事故, 致小英母親受傷, 為賠償問題與其家人發生矛盾,
小英向法院起訴離婚, 第一次未獲准。
2年後, 小周起訴離婚。
庭審中, 小英同意離婚, 但要求撫養孩子, 分割房產。
小周認為該處房產是父母所建, 無房產證, 是小周父母的財產, 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能分割。
法院審理認為, 通過對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要求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後, 確認二人的夫妻感情己破裂, 小周請求與小英離婚理由成立, 應予支持。
根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 經對二人的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認為婚生女孩由小英撫養為宜。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 應依照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女方權益及無過錯方原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