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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離婚時能否分割

小周與小英的婚姻走到了盡頭。

離婚的起因是小周駕駛摩托車托載小英母親發生交通事故, 致小英母親受傷, 為賠償問題與其家人發生矛盾,

為此小英回娘家居住, 再也沒回來。

小英向法院起訴離婚, 第一次未獲准。

2年後, 小周起訴離婚。

庭審中, 小英同意離婚, 但要求撫養孩子, 分割房產。

小周認為該處房產是父母所建, 無房產證, 是小周父母的財產, 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能分割。

法院審理認為, 通過對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要求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後, 確認二人的夫妻感情己破裂, 小周請求與小英離婚理由成立, 應予支持。

根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 經對二人的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認為婚生女孩由小英撫養為宜。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 應依照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女方權益及無過錯方原則分割。

小英主張分割由小周父母所建西側別墅, 因該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還不宜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該條款適用于夫妻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 而本案中, 小英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西側別墅為夫妻財產, 故目前無論對西側別墅所有權還是使用權作出處理, 均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小英主張分割西側別墅的主張, 不予支持。 其餘各人處的財物及隨身物品歸各自所有, 各人經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和清償。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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