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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縣高峰山道觀“5·31”火災事故11名責任人被追責!

記者從遂甯市人民政府資訊公開網站發佈的《關於蓬溪縣高峰山道觀“5·31”火災事故處置情況的通報》獲悉, 蓬溪縣高峰山道觀“5·31”火災事故系因電工房電氣線路短路而引發, 11名責任人被追責。

具體通報情況如下↓↓↓

關於蓬溪縣高峰山道觀“5·31”火災

事故處置情況的通報

2017年5月31日淩晨1時30分, 蓬溪縣高峰山道觀發生火災。 火災共燒毀建築728.9平方米, 其中現代建築389.2平方米、古建築339.7平方米, 文物核心區“八卦迷宮”未受損失, 未造成人員傷亡。

一、高峰山道觀基本情況

高峰山道觀位於蓬溪縣城北25公里處文井鎮高峰山村, 與我市射洪縣、南充市西充縣交界。 高峰山道觀始建于初唐, 續建於晚清光緒年間(1875—1908年), 擴建於民國, 建築面積5200余平方米, 現存文物由主廟、王源清墓及碑亭、範雲峰墓及碑亭、寨垣及寨門4大部分組成。 2013年3月, 高峰山道觀被國務院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具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管理單位均為蓬溪縣高峰山道觀管理委員會。

二、事故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市、縣兩級迅速啟動應急機制,及時組織消防幹警、幹部群眾參與現場救災處置。先後投入12台消防車,組織48名官兵和幹部、70余名群眾參與,火勢于當日淩晨3時40分得到有效控制;5時43分,明火被撲滅。根據市公安消防支隊調查認定,起火原因是高峰山道觀主廟山門北側廂房二樓電工房內西北側上部電氣線路短路,引燃可燃物。

事故處置期間,國家文物局督查司副司長岳志勇、公安部消防局專家王剛、文化廳(省文物局)廳長(局長)周思源、省文物局副局長濮新等領導及專家,相繼趕赴現場踏勘並指導救災善後工作;市委書記趙世勇,市委副書記、市長楊自力,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楊穎,副市長袁冰在接報後,立即對火災救援、事故調查、問責追責、受損文物修復、加強文物保護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批示(指示)要求;市委副書記、市長楊自力先後帶隊到國家文物局、省政府、省文物局專題彙報後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並於6月23日主持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安排部署文物保護及災後重建有關工作。

三、事故追責情況

事故處置同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事故原因認定結果,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精神,及時啟動問責機制,嚴肅責任追究。一是嚴肅追究主體責任。根據文物法規定的“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對高峰山道觀管理委員會主任、電工、安全管理員等3名責任人員予以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將根據偵查結果作出司法處理。二是嚴肅追究監管責任。監察機關根據《文物保護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四川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蓬溪縣政府分管民宗的負責人、分管文物的負責人和蓬溪縣民宗局主要負責人、蓬溪縣文廣新局分管負責人、蓬溪縣旅遊局分管負責人、蓬溪縣文物局主要負責人、蓬溪縣文井鎮政府主要負責人、蓬溪縣文井鎮政府分管負責人等8名有關事故責任人予以立案調查並予以相應處分。

四、有關要求

各縣(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各文物使用單位要從中深刻吸取教訓,以此為戒,舉一反三,進一步明確各自職能職責,加強管理和監督。一是明確管理責任。要落實各級政府文物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夯實安全基礎。二是落實主體責任。各文物收藏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使用單位是文物安全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責任人。三是履行監管責任。各級公安、民宗、國土、住建、旅遊、消防、文物等部門,要依法履行所承擔文物保護監督管理責任。四是逗硬責任追究。嚴厲追究因決策失誤、怠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文物破壞、被盜、毀損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防止各類文物安全事故發生。

事故發生後,市、縣兩級迅速啟動應急機制,及時組織消防幹警、幹部群眾參與現場救災處置。先後投入12台消防車,組織48名官兵和幹部、70余名群眾參與,火勢于當日淩晨3時40分得到有效控制;5時43分,明火被撲滅。根據市公安消防支隊調查認定,起火原因是高峰山道觀主廟山門北側廂房二樓電工房內西北側上部電氣線路短路,引燃可燃物。

事故處置期間,國家文物局督查司副司長岳志勇、公安部消防局專家王剛、文化廳(省文物局)廳長(局長)周思源、省文物局副局長濮新等領導及專家,相繼趕赴現場踏勘並指導救災善後工作;市委書記趙世勇,市委副書記、市長楊自力,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楊穎,副市長袁冰在接報後,立即對火災救援、事故調查、問責追責、受損文物修復、加強文物保護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批示(指示)要求;市委副書記、市長楊自力先後帶隊到國家文物局、省政府、省文物局專題彙報後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並於6月23日主持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安排部署文物保護及災後重建有關工作。

三、事故追責情況

事故處置同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事故原因認定結果,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精神,及時啟動問責機制,嚴肅責任追究。一是嚴肅追究主體責任。根據文物法規定的“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對高峰山道觀管理委員會主任、電工、安全管理員等3名責任人員予以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將根據偵查結果作出司法處理。二是嚴肅追究監管責任。監察機關根據《文物保護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四川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蓬溪縣政府分管民宗的負責人、分管文物的負責人和蓬溪縣民宗局主要負責人、蓬溪縣文廣新局分管負責人、蓬溪縣旅遊局分管負責人、蓬溪縣文物局主要負責人、蓬溪縣文井鎮政府主要負責人、蓬溪縣文井鎮政府分管負責人等8名有關事故責任人予以立案調查並予以相應處分。

四、有關要求

各縣(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各文物使用單位要從中深刻吸取教訓,以此為戒,舉一反三,進一步明確各自職能職責,加強管理和監督。一是明確管理責任。要落實各級政府文物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夯實安全基礎。二是落實主體責任。各文物收藏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使用單位是文物安全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責任人。三是履行監管責任。各級公安、民宗、國土、住建、旅遊、消防、文物等部門,要依法履行所承擔文物保護監督管理責任。四是逗硬責任追究。嚴厲追究因決策失誤、怠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文物破壞、被盜、毀損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防止各類文物安全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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